执行转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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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执行转破产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强制执行 | 破产重整 | 破产债权 | 参与分配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2 条: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7 条:破产申请(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 号):就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程序、管辖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破产申请的规定(试行)》(法释〔2017〕2 号):明确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破产申请的具体程序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 号):细化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 号):就破产申请受理前的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处理作出规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6-01-01 变更追加规定施行 法释[2016]16号
2024-01-01 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施行 【现行有效】

一、执行转破产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与目的

执行转破产(简称"执转破")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由执行法院依职权,将执行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程序。其核心目的是:

  • 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避免个别清偿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破产程序集中处理债务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有序退出和重生

1.2 法律依据

执转破制度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 7 条:规定了破产申请的主体和条件
  • 《民事诉讼法》第 237 条:规定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执转破的具体操作程序

二、执行转破产的条件

2.1 破产原因的认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2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破产原因主要包括:

  1.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
  2.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
  3.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4. 资产虽然能够清偿全部债务,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5. 债务人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6.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

2.2 执行转破产的启动条件

  1. 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经执行法院审查确认
  2.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由执行法院依职权决定
  3. 执行案件符合移送条件:执行程序已进行到一定阶段

三、执行转破产的程序衔接

3.1 移送主体与管辖

  • 移送主体:执行法院
  • 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移送程序:执行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对移送破产审查进行审查

3.2 执行法院的审查程序

  1. 审查内容
  2. 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3. 是否存在其他不宜移送破产的情形
  4. 审查方式
  5. 书面审查
  6. 必要时进行听证
  7. 审查期限:一般应在收到移送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

3.3 移送后的程序衔接

  1. 执行程序中止: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执行程序中止
  2. 保全措施解除:执行法院应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 查封财产移交:已查封的财产应移交破产受理法院

四、执行转破产的法律效果

4.1 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 执行程序中止: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执行程序中止
  • 执行措施停止:不得再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新的执行措施
  • 执行程序终结:最终由破产程序取代执行程序

4.2 对保全措施的影响

  • 保全措施解除:执行法院应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 查封财产移交:已查封的财产应移交破产受理法院
  • 保全费用处理:保全费用作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处理

4.3 对债权人的影响

  •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向破产受理法院申报债权
  • 债权确认:破产受理法院将审查并确认债权
  • 公平受偿: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五、异议与救济

5.1 被执行人异议

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裁定。

5.2 申请执行人异议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裁定。

5.3 救济途径

对执行法院作出的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六、实务问题

6.1 房地产企业执转破

  • 预售资金监管:涉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处理
  • 烂尾楼处置:烂尾楼项目的特殊处理程序
  • 购房人权益保护:购房人权益的优先保护

6.2 建筑企业执转破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认
  • 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优先支付
  • 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6.3 税收债权处理

  • 税收债权的性质: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 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和限制
  • 欠税处理:欠税的申报和清偿顺序

6.4 跨区域执转破

  • 异地移送:跨地区执行案件的移送程序
  • 协调机制: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协调机制
  • 管辖冲突:管辖权冲突的处理

七、执转破的实践意义

7.1 提高司法效率

  • 避免程序重复:减少重复诉讼和执行
  • 集中处理债务:通过破产程序集中处理债务问题
  • 节约司法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7.2 保护债权人利益

  • 公平受偿: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 降低成本:减少债权人的维权成本
  • 提高清偿率: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7.3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有序退出
  • 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 鼓励重整重生:鼓励企业通过重整程序重生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与深度分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破产申请的规定(试行)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地方司法实践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法院审判指导/四川重庆规定/2016-06-13_234500_5371_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md)
  • 江苏高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2016年)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2016年11月17日)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实务操作指南

  • 执行转破产的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 执转破案件中的债权申报与确认
  • 房地产企业执转破的特殊问题处理
  • 建筑企业执转破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典型案例

  • 某房地产企业执行转破产案
  • 某建筑企业执行转破产案
  • 执转破中的税收债权处理案

引用资料: 1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