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敲诈勒索罪 | 抢夺罪 | 盗窃罪 | 诈骗罪
现行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263 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63 条八种加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行有效]
- (一)入户抢劫的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七)持枪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69 条(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7-10-01 | 现行刑法施行 |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
| 2021-03-01 | 修正案(十一)施行:洗钱罪、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修改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 2024-03-21 | 修正案(十二)施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加大惩治 | 刑法修正案(十二) 【现行有效】 |
一、构成要件
1.1 客观要件
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暴力方法: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其无法反抗,如殴打、捆绑等
- 胁迫方法:以实现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
- 其他方法: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如麻醉、灌醉等
抢劫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核心区别:
| 罪名 | 取得财物方式 | 强制程度 |
|---|---|---|
| 抢劫罪 |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 足以压制反抗 |
| 抢夺罪 | 乘人不备公然夺取 | 未达压制反抗程度 |
| 抢夺罪 | 乘人不备公然夺取 | 未达压制反抗程度 |
| 盗窃罪 | 秘密窃取 | 无强制 |
| 诈骗罪 | 被害人自愿交付 | 欺诈 |
1.2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八种加重情形的认定
2.1 入户抢劫
- "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 包括租用的房屋、渔船等
-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入户抢劫
2.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包括正在运营中的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
- 不要求对交通工具本身造成影响
2.3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 此加重结果包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 抢劫后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 但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仅以抢劫罪加重论处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夏某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李某容抢劫、故意杀人案"等多个案例均涉及抢劫罪加重情形的认定。
三、转化型抢劫(《刑法》第 269 条)
3.1 转化条件
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前提行为:已构成盗窃、诈骗或抢夺罪(数额或情节达到入罪标准)
- 目的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 行为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3.2 "当场"的认定
"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
四、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 "携带凶器"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的个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或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
- 该条款属于法律拟制,不以实际使用凶器为前提
五、抢劫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5.1 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 关键区别:抢劫罪以暴力、胁迫当场实施,敲诈勒索罪的威胁通常是将来实施
- 如暴力、胁迫程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 抢劫罪
- 未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威胁 → 敲诈勒索罪
5.2 与抢夺罪的区分
- 关键区别:抢夺罪不使用暴力、胁迫,趁人不备公然夺取
- 如使用暴力、胁迫压制被害人反抗 → 抢劫罪
- 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等当场使用暴力的 → 转化型抢劫
5.3 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
- 以伤害为手段获取财物的 → 抢劫罪
- 先出于报复故意伤害,事后临时起意取财的 → 故意伤害罪 + 盗窃罪/侵占罪(数罪并罚)
六、量刑要点
6.1 法定刑
| 档次 | 条件 | 刑罚 |
|---|---|---|
| 基本刑 | 一般抢劫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加重刑 | 八种法定加重情形之一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6.2 量刑情节(参考浙江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抢劫一次的,基准刑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多次抢劫的,基准刑可增加基准刑 20%-40%
- 具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3 条、第 267 条、第 269 条
案例库
- 夏某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
- 李某容抢劫、故意杀人案
- 史某某抢劫案
- 高某铭抢劫案
- 翟某强等抢劫案
- 张某某等抢劫、盗窃案
审判指导
- 杭州市法院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量刑指导意见(2010年)
- 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抢劫、抢夺、传销等违法犯罪案件适用劳动教养措施的意见
- 浙江省高院关于办理抢劫等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
学术著作
- 刑法全厚细:抢劫罪实务指引
- 刑法一本通:抢劫罪条文及司法解释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