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 414 条、第 409 条 + 《担保制度解释》法释[2020]28 号
抵押权的顺位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抵押权 | 担保物权竞合与顺位 | 抵押权的实现程序 | 让与担保
核心法条
| 法律依据 | 核心内容 |
|---|---|
| 《民法典》第 414 条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位规则:登记时间先后、同日按债权比例、已登记优先未登记 |
| 《民法典》第 409 条 |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变更与放弃 |
| 《民法典》第 415 条 | 同一财产既有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时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顺位 |
| 《民法典》第 416 条 | 价款优先权(超级优先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 |
| 《民法典》第 524 条 |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代位权:第三人清偿后可取得原债权人地位 |
| 《担保制度解释》第 57 条 | 价款优先权的适用条件与优先顺位 |
| 《担保制度解释》第 54 条 |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 |
| 《担保制度解释》第 16 条第 3 款 | 借新还旧中旧贷担保人继续同意担保的,其他后顺位担保权人不能优先于新贷债权人 |
| 《担保制度解释》第 43 条 | 抵押权顺位让与规则的效力与限制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10-01 | 《担保法》第 54 条:按抵押物登记先后清偿 | 已废止 |
| 2000-12-13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58 条、76-79 条 | 已废止 |
| 2007-10-01 | 《物权法》第 199 条:同一财产多个抵押的清偿顺序 | 已废止 |
| 2020-12-31 | 《担保制度解释》第 43、57 条:增设顺位让与规则和超级优先权规则 | 法释[2020]28 号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 414-416 条完善了顺位体系 | 【现行有效】 |
一、抵押权顺位的一般规则
1.1 顺位规则的基本原理
抵押权的核心特征是优先受偿,而顺位决定了在同一抵押物上并存多个抵押权的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顺位规则的本质,是同一标的物的价值分配规则。
1.2 基本顺位规则(《民法典》第 414 条)
| 序号 | 情形 | 顺位确定规则 | 法条依据 |
|---|---|---|---|
| 1 | 两个以上抵押权均已登记 | 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第 414 条第 1 款第 1 项 |
| 2 | 抵押权登记时间相同 | 按债权比例清偿 | 第 414 条第 1 款第 2 项 |
| 3 | 已登记 vs 未登记 | 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 | 第 414 条第 1 款第 3 项 |
| 4 | 两个以上抵押权均未登记 | 按债权比例清偿(仅动产) | 第 414 条第 1 款第 4 项 |
适用要点:
- 登记时间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时间为准;动产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登记系统记载为准
- 若抵押合同订立在先、登记在后的,仍以登记时间为顺位标准
- "同日登记"是指在同一天办理登记
1.3 不动产与动产的顺位差异
| 维度 | 不动产抵押 | 动产抵押 |
|---|---|---|
| 设立方式 | 登记生效 | 登记对抗(合同生效即设立) |
| 未登记的效力 | 抵押权未设立 | 抵押权已设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顺位竞争 | 仅比较登记时间 | 未登记抵押权之间按债权比例清偿;未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 |
二、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与放弃
2.1 顺位的变更
《民法典》第 409 条第 1 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限制条件(第 409 条第 2 款):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举例: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权变更为第二顺位,如果抵押物变现价款在第一顺位变更后无法完全覆盖原第二顺位债权人的债权,则该变更需经原第二顺位债权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其不发生效力。
2.2 顺位的放弃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放弃顺位的法律效果:
- 放弃顺位的抵押权人,在优先受偿顺序中将排在其后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民法典》第 409 条第 2 款)
实务警示:如果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人将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这是《民法典》第 392 条混合担保规则的具体体现。
2.3 顺位的让与(《担保制度解释》第 43 条)
《担保制度解释》第 43 条确认了抵押权顺位让与的效力:
- 同一抵押物上设有数个抵押权时,先顺位抵押权人可将顺位让与后顺位抵押权人
- 顺位让与须达成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 让与不影响抵押人的权益
实务场景:第二顺位抵押权人(通常是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向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支付对价,买受其顺位,从而获得优先受偿地位。
三、超级优先权(价款优先权)对抵押权顺位的突破
3.1 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 416 条创设了价款优先权(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 PMSI)——也称为"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 要件 | 要求 |
|---|---|
| 担保财产 | 动产 |
| 担保债权 | 抵押物的价款(购买价款或融资价款) |
| 时间要求 | 标的物交付后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
| 除外情形 | 不得优先于留置权 |
3.2 与浮动抵押的竞合
《担保制度解释》第 57 条进一步明确:
价款优先权可以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这解决了动产浮动抵押"结晶"前的最大不确定性——若浮动抵押存续期间内,债务人又以浮动抵押范围内的财产购入新的动产,该动产上的价款优先权应优先于在先的浮动抵押权。
3.3 适用场景
- 出卖人优先:出卖人以该动产设立抵押担保价款债权的,享有超级优先权
- 融资方优先:为买受人购买该动产提供融资的贷款人,以该动产抵押担保融资债权的,享有超级优先权
- 融资租赁出租人优先: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参照适用
四、特殊顺位规则
4.1 借新还旧中的顺位保护
《担保制度解释》第 16 条第 3 款: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含义:旧贷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新贷债权人的顺位不受其登记时间晚的影响——这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一种保护。
4.2 抵押权代持的顺位确认
《担保制度解释》第 4 条:
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如委托贷款中的受托银行、银团贷款的代理行),实际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此时,实际债权人的顺位以登记时间为准(登记的受托人视为代表实际债权人登记)。
4.3 担保物权竞合时的顺位
| 竞合类型 | 清偿顺序 | 法律依据 |
|---|---|---|
| 多个抵押权 | 登记时间先后 | 《民法典》第 414 条 |
| 抵押权 + 质权 | 登记/交付时间先后 | 《民法典》第 415 条 |
| 抵押权 + 留置权 | 留置权优先 | 《民法典》第 456 条 |
| 抵押权 + 价款优先权 | 价款优先权优先(交付后10日内登记) | 《民法典》第 416 条 |
| 抵押权 + 建设工程优先权 | 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 | 司法解释 |
| 抵押权 + 历史欠税 | 欠税优先(欠税发生在抵押权设立前) | 《税收征管法》第 45 条 |
五、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5.1 对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风险防范
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最大风险在于抵押物的变现价款不足以覆盖其债权。建议措施:
1. 尽职调查:在接受抵押前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确认是否存在在先抵押
2. 余值评估:评估抵押物价值减去在先抵押债权后是否足够覆盖本笔债权
3. 约定补充担保:当抵押物价值变化时要求补充担保
5.2 对先顺位抵押权人的保护
- 及时登记:确保登记时间准确记录
- 防止后顺位冲击:关注债务人的新增融资,必要时约定限制条款
- 注意价款优先权风险:债务人在抵押物范围外购置新动产的,该动产不受在先浮动抵押权优先权的限制
5.3 抵押权顺位放弃的风险
当抵押权人放弃第一顺位时:
- 保证人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民法典》第 409 条、第 392 条)
- 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偿地位相应提升
- 对债务人自身的抵押物放弃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将相应减少担保责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 号
实务研究
- 青衿法苑:借新还旧担保规则的解释论展开
- 刘贵祥: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下)
- 林文学、杨永清、麻锦亮、吴光荣: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 郑思清:价金担保权优先顺位的司法适用
权威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物权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