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与抗诉

📋 显示/隐藏目录

检察建议与抗诉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民诉法现行规则编译
关联概念:既判力 | 调解与先行调解 | 诉权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五)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六)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七)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八)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提出抗诉。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023年修正)〔现行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五)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六)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七)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八)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提出抗诉。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2023年修正)〔现行有效〕: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023年修正)〔现行有效〕: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现行有效]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1号,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全面规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范围和方式。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2012-08-31 首次系统确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权(民诉法第14章第208-213条) 2012年民诉法修正
2021-08-01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施行,细化检察建议和抗诉程序 高检发释字〔2021〕1号
2024-01-01 条文序号调整(原第208-213条→第215-220条左右),内容未实质修改 民诉法(2023修正)

一、检察监督概述

1. 检察监督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检察监督是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 两种主要监督方式

方式 性质 效力 适用层级
抗诉 监督性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
检察建议 监督性建议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回复 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

二、抗诉

2.1 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律监督行为。

2.2 抗诉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实体性错误

  1. 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法律适用错误、法律条文引用错误、法律理解错误等
  3. 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

(二)程序性严重违法

  1. 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2. 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3. 剥夺辩论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4.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三)审判人员职务违法

  1.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3 抗诉的层级与管辖

  • 最高法院检: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可以提出抗诉
  • 上级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可以提出抗诉
  • 地方各级检察院:不能直接对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2.4 抗诉的法律效力

  • 强制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抗诉启动再审不受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限制
  • 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2.5 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项目 当事人申请再审 检察院抗诉
申请主体 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
期限 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 一般不受时间限制
效力 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 法院应当再审
途径 直接向法院申请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前置 一般应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通常在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启动

三、检察建议

3.1 检察建议的概念

检察建议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存在法定错误情形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纠正建议。

3.2 检察建议的类型

类型 适用对象 目的
再审检察建议 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 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建议纠正违法行为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审判执行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 建议相关单位改进管理

3.3 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的适用情形与抗诉相同,共八种情形加审判人员职务违法。

3.4 检察建议的程序效力

  • 同级监督:由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
  • 备案制:检察建议发出后应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 回复义务: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并回复
  • 非强制性:检察建议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如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的,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

3.5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选择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存在法定错误情形的,有以下两个选择:

  1. 提出检察建议:向同级法院提出,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2. 提请上级抗诉:提请上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两种监督方式的选择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监督需要。

四、检察监督的启动

4.1 当事人申请监督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情形:

  •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认为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4.2 检察院依职权启动

人民检察院在以下情形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

  • 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其他确有必要启动监督的情形

4.3 申请监督的期限

  •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 但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的,不受期限限制

五、检察监督的调查核实权

5.1 调查核实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5.2 调查核实权的内容

  • 调阅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有权调阅人民法院的案件卷宗等审判材料
  • 询问当事人和案外人:核实相关事实
  • 调查取证:收集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 鉴定、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评估

5.3 配合义务

  • 人民法院应当配合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工作
  • 当事人和案外人有配合检察监督的法定义务

六、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6.1 两种监督的衔接关系

阶段 审判监督程序 检察监督
申请阶段 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检察院抗诉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依职权
效力层级 法院依职权启动或当事人申请被接受后进入再审 抗诉案件法院应当再审;检察建议不必然启动再审

6.2 程序适用顺序

一般情况下遵循以下顺序:

  1. 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应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2. 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裁定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3. 检察院决定方式: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

七、实务要点

7.1 律师实务操作

  • 检察监督通常作为当事人救济的最后途径,应在穷尽法院再审申请后使用
  • 申请检察监督时应重点围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情形组织材料
  • 检察监督的证据标准较高,需要证明原审存在明显错误严重程序违法
  • 对于涉及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的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线索

7.2 时效管理

注意检察监督申请的两年的期限要求:
- 从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 从再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7.3 检察建议的效力局限

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启动再审的效力。如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当事人可以考虑:
- 向上级检察院反映情况
- 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反映问题
- 在有新的证据或理由时重新申请再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诉法修改条文公布
  • 两高两部发文严打虚假诉讼 这九类民事案件要注意

书籍

  • 宁波市律师执业规范文件补充汇编(一)202110

案例分析

  • 最高法院修改 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