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没收财产 |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追缴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现行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 + 《刑事诉讼法》第298-301条 + 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
核心法条
-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现行有效]
- 《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第298-301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现行有效,2012年增设,2018年完善] [现行有效]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对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利害关系人权利等作出细化。[现行有效]
-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对追缴、没收等涉财产裁判的执行程序作出规范。[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7年 | 1997年《刑法》第64条确立违法所得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的基本规则 | 1997年《刑法》 |
| 2012年 | 刑事诉讼法修订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特别程序),允许在嫌疑人逃匿/死亡情况下独立没收 | 《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
| 2015年 |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恐怖活动犯罪等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刑法修正案(九)》 |
| 2017年 | 两高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法释〔2017〕1号),完善程序操作 | 法释〔2017〕1号 |
| 2018年 | 刑事诉讼法再修订,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国际追逃追赃衔接 |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
一、没收违法所得与追缴、责令退赔的关系
(一)三种处置方式的区分
| 处置方式 | 对象 | 性质 | 《刑法》依据 |
|---|---|---|---|
| 追缴 |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 | 追回/收缴非法所得 | 第64条 |
| 责令退赔 | 被害人合法财产无法返还时 | 弥补被害人损失 | 第64条 |
| 没收 | 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剥夺非法状态 | 第64条 |
- 追缴:针对违法所得本身,将其从犯罪分子处追回。追缴后的财物分为两条路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其余上缴国库。
- 责令退赔:当违法所得已经被挥霍、灭失或无法追缴时,责令犯罪分子按价退赔。
- 没收:针对的是违禁品(如枪支、毒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犯罪工具),不要求先有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的认定
违法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一切财物,包括:
- 直接违法所得: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收益,如受贿款、贪污款、诈骗款
- 间接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经过投资、经营等活动产生的收益,如受贿款购房后增值部分
- 孳息:违法所得产生的利息、租金等自然孳息
(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必须是"本人"的财物,非本人财物(如借来、租来的犯罪工具)应返还给合法所有人
- 必须与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工具性关联,即财物被用于实施犯罪
- 一般财物(如手机、车辆)只有在主要用于犯罪或专门用于犯罪时,才能被没收
二、独立没收程序(特别程序)
(一)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以下案件可启动独立于定罪量刑的没收程序:
-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二)程序流程
- 人民检察院申请:由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 法院公告:受理后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 利害关系人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 审理与裁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属于违法所得的,裁定予以没收;不属于的,裁定驳回
- 救济途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对没收裁定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审理
(三)证明标准
- 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违法所得"承担举证责任
- 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低于刑事定罪的确信标准
- 利害关系人提出相反证据的,法院综合审查判断
三、违法所得的跨境追缴与国际合作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为中国追缴境外违法所得提供了法律框架:
- 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请求冻结、扣押、没收境外违法所得
- 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资产追回机制
- 违法所得在境外的,可向资产所在国提出没收和返还请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反腐败中的意义
2012年设立的独立没收程序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核心国内法工具:
- 突破"人不到案无法追赃"的困境
- 为境外资产追回提供有效的国内法基础
- 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规定的"不经定罪的没收"制度衔接
四、与其他没收制度的区分
| 制度 | 法律依据 | 适用范围 | 性质 |
|---|---|---|---|
| 没收违法所得 | 刑法第64条 | 犯罪所得及犯罪工具 | 财产处置措施(非刑罚) |
| 没收财产(附加刑) | 刑法第59条 | 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 | 附加刑 |
- 没收违法所得不是刑罚,而是一种财产处置措施,不以判处刑罚为前提
- 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刑罚,针对的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 二者可以同时适用:先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再判处没收财产附加刑
五、实务要点
- 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特别是在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只能没收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部分
- 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不得追缴或没收
- 举证责任分配:检方对违法所得承担举证责任;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需要证明其与犯罪的实质性关联
- 国际追赃:贪污贿赂案件外逃后,应尽早申请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境外资产追缴提供国内法依据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
-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