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追缴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财产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 洗钱罪
现行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 +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反洗钱法》
核心法条
-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现行有效]
-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0-11条:明确赃款赃物及其收益的追缴规则,包括混同财产的追缴、善意取得的保护等。[现行有效]
- 《反洗钱法》(2006年):确立反洗钱制度框架,与犯罪所得追缴密切相关。[现行有效,2024年修订] [现行有效]
-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对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定罪处罚。[现行有效,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7-10-01 | 现行刑法施行 |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
| 2021-03-01 | 修正案(十一)施行:洗钱罪、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修改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 2024-03-21 | 修正案(十二)施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加大惩治 | 刑法修正案(十二) 【现行有效】 |
一、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认定
(一)犯罪所得的范围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财物及其财产性利益,包括:
- 直接犯罪所得: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如贪污款、受贿款、诈骗款、盗窃物
- 间接犯罪所得:将犯罪所得投入经营、投资等活动产生的收益,如用受贿款购买房产后的增值、用贪污款入股取得的分红
- 替代物:将犯罪所得转换形态后取得的财物,如用赃款购买车辆、黄金、虚拟货币等
(二)犯罪收益的范围
犯罪收益是指犯罪所得通过孳息、投资、经营等方式产生的增值部分,包括:
- 天然孳息:如使用赃款购买房屋收取的租金
- 法定孳息:如赃款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
- 投资经营收益:如脏款购买股票的收益、投资房地产的收益
- 混合收益:赃款与合法财产混合投资产生的收益
(三)收益的计算
根据法释〔2014〕13号的规定:
- 犯罪所得已经转化为其他财产的,应当追缴转化后的财产
- 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合的,可以按比例追缴
- 犯罪所得产生收益的,追缴收益部分
二、追缴与责令退赔的关系
追缴
- 针对尚存于犯罪分子或第三人之手的违法所得
- 追缴的对象是原物或其替代物
- 追缴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其余→上缴国库
责令退赔
- 针对已被挥霍、灭失或无法追缴的违法所得
- 责令犯罪分子按价值退赔
- 退赔优先保障被害人损失
- 责令退赔是追缴的补充性措施
实践中的适用顺序
- 优先追缴原物或替代物
- 原物灭失时责令退赔
- 退赔与追缴并行:部分追缴、部分退赔
三、第三人持有犯罪所得的追缴
(一)明知情形下的追缴
第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持有的,应当予以追缴。无论是否对价取得,只要主观上存在明知,追缴均不受影响。
(二)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法法释〔2014〕13号第11条规定:
- 第三人善意取得(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
- 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如受赠)或明显以不合理低价取得的,不构善意取得
- 善意取得人不承担退赔义务,损失由犯罪分子承担
(三)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追缴
- 违法所得混入家庭共同财产的,应当先予以区分,不能简单对全部家庭财产追缴
- 区分不开的,可以按合理比例推定违法所得份额
- 但应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
四、追缴与没收的关系
| 对比项目 | 追缴 | 没收 |
|---|---|---|
| 对象 | 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 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 性质 | 财产处置措施 | 财产处置措施(与没收附加刑不同) |
| 前提 | 不要求定罪(可随特别没收程序独立启动) | 通常以刑事定罪为前提 |
| 归属 | 返还被害人/上缴国库 | 上缴国库 |
五、实务操作要点
侦查阶段
-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等应全面排查
- 对犯罪所得转移、混同的情况应追踪资金流向
审判阶段
- 法院应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追缴/退赔的具体范围和数额
- 对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可以判决"继续追缴"
- 被害人对追缴/退赔判决不服的,不得单独上诉,但可在刑事上诉中一并提出
执行阶段
- 追缴/退赔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执行
- 执行中发现新的违法所得的,应当继续追缴
- 责令退赔部分可申请强制执行
六、与相关犯罪类型的关联
贪污贿赂犯罪
- 受贿款及其孳息、投资收益全部追缴
- 通过贿赂取得的工程项目收益,应当按合理方式计算并追缴
- "特定关系人"收取的贿赂视同被告人本人收取,应予追缴
电信网络诈骗
- 涉案账户资金的追缴应区分犯罪所得与合法资金
- 多层转账的"跑分"账户中涉及的资金,应追踪原始诈骗资金流向
- 对被骗资金应按比例返还受害人
非法集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本金应予退赔
- 投资利息不予保护(属于非法债务)
- 帮助集资的人员收取的佣金/提成应全额追缴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司法解释
-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 最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