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14、23、93-94 条 + 《民诉法解释》第 116 条
电子数据审查判断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电子证据 | 证据认证规则 | 鉴定意见
核心法条
- 《民事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14 条:明确电子数据包括五类信息形式: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现行有效]
- 《民事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23 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确难以提供的,可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现行有效]
- 《民事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93 条: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综合考虑五项要素: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能否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生成;能否以有效防止改动的技术手段保证完整性 [现行有效]
- 《民事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94 条: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推定为真实;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116 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2-08-31 | 《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法定证据类型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
| 2015-02-04 | 《民诉法解释》第116条,以列举方式界定电子数据的范围 | 法释〔2015〕5号 [现行有效] |
| 2019-12-01 |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3-94条,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 | 法释〔2019〕19号 [现行有效] |
| 2021-06-16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17条,补充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认定 | 法释〔2021〕8号 [现行有效] |
一、电子数据的审查框架
1.1 "三性"审查体系
电子数据的审查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层次审查体系:
| 层次 | 审查要点 | 法律依据 |
|---|---|---|
| 真实性 | 生成、存储、传输环境是否可靠;是否经过篡改;是否完整保存 | 《民事证据规定》第93条 |
| 合法性 | 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非法侵入他人系统;是否经过合法公证或取证程序 |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 |
| 关联性 | 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逻辑联系;能否证明案件关键事实 | 《民事证据规定》第87条 |
1.2 真实性审查的五要素
《民事证据规定》第 93 条规定的五要素:
- 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 计算机、手机等终端设备的状态
-
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版本与可信状态
-
系统正常运行状态
- 证据生成时系统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是否存在系统异常可能导致数据错误
-
中立第三方提供或确认
- 是否由独立于案件当事人的第三方平台提供(如微信、支付宝运营商)
-
平台是否与案件利益相关
-
正常业务活动中生成
- 数据是否在日常经营或生活过程中自动生成
-
是否存在人为干预或选择性提取的可能
-
防改动技术保障
- 哈希值(MD5/SHA)校验
- 加密存储、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
二、真实性推定规则
2.1 两类推定情形
| 推定类型 | 条件 | 法律依据 |
|---|---|---|
| 第三方平台推定 | 电子数据由记录、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 《民事证据规定》第94条第1款 |
| 公证推定 | 电子数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保全 | 《民事证据规定》第94条第2款 |
2.2 推定的可推翻性
- 公证或第三方确认仅产生真实性推定效力,不具有不可推翻性
-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 推翻推定的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
三、电子数据审查的实务要点
3.1 原件原则的变通适用
电子数据的"原件"概念与传统书证不同:
- 电子数据的原件 = 首次固定于电子介质中的数据
- 复制件 = 经技术复制形成的副本
- 实务认定:复制件如经完整性校验与原件一致,可作为定案依据
3.2 哈希值与完整性校验
实务操作要点:
- 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同时计算并记录哈希值(MD5 或 SHA-256)
- 哈希值用于证明文件自提取后未被篡改
- 哈希值不一致的,复制件的真实性存疑
- 区块链存证技术通过哈希值和时间戳实现可信存证
3.3 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确立了区块链存证的基本规则:
- 经区块链技术验证的存证数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 验证内容包括:生成时间可信、来源可信、内容未被篡改
- 当事人对存证数据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 区块链存证要素 | 验证内容 |
|---|---|
| 时间戳 | 文件生成/上传时间点 |
| 哈希值 | 文件内容的数字指纹 |
| 多方共识 | 存证节点的一致性确认 |
| 不可篡改 | 链上记录无法被更改 |
3.4 电子数据的鉴定
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
- 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篡改的技术鉴定
- 电子设备的恢复与提取鉴定
- 文件创建、修改时间的鉴定
- 签名/签名的可信性鉴定
实务要点:
- 应当委托具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
- 鉴定前须完成数据镜像复制和哈希值校验
-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种类之一,须结合全案认证
四、电子数据审查的典型案例类型
4.1 即时通讯记录
微信、QQ 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审查要点:
- 须证明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账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
- 须证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未删除对话)
- 建议配合公证保全或平台调取
4.2 电子邮件
邮件作为证据的审查要点:
- 邮件发送人与收件人身份的确认
- 邮件服务器日志与邮件头的技术审查
- 邮件附件的完整性校验
4.3 电子交易记录
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的审查要点:
- 通常由平台运营商出具,具有第三方中立性
- 可推定真实性(第94条第1款)
- 争议方需举证证明交易记录异常
五、实务风险防范
- 提取环节:电子数据提取应由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记录提取过程、时间和工具
- 保全环节:优先采用公证保全或区块链存证,确保证据完整性
- 提交环节:同时提交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或经完整性校验的复制件
- 质证环节:重点围绕"五要素"进行质证,提出具体的真实性疑点
- 技术辅助:复杂电子数据案件可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民事证据规定》(2019年修订)第14、23、93-94条
- 《民诉法解释》第116条
实务指南
- 辽宁省商事审判证据规则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