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各领域现行法交叉适用
破产中的劳动法问题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债权 | 经济补偿金 | 劳动报酬 | 破产重整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48 条: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列出清单并公示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职工债权列为第一顺序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32 条:历史职工债权的特殊优先规则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第(六)项:用人单位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113 条:破产企业董监高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现行有效]
- 《破产法解释(二)》:涉及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 号)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现行 | 依涉及领域适用现行法 | 【以相关领域为准】 |
一、职工债权的定义与范围
职工债权的法定范围(《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第 1 项)
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包括以下四类: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工资 | 所欠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 |
|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相关费用 |
| 个人账户社保 |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 补偿金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含经济补偿金 N) |
职工债权的特殊申报规则
职工债权不必主动申报(《企业破产法》第 48 条),由管理人依职权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特殊规则区别于普通债权的申报要求,体现了立法对职工权益的倾斜保护。
外部垫付款视为职工债权
根据深圳中院破产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第 72 条:
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会、房屋出租方等垫付的职工债权相关费用,视为职工债权,按照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处理。
董监高工资限制(《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第 3 款)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计算,以防止高管在企业破产时获得不当高额补偿。
二、劳动合同在破产中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不需要用人单位另行作出解除意思表示。
终止时间点: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时,而非受理破产申请之时。受理破产申请后、正式宣告破产前(如重整或和解期间),劳动合同并不当然终止。
劳动关系解除与经济补偿
破产程序中可能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 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 法律依据 |
|---|---|---|
|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 | 是(N) | 《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第(六)项 |
| 重整期间为经营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 | 是(N) | 《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第 46 条 |
| 破产管理人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是(N) | 《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第 46 条 |
| 职工因用人单位过错(未支付工资等)主动解除 | 是(N) |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46 条 |
经济性裁员在破产中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明确将"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列为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之一。
经济裁员的程序要求:
1.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员的优先留用:
-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三、职工债权的清偿顺位
法定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 第一顺序: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个人账户社保、补偿金)
- 第二顺序:除第一顺序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同一顺序不足以清偿的,按照比例分配。
职工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一般规则:职工债权不优先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对特定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别除权)。
例外规则——历史职工债权优先(《企业破产法》第 132 条):
本法公布之日(2006 年 8 月 27 日)前所欠的职工债权,依照第 113 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后不足的部分,以特定财产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这是对旧破产法过渡期的特殊保护安排。
适用条件:
1. 职工债权发生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之前
2. 已经依照第 113 条的顺序清偿但仍不足
3. 优先权的范围限于不足部分
职工债权与税收优先权的比较
职工债权优先于税款债权。在清偿顺序上,职工债权列第一顺序,税款债权列第二顺序。
四、职工债权的认定与审查
经济补偿金债权的认定
经济补偿金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认定要点:
- 计算时间:以劳动合同终止时(即破产宣告时)为基准点
- 计算方式:按《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标准计算——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
- 双重上限: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按 3 倍计算且年限不超过 12 年
- 高管限制:董监高的经济补偿金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2008 年分段"规则
对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入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 2008 年前: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计算
- 2008 年后: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
由于《劳动合同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仅协商解除等特定情形需要),因此 2008 年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需要按当时法律判断。
职工工龄的计算
- 职工在破产企业的工作时间自入职之日起计算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即破产宣告之日)
- 因企业原因导致职工"停薪留职""内退""待岗"的,期间仍应计入工龄
- 职工在企业破产前曾被调动至关联企业的,如属非因本人原因的工作调动,原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五、破产程序中的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的管辖与程序
破产受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影响:
- 破产申请受理前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 中止期间,职工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申报,由管理人依职权列入)
- 管理人审核确认职工债权后,劳动争议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恢复审理或终结程序
指定管辖规则: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规范处置住房公积金债权的会商纪要》及上海高院通知,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劳动争议衍生诉讼,可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指定专门的审判庭审理,以避免程序冲突和裁判不一。
职工债权异议之诉
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的:
- 第一步:要求管理人更正
- 第二步:管理人不更正的,职工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类诉讼属于破产衍生诉讼,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但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专属管辖。
集体劳动纠纷的特殊处理
在破产实践中,常常出现群体性劳动纠纷(如大量职工同时主张欠薪或经济补偿金)。处理此类纠纷需要注意:
- 管理人应当主动公示职工债权清单,接受职工监督
- 涉及众多职工的债权审查,管理人应做好逐一核实和分类汇总
- 对于群体性纠纷,应当注重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的协调沟通
- 部分地区的劳动监察机构或欠薪保障基金可能已先行垫付部分工资,垫付部分视为职工债权
六、破产重整中的劳动关系保护
重整期间劳动关系的存续
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劳动关系不当然终止。企业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重整期间的"继续营业"债务(共益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 42 条第(四)项规定: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这意味着重整期间新发生的劳动债权享有极高的清偿顺位——作为共益债务优先于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受偿。
重整计划中的职工债权安排
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对职工债权作出明确安排:
- 职工债权分类:职工债权应当作为独立的表决组
- 职工债权清偿:重整计划应当明确职工债权的清偿比例和清偿时间
- 职工安置方案:债务人申请重整时应当提交职工安置预案
重整期间的裁员问题
重整期间企业为改善经营状况可能需要进行裁员:
- 裁员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 被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作为职工债权申报
- 管理人在审查时应注意区分"裁员补偿"与"欠薪"的不同性质
七、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管理人的劳动事务职责
管理人在劳动事务方面的主要职责:
- 调查并公示职工债权清单
- 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待履行劳动合同(《企业破产法》第 18 条)
-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或在重整时审查债务人的职工安置预案
- 核算经济补偿金并纳入职工债权范围
管理人与职工的沟通义务
破产程序涉及众多职工权益,管理人应当:
- 及时公示职工债权清单,保障职工知情权
- 认真审查和答复职工提出的异议
- 与工会、劳动行政部门等保持沟通
- 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优先实现
常见争议问题
问题一:加班费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属于。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职工债权范围。
问题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实践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性质,不属于职工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处理。但职工已实际提供劳动部分对应的正常劳动报酬仍按照职工债权处理。
问题三:社保欠费(企业应缴部分)的性质是什么?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属于职工债权(第一顺序);企业应缴的统筹部分社保费用——属于第二顺序(税款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
问题四:因破产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后,劳动者能否主张竞业限制补偿?
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竞业限制协议也随之失去约束力。劳动者在破产前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补偿金,可以作为职工债权申报;破产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一般不再继续履行。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法院审判指导
-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涉破产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
- 上海高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规范处置住房公积金债权的会商纪要
- 上海高院关于破产程序中涉劳动争议破产衍生诉讼指定管辖的通知
- 四川高院关于贯彻落实破产案件司法保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