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第 44-58 条 + 《破产法解释(二)、(三)》
破产债权申报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债权 |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 破产债权的分类与顺位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44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5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7 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8 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56 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50 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现行有效]
- 《破产法解释(三)》第 6 条: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设立债权申报登记册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2007-06-01 |
《企业破产法》施行,第 44-58 条确立债权申报制度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
| 2013-09-16 |
《破产法解释(二)》细化债权申报中涉及的财产取回权等问题 |
法释[2013]22号 |
| 2019-03-28 |
《破产法解释(三)》完善债权确认、补充申报等规则 |
法释[2019]3号 |
| 2019-11-08 |
《九民纪要》对破产债权申报中的新型问题作出补充 |
法〔2019〕254号 |
| 现行 |
债权申报制度保持稳定 |
现行基准规则 |
一、债权申报的基本规则
1.1 申报主体
| 主体类型 |
说明 |
法律依据 |
| 普通债权人 |
对债务人享有合同债权、侵权损害赔偿债权等的债权人 |
第 44 条 |
| 连带债权人 |
可以一人代表全体申报或共同申报 |
第 50 条 |
|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
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求偿权申报债权 |
第 51 条第 1 款 |
| 待履行合同的相对方 |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相对方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 |
第 53 条 |
| 票据追索权人 |
票据被拒绝承兑/付款的,持票人可以申报 |
第 55 条 |
| 职工 |
不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 |
第 48 条第 2 款 |
1.2 申报对象
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向人民法院申报。
| 环节 |
负责主体 |
| 接收申报材料 |
管理人 |
| 审查确认债权 |
管理人 |
| 编制债权表 |
管理人 |
| 债权表提交核查 |
债权人会议 |
| 债权确认 |
人民法院 |
1.3 申报期限
| 要素 |
规则 |
| 确定主体 |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确定 |
| 起算点 |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 |
| 最短期限 |
不得少于 30 日 |
| 最长期限 |
不得超过 3 个月 |
| 公告方式 |
法院公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报纸等 |
1.4 申报内容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以下事项:
| 申报内容 |
说明 |
| 债权发生的事实和理由 |
债权的来源、性质和形成经过 |
| 债权数额 |
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
| 有无财产担保 |
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情况,须提交证据 |
| 债权人基本信息 |
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 是否连带债权 |
说明是否代表连带债权人申报 |
1.5 申报材料
| 材料类型 |
说明 |
| 债权申报书 |
载明上述申报内容 |
|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
证明申报人主体资格 |
| 债权凭证 |
合同、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等 |
| 担保证据 |
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质押凭证等 |
| 授权委托书 |
委托代理人申报时须提交 |
二、特殊债权的申报
2.1 未到期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第 1 款: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债权尚未到期 |
视为到期,可以立即申报 |
| 附利息的债权 |
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 扣除未到期期间利息 |
部分地区实践中有扣除规则 |
2.2 附条件债权
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即使条件尚未成就,债权人也可以申报。管理人在审查时会标注"附条件债权",分配时依法预留。
2.3 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 要素 |
规则 |
| 申报资格 |
可以申报 |
| 审查处理 |
管理人先行登记,但暂不进行实体确认 |
| 债权人会议表决 |
法院可以为其行使表决权临时确定债权额 |
| 后续确认 |
待诉讼/仲裁结果生效后,依生效文书确认债权 |
2.4 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
| 情形 |
规则 |
| 连带债权人 |
可以一人代表全体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 |
| 保证人已代偿 |
保证人以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申报债权 |
| 保证人未代偿 |
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但债权人已全额申报的除外 |
2.5 职工债权(特殊规则)
职工债权不需要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项目 |
是否申报 |
| 拖欠的工资 |
不申报,管理人调查公示 |
|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不申报,管理人调查公示 |
|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不申报,管理人调查公示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
不申报,管理人调查公示 |
但:如果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可以向管理人提出更正申请;管理人不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2.6 税收债权
| 要素 |
规则 |
| 申报主体 |
税务机关 |
| 申报方式 |
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 |
| 计算截止 |
破产受理前欠缴的税款 |
| 滞纳金 |
破产受理前的税收滞纳金可以申报,但性质上属于普通债权 |
| 罚款 |
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不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
三、债权审查与确认程序
3.1 管理人的审查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
收到申报材料
→ 登记造册
→ 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实质审查(债权是否成立、数额是否准确)
→ 编制债权表
→ 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审查标准:
| 审查内容 |
标准 |
| 债权是否存在 |
依据合同、判决、交易记录等实质判断 |
| 债权数额 |
本金 + 利息(计算至破产受理时)+ 违约金 + 赔偿金 |
| 担保债权 |
审查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 担保登记 |
| 诉讼时效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管理人在审查时不予确认 |
3.2 债权人会议核查
| 环节 |
说明 |
| 债权表提交 |
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 核查方式 |
各债权人对债权表逐一核查,提出异议 |
| 无异议债权 |
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
| 有异议债权 |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解决 |
3.3 债权确认诉讼
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先向管理人提出复核申请;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详见: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四、补充申报
4.1 补充申报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 56 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 要素 |
规则 |
| 补充申报的截止时间 |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
| 逾期后是否丧失权利 |
不当然丧失,但受限制 |
| 已分配部分的处理 |
对已经分配的财产,补充申报人无权要求重新分配 |
| 补充申报的审查费用 |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4.2 补充申报的法律后果
| 后果 |
说明 |
| 未申报不影响债权的实体存在 |
债权本身不因未申报而消灭 |
| 未申报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
在补充申报前,不得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分配 |
| 已分配部分不能追及 |
已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部分,补充申报人无权再分配 |
4.3 未申报的法律后果(未补充申报)
如果债权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也未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 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得行使
- 但债权本身不因破产而消灭
- 债务人企业注销后(自然人破产的个人债务除外),未受偿部分的债权也随之消灭
五、实务操作指引
5.1 债权人申报要点
| 要点 |
说明 |
| 密切关注公告 |
及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关注债务人破产重整/清算信息 |
| 准备完整材料 |
债权凭证、担保文件、利息计算表等 |
| 注意期限 |
在法院公告的期限内及时申报,避免补充申报的额外成本 |
| 明确担保情况 |
如有财产担保,务必一并申报并附证明材料 |
| 利息计算 |
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止 |
5.2 管理人审查要点
| 审查事项 |
常见问题 |
| 诉讼时效 |
超过时效的不予确认 |
| 利息计算截止 |
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 |
| 担保效力 |
抵押/质押登记是否合规 |
| 债权是否真实存在 |
是否存在虚假债权 |
| 重复申报 |
同一债权在多个破产程序中申报 |
5.3 常见错误与风险
| 错误 |
后果 |
| 逾期申报 |
仍可补充申报,但已分配部分不能追及 |
| 利息计算超期 |
破产受理后的利息不予支持 |
| 未申报担保债权 |
可能影响担保优先权的确认 |
| 未提交完整材料 |
管理人不确认或暂缓确认 |
| 行政罚款作为债权申报 |
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 44-58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司法解释与指导文件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债权申报与确认
- 林文学等: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 担保债权申报
关联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