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债权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44 条:破产债权人的权利行使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5-56 条:债权申报程序(期限、方式、特殊债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57-58 条:债权审查、编制债权表与确认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07 条:破产债权的定义——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09-110 条: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与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32 条:旧法公布前职工债权的特殊优先规则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2-43 条:共益债务的范围与清偿规则 [现行有效]
现行规则(Compiled Truth)
以《企业破产法》(2006-08-27 公布,2007-06-01 施行)【现行有效】 及系列司法解释为基准的当前最佳理解;所引地方审判指导均属 ⚠效力待核实,引用前须核验现行效力。
定义与构成要件(第 107 条)
破产债权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第 107 条),时间基准为受理时而非宣告时。构成须同时满足:债权成立于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务原则上属共益债务);系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请求权;经法定程序申报并确认。
下列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 3 条、深圳中院指引第 54 条):行政、司法机关的罚款、罚金;受理后发生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劳动保险金滞纳金;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债务人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上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有偿使用的除外);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后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请求。
债权申报(第 45-56 条)
- 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管理人可向法院提出期限建议(第 45 条)。
- 申报内容: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连带债权须说明(第 49 条)。
- 未到期债权与利息:未到期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 46 条)。
- 特殊债权申报规则:
| 特殊情形 | 申报规则 | 法条依据 |
|---|---|---|
|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 可以申报 | 第 47 条 |
|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 可以申报 | 第 47 条 |
| 连带债权人 | 可由一人代表或共同申报 | 第 50 条 |
| 保证人已代偿的 | 以求偿权申报 | 第 51 条第 1 款 |
| 保证人未代偿的 | 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第 51 条第 2 款 |
|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 | 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 | 第 53 条 |
| 受托人不知破产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 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 | 第 54 条 |
| 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承兑的 | 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 | 第 55 条 |
- 补充申报(第 56 条):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审查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职工债权(第 48 条、第 113 条第 1 项)
- 范围: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先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外部垫付视为职工债权: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会、房屋出租方等垫付的职工债权相关费用,视为职工债权(深圳中院指引第 72 条)。
- 历史职工债权的特殊优先(第 132 条):本法公布前(2006-08-27 前)所欠职工债权,依第 113 条清偿后不足的部分,以特定财产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旧破产法过渡期的保护性安排。
- 董监高工资限制(第 113 条第 3 款):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债权审查与确认(第 57-58 条、司法解释三)
- 管理人审查:登记造册(记载申报人、债权额、担保情况等,解释三第 6 条),审查债权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予确认(解释三第 7 条);认为确有错误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异议与诉讼(解释三第 8-9 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提起诉讼;约定仲裁条款的,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被告确定规则:债务人或债权人异议他人债权的,以被异议债权人为被告;债权人异议本人债权的,以债务人为被告。
- 暂缓认定(深圳中院指引第 25 条):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的;附条件但条件尚未成就的;诉讼、仲裁未决的;保证人以将来求偿权申报的。
共益债务与清偿规则(第 42-43 条)
共益债务是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发生的实体债务,区别于程序性的破产费用。第 42 条范围:
| 序号 | 类型 | 说明 |
|---|---|---|
| (一) | 继续履行合同 | 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 (二) | 无因管理 |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 (三) | 不当得利 |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 (四) | 继续营业 | 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保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 (五) | 职务侵权 |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
| (六) | 财产侵权 |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 |
司法解释(二)另确认的共益债务:分割共有财产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第 4 条);撤销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后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产生的债务(第 11 条);管理人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造成财产毁损灭失产生的债务(第 30、38 条);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但买受人未付清价款,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第 36 条)。
- 续营业借款的超级优先(解释三第 2 条):受理后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许可),该借款债权人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但不得优先于已就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
- 清偿规则(第 43 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清偿全部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各自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破产费用不足的,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清偿顺序(第 113 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 顺序 | 债权类型 | 说明 |
|---|---|---|
| 第一顺序 | 职工债权 | 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个人账户社保、补偿金 |
| 第二顺序 | 社保与税款 | 除第一顺序以外的社保费用 + 所欠税款 |
| 第三顺序 | 普通破产债权 | 包括担保物不足部分、普通合同债权等 |
同一顺序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分配。有财产担保债权(第 109 条)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第 110 条)。
- 劣后债权(重庆高院解答):以下情形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对公司负有的债务;注册资本明显不足、公司运作依靠股东负债形成的债权;控股股东为自身利益与公司不公平交易产生的债权。劣后债权不得行使别除权、抵销权。
实务要点
- 待履行合同(第 18 条):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收到催告后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
- 税款债权:欠缴税款及附加为税款债权(第二顺序);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为普通债权;受理后滞纳金及欠缴税款的罚款不认定为破产债权。
- 债权利息认定(深圳中院指引第 55-60 条):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 24% 的部分不予认定;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合计折算不得超过年利率 24%;受理前一年内支付超过 24% 但不足 36% 的利息应核减债权数额;外币债权按受理日汇率中间价折算。
证据时间线(倒序)
以下均为 ⚠效力待核实 来源(春晖投行在线、地方审判指导),引用前须核验现行效力。
- 2022-12-23 [⚠效力待核实] 上海高院发布《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更新地方破产审判口径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md
- 2019-11-08 [⚠效力待核实] 九民纪要印发,其中涉及破产问题 — 法〔2019〕254号
- 2019-03-28 [⚠效力待核实]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施行,细化债权审查确认、异议之诉与续营业借款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
- 2018-01-09 [⚠效力待核实] 重庆高院发布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明确劣后债权规则 — 重庆高院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md
- 2017-09-15 [⚠效力待核实] 深圳中院发布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md
- 2015-04-30 [⚠效力待核实] 温州中院发布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2015年).md
- 2013-09-16 [⚠效力待核实]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施行,扩展共益债务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
- 2007-06-01 [⚠效力待核实] 《企业破产法》施行,确立现行破产债权申报、审查与清偿框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2006-08-27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2-07-18 [⚠效力待核实]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旧破产法框架下的司法解释)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来源权威分布
本概念文章引用的原始资料按知识库权威分级分布如下。阅读时优先采信优先源,对 ⚠效力待核实 来源需交叉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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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核实 | 8 | 春晖投行在线×4、法院审判指导×4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效力待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效力待核实]破产法司法解释(二)(2013)[⚠效力待核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2019)[⚠效力待核实]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法院审判指导
[⚠效力待核实]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效力待核实]重庆高院: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效力待核实]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效力待核实]温州中院: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