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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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和解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重整 | 破产清算 | 管理人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95 条:和解申请主体——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96 条:和解申请的审查与裁定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97 条: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98 条:和解协议通过后的认可与公告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99 条:和解协议未通过的后果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03 条:和解协议的无效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04 条: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后果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7-06-01 《企业破产法》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2019-11-08 九民纪要涉及破产问题 法〔2019〕254号
现行 持续有司法解释更新 【现行有效】

一、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后避免破产清算的程序。

和解是一种以协商让步为核心的债务调整机制。

核心特征

特征 说明
申请主体仅限债务人 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不能申请
适用阶段限制 只能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
不中止担保权 和解程序不限制担保权的行使
程序简单快速 相比重整,程序简化、耗时短、成本低
适用范围有限 适用于债务关系相对清晰、企业有继续经营意愿但暂时流动性困难的情形

和解 vs 重整 vs 清算

维度 和解 重整 清算
目的 债务让步调整 企业再生挽救 公平分配退出
申请主体 债务人 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 债务人/债权人
担保权限制 不限制 暂停行使 依法行使
程序复杂度 简单 复杂 中等
成本 中等
出资人调整
适用企业类型 中小微企业为主 大中型企业 所有企业

二、和解的启动

申请条件(第 95 条)

条件 说明
时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
主体 仅限于债务人自身
材料 和解申请书 + 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

和解协议草案一般应包括:
1.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现状
2. 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和性质
3. 债务清偿方案(减免比例、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
4. 和解协议执行的保障措施
5. 和解协议执行不能的后续处理
6. 和解协议生效的条件

和解申请的审查

法院收到和解申请后应当审查:
- 申请人是否为债务人
- 是否在宣告破产前提出
- 和解协议草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 是否存在欺诈或恶意逃废债情形

三、和解协议的表决与认可

表决条件(第 97 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需要同时满足:
1. 人数标准: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2. 债权额标准:同意者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 以上

表决权的主体

债权人类型 是否有表决权
无财产担保债权人 ✅ 有表决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未放弃优先权) ❌ 无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 ✅ 有表决权

和解协议的认可(第 98 条)

  •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法院裁定认可的条件:
  • 和解程序合法
  • 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标准
  • 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不存在欺诈或恶意逃废债行为
  • 法院裁定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和解协议的效力

约束力

  • 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和解债权人是指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对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 和解债权人应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受偿
  • 和解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条件行使权利
  •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影响(第 101 条)

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效力

  • 和解协议不约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担保权
  • 这是和解与重整的重要区别之一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 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受和解协议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清偿方案

五、和解协议的无效与终止

和解协议无效(第 103 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此情形下,和解债权人的和解让步步利益(如债务减免)失去效力,但不影响善意债权人已取得的清偿。

和解协议执行不能(第 104 条)

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转入清算后的法律后果

  • 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但超出其在破产清算中应受清偿比例的部分应当退回
  • 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六、实务要点

和解的适用场景

  • 债务人暂时流动性困难,但经营基本正常
  • 债权人数量不多,债权结构相对简单
  • 债务人有明确的清偿意愿和可行的清偿计划
  • 不涉及出资人调整或重大资产处置

和解的局限性

  1. 对担保债权人无约束力——如果债务人的主要债权人有担保,和解效果有限
  2. 缺乏重整的强制措施——不能像重整那样引入新的投资、调整出资结构
  3. 缺乏强制批准机制——和解必须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不存在重整的强制批准
  4. 中小企业适用为主——复杂企业结构一般不适合和解

和解与重整的选择

债务人有挽救价值且涉及出资人调整、复杂债务重组的,应优先选择重整程序。和解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结构单一的中小微企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法院审判指导

  • 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
  • 深圳中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指引

学术文章

  • 破产和解程序适用研究
  • 小微企业破产和解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书籍

  • 企业破产法一本通(第九版)
  • 破产法二十讲(李曙光)

引用资料: 8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