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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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第 41-43 条 + 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程序费用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破产清算 | 破产重整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4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职工债权、税款和普通债权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第 4 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7-06-01 《企业破产法》施行,第 41-43 条确立破产费用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2021-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修改 法释[2021]13号
2025-12-25 《企业破产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现行 破产费用制度保持稳定 现行基准规则

一、破产程序费用的概念与分类

1.1 定义

破产程序费用是指为保障破产程序正常进行而发生的各项必要支出。它包括法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部分,但本专题主要从"程序运行支出"的角度进行系统分析。

1.2 费用构成全景图

费用大类 具体项目 法律依据
案件受理费 破产案件受理时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程序运行费 公告费、通知费、邮寄费、差旅费等
财产管理费 仓储费、保险费、安保费、维修费等 第 41 条第(二)项
财产变价费 评估费、审计费、拍卖佣金等 第 41 条第(二)项
财产分配费 银行手续费、分配执行费等 第 41 条第(二)项
管理人费用 管理人报酬、聘用人员费用、专业人员费用 第 41 条第(三)项
衍生诉讼费用 破产衍生诉讼中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二、破产案件受理费用

2.1 受理费标准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按照破产财产总额按比例交纳:

财产总额 收费标准
10 万元以下 50 元
10-50 万元 1.5%
50-100 万元 1.0%
100-500 万元 0.8%
500-1000 万元 0.5%
1000-5000 万元 0.3%
5000 万元以上 超过 5000 万元部分按 0.1% 交纳,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2 受理费的预交

破产类型 预交义务人 说明
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 债务人(申请人) 从债务人财产中即时拨付
债权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人)预交 受理后可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清算义务人申请破产 清算义务人 同上

实务中:如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费用的,受理费直接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的,可能存在"无产可破"的问题。

三、管理人费用

3.1 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按照债务人最终清偿的无担保财产总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财产区间(万元) 报酬比例上限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 12%
超过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 10%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 8%
超过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 6%
超过 5000 万元至 1 亿元部分 3%
超过 1 亿元至 5 亿元部分 1%
超过 5 亿元部分 0.5%

注意: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计算基数。但管理人对担保物进行了维护、变价的,可以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

3.2 管理人费用的决定与调整

事项 规则
决定权 人民法院
调整机制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提出异议,法院可据此调整
分期支付 管理人报酬可以分期支付,具体方案由法院确定
减少/扣减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或未尽职责的,法院可以依法减少其报酬

3.3 聘用专业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在必要时可以聘用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规则 说明
聘用审批 须报人民法院批准
费用来源 从债务人财产中支出
债权人会议监督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聘用费用提出质询

四、程序费用的拨付与清偿

4.1 随时清偿原则

《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第 1 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这意味着破产程序费用不需要等到破产分配方案执行时才支付,而是发生时即应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这是破产程序正常运转的保障。

4.2 清偿顺序

顺位 类别 说明
第 1 顺位 破产程序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费用等
第 2 顺位 共益债务 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发生的债务
第 3 顺位 职工债权 欠薪、社保、经济补偿金等
第 4 顺位 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第 5 顺位 普通破产债权 一般合同债权、侵权损害赔偿等

4.3 不足清偿时的处理

情形 法律后果
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 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暂不清偿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内部各项 按比例清偿
财产完全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 43 条第 4 款)

4.4 "无产可破"案件

问题 现状与探索
定义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
法律后果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实务困境 导致大量"僵尸企业"无法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探索解决 多地法院探索"破产援助基金",对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

五、重整程序中的程序费用

5.1 重整程序费用的特殊性

费用项目 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
案件受理费 按破产财产价值计算 受理时预交
管理人费用 按财产价值比例计算 按重整价值计算,通常较高
继续营业费用 一般不发生 属于共益债务,需持续支出
重整计划制定费用 财务顾问费、审计评估费等

5.2 重整中的共益债务融资

重整中的共益债务融资(DIP Financing)是重整程序中的重要制度:

  • 性质:重整期间为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入的债务
  • 优先性:作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
  • 用途:维持债务人正常经营、支付职工工资、保持资产价值
  • 审批:须经法院批准,并在债权人会议上报告

六、程序费用的监督与控制

6.1 监督机制

监督主体 监督方式
人民法院 决定管理人报酬、审批重大费用支出
债权人会议 审查破产费用支出情况、提出异议
债权人委员会 监督破产费用的日常支出

6.2 费用控制措施

措施 说明
预算制度 管理人应制定破产费用预算,报法院批准
定期报告 管理人定期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费用支出情况
审计监督 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对管理人费用支出进行专项审计
责任追究 管理人不当支出的,可能被扣减报酬或承担赔偿责任

七、实务要点

7.1 申请人的成本控制

环节 策略
申请破产前 评估债务人财产状况,预判费用是否充足
选择管理人时 可向法院推荐合适的管理人人选,影响费用标准
费用异议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7.2 管理人费用收取的合规风险

  • 超出法院批准范围的费用支出可能被认定违规
  • 未经批准聘用专业人员的费用可能不予认可
  • 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可能被扣减报酬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 41-43、113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实务文章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林文学等: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联概念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