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第 41-43 条 + 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程序费用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破产清算 | 破产重整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4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职工债权、税款和普通债权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第 4 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2007-06-01 |
《企业破产法》施行,第 41-43 条确立破产费用制度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
| 2021-08-2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修改 |
法释[2021]13号 |
| 2025-12-25 |
《企业破产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现行 |
破产费用制度保持稳定 |
现行基准规则 |
一、破产程序费用的概念与分类
1.1 定义
破产程序费用是指为保障破产程序正常进行而发生的各项必要支出。它包括法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部分,但本专题主要从"程序运行支出"的角度进行系统分析。
1.2 费用构成全景图
| 费用大类 |
具体项目 |
法律依据 |
| 案件受理费 |
破产案件受理时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 程序运行费 |
公告费、通知费、邮寄费、差旅费等 |
— |
| 财产管理费 |
仓储费、保险费、安保费、维修费等 |
第 41 条第(二)项 |
| 财产变价费 |
评估费、审计费、拍卖佣金等 |
第 41 条第(二)项 |
| 财产分配费 |
银行手续费、分配执行费等 |
第 41 条第(二)项 |
| 管理人费用 |
管理人报酬、聘用人员费用、专业人员费用 |
第 41 条第(三)项 |
| 衍生诉讼费用 |
破产衍生诉讼中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
— |
二、破产案件受理费用
2.1 受理费标准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按照破产财产总额按比例交纳:
| 财产总额 |
收费标准 |
| 10 万元以下 |
50 元 |
| 10-50 万元 |
1.5% |
| 50-100 万元 |
1.0% |
| 100-500 万元 |
0.8% |
| 500-1000 万元 |
0.5% |
| 1000-5000 万元 |
0.3% |
| 5000 万元以上 |
超过 5000 万元部分按 0.1% 交纳,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
2.2 受理费的预交
| 破产类型 |
预交义务人 |
说明 |
| 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 |
债务人(申请人) |
从债务人财产中即时拨付 |
| 债权人申请破产 |
债权人(申请人)预交 |
受理后可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
| 清算义务人申请破产 |
清算义务人 |
同上 |
实务中:如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费用的,受理费直接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的,可能存在"无产可破"的问题。
三、管理人费用
3.1 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按照债务人最终清偿的无担保财产总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 财产区间(万元) |
报酬比例上限 |
|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 |
12% |
| 超过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 |
10% |
|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 |
8% |
| 超过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 |
6% |
| 超过 5000 万元至 1 亿元部分 |
3% |
| 超过 1 亿元至 5 亿元部分 |
1% |
| 超过 5 亿元部分 |
0.5% |
注意: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计算基数。但管理人对担保物进行了维护、变价的,可以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
3.2 管理人费用的决定与调整
| 事项 |
规则 |
| 决定权 |
人民法院 |
| 调整机制 |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提出异议,法院可据此调整 |
| 分期支付 |
管理人报酬可以分期支付,具体方案由法院确定 |
| 减少/扣减 |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或未尽职责的,法院可以依法减少其报酬 |
3.3 聘用专业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在必要时可以聘用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 规则 |
说明 |
| 聘用审批 |
须报人民法院批准 |
| 费用来源 |
从债务人财产中支出 |
| 债权人会议监督 |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聘用费用提出质询 |
四、程序费用的拨付与清偿
4.1 随时清偿原则
《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第 1 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这意味着破产程序费用不需要等到破产分配方案执行时才支付,而是发生时即应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这是破产程序正常运转的保障。
4.2 清偿顺序
| 顺位 |
类别 |
说明 |
| 第 1 顺位 |
破产程序费用 |
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费用等 |
| 第 2 顺位 |
共益债务 |
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发生的债务 |
| 第 3 顺位 |
职工债权 |
欠薪、社保、经济补偿金等 |
| 第 4 顺位 |
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
— |
| 第 5 顺位 |
普通破产债权 |
一般合同债权、侵权损害赔偿等 |
4.3 不足清偿时的处理
| 情形 |
法律后果 |
| 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 |
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暂不清偿 |
|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内部各项 |
按比例清偿 |
| 财产完全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
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 43 条第 4 款) |
4.4 "无产可破"案件
| 问题 |
现状与探索 |
| 定义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 |
| 法律后果 |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 实务困境 |
导致大量"僵尸企业"无法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
| 探索解决 |
多地法院探索"破产援助基金",对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 |
五、重整程序中的程序费用
5.1 重整程序费用的特殊性
| 费用项目 |
清算程序 |
重整程序 |
| 案件受理费 |
按破产财产价值计算 |
受理时预交 |
| 管理人费用 |
按财产价值比例计算 |
按重整价值计算,通常较高 |
| 继续营业费用 |
一般不发生 |
属于共益债务,需持续支出 |
| 重整计划制定费用 |
无 |
财务顾问费、审计评估费等 |
5.2 重整中的共益债务融资
重整中的共益债务融资(DIP Financing)是重整程序中的重要制度:
- 性质:重整期间为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入的债务
- 优先性:作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
- 用途:维持债务人正常经营、支付职工工资、保持资产价值
- 审批:须经法院批准,并在债权人会议上报告
六、程序费用的监督与控制
6.1 监督机制
| 监督主体 |
监督方式 |
| 人民法院 |
决定管理人报酬、审批重大费用支出 |
| 债权人会议 |
审查破产费用支出情况、提出异议 |
| 债权人委员会 |
监督破产费用的日常支出 |
6.2 费用控制措施
| 措施 |
说明 |
| 预算制度 |
管理人应制定破产费用预算,报法院批准 |
| 定期报告 |
管理人定期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费用支出情况 |
| 审计监督 |
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对管理人费用支出进行专项审计 |
| 责任追究 |
管理人不当支出的,可能被扣减报酬或承担赔偿责任 |
七、实务要点
7.1 申请人的成本控制
| 环节 |
策略 |
| 申请破产前 |
评估债务人财产状况,预判费用是否充足 |
| 选择管理人时 |
可向法院推荐合适的管理人人选,影响费用标准 |
| 费用异议 |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
7.2 管理人费用收取的合规风险
- 超出法院批准范围的费用支出可能被认定违规
- 未经批准聘用专业人员的费用可能不予认可
- 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可能被扣减报酬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 41-43、113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实务文章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林文学等: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联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