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编译
关联概念:管理人 | 破产管理人责任 | 债权人委员会 |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13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22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23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24条:管理人的资格与消极条件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管理人选任的具体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标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规则变化 | 依据来源 |
|---|---|---|
| 2007-04-12 | 《企业破产法》确立管理人制度,取代原"清算组"模式 | 《企业破产法》第13、22-29条 |
| 2007-06-01 | 法释〔2007〕8号、9号细化指定管理人和确定报酬的操作规范 | 法释〔2007〕8号、9号 |
| 2009-04-12 | 法释〔2009〕18号补充管理人名册制度 | 法释〔2009〕18号 |
| 2018-03-04 | 法〔2018〕53号完善管理人选任的随机指定与竞争指定规则 | 法〔2018〕53号 |
| 2020-06-25 | 法发〔2020〕18号推动管理人履职保障制度 | 法发〔2020〕18号 |
一、管理人的选任
(一)选任方式
根据法释〔2007〕8号,管理人的指定方式有:
- 随机指定(一般方式):在管理人名册中以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
- 竞争指定(重大复杂案件):对于在全国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案件,法院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 推荐指定: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向法院推荐已编入名册的金融机构担任金融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二)管理人资格
| 类型 | 资格范围 | 法律依据 |
|---|---|---|
| 社会中介机构 |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 法释〔2007〕8号第3条 |
| 个人担任 | 在相关领域执业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 法释〔2007〕8号第4条 |
| 清算组 | 特定情形下,可由政府部门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 《企业破产法》第24条 |
(三)消极条件(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
-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四)更换管理人
-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
- 更换需要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非债权人会议自行决定。
- 更换事由包括:重大过失、利益冲突失联、不能胜任等。
二、管理人的职责
(一)法定职责
《企业破产法》第25条列举的管理人职责:
-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重整程序中的特殊职责
- 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管理人的角色转为监督。
- 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继续行使全部管理职责。
(三)清算程序中的职责
-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拟定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定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 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等后续事务。
三、管理人的权利
(一)报酬请求权
- 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依据法释〔2007〕9号按破产财产总额分段累计计算。
-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报酬计算基数。
- 报酬方案可由债权人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二)费用请求权
-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列入破产费用,优先支付。
- 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的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三)经营决定权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可以独立决定继续或停止营业。
- 但重大资产处分行为需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四、管理人的义务
(一)忠实义务
- 管理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不得与破产案件存在利益冲突。
- 不得泄露债务人商业秘密。
(二)勤勉义务
-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报告义务
- 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 对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
五、实务要点
(一)管理人选任的改革趋势
- 随机指定与竞争指定相结合,提高管理人选任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 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管理人履职保障
- 法发〔2020〕18号要求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包括协调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配合。
- 管理人在调取债务人档案、查询账户等方面应得到充分支持。
(三)责任边界的把握
- 管理人的责任并非无限责任,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 因客观条件限制(如债务人账册灭失)导致无法完全履职的,应合理免责。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
- 《企业破产法》
- 法释〔2007〕8号 指定管理人规定
- 法释〔2007〕9号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法院审判指导
- 法〔2018〕53号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法发〔2020〕18号 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意见
- 管理人选任与考核指引
学术文章
- 管理人选任制度研究
- 管理人报酬确定的实务问题
案例分析
- 管理人责任争议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