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2021年1月1日施行)
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人身损害赔偿 | 侵犯人格权责任 | 惩罚性赔偿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1183 条:精神损害赔偿 --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2020年修正,《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专门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996 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竞合下的重大创新) [现行有效]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现行有效]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现行有效]
- 原《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已被《民法典》第 1183 条吸收并完善)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0-07-01 | 原《侵权责任法》施行 | 已废止 |
| 2021-01-01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定义与法律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 非财产性损害的财产救济:精神损害本身是非财产性的,包括精神痛苦、精神利益的减损等,但救济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式
- 依附性:精神损害赔偿以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不能脱离侵权关系单独主张
- 惩罚性与补偿性并重:精神损害赔偿既具有对受害人的抚慰和补偿功能,也具有对侵权人的制裁和惩戒功能
法律依据的演进
- 原《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2009年):首次以基本法形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
- 《民法典》第 1183 条(2020年):在承继原第 22 条基础上,新增第二款"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扩大了适用范围
- 《民法典》第 996 条(2020年):创新性地确立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衔接机制,打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相容的传统理论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存在侵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财产权益受损原则上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损害后果须达到"严重"程度,一般的情感不适、烦恼、轻微不满等不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 违法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行为人存在过错: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标准
法律未对"严重精神损害"设定量化的客观标准,裁判实践中通常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
-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如暴力侮辱、散布隐私、长期跟踪骚扰等
- 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与频率:持续性、反复性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更严重
- 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和社会影响:网络空间中的大规模传播,社会影响恶劣
- 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是否导致抑郁症、 PTSD 等可诊断的精神障碍
- 受害人的身体损害程度:如致人残疾、毁容、丧失生育能力等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人格权益受侵害
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最主要适用范围:
| 权利类型 | 典型侵权情形 | 示例 |
|---|---|---|
| 生命权 | 致人死亡 | 交通事故致死、医疗事故致死 |
| 身体权、健康权 | 致人伤残 | 各类人身伤害案件 |
| 名誉权 | 侮辱、诽谤 | 网络诽谤、媒体失实报道 |
| 隐私权 | 非法公开私密信息 | 偷拍、泄露病历资料 |
| 肖像权 | 未经许可商业使用 | 擅自使用照片做广告 |
| 姓名权、名称权 | 冒用他人姓名 | 冒名顶替上学 |
身份权益受侵害
- 监护权受侵害:非法剥夺或妨碍监护权的行使
- 配偶权受侵害:《民法典》第 1091 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侵害
《民法典》第 1183 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了对特定财产权受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 适用前提: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
- 客体限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遗像、遗物、骨灰、结婚纪念照、传家宝等
- 后果要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 主观要件:侵权人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过失程度要求更高)
四、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裁判参考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六项因素:
-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地域差异与裁量基准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各地区法院结合本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形成了不同的裁量基准:
温州中院参考标准(2014年):
-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以 5 万元为限
- 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适当提高
- 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
姜堰市人民法院参考标准(2005年):
-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 500 元,不高于 50000 元
- 致人死亡的,受害人无过错的为 50000 元
- 致人残疾的,依残疾等级递减:一级伤残 45000 元至十级伤残 1000 元
"严重精神损害"的数额指引
根据各地司法实践,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大致可分为以下档次:
| 损害程度 | 一般数额区间 | 参考情形 |
|---|---|---|
| 一般严重 | 5,000 - 30,000 元 | 轻微名誉权侵权、一般精神痛苦 |
| 较为严重 | 30,000 - 50,000 元 | 一般伤残、较严重的人格权侵害 |
| 特别严重 | 50,000 - 100,000 元 | 严重伤残、死亡、社会影响恶劣的网络诽谤 |
| 极端严重 | 100,000 元以上 | 极少数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 |
注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设全国统一的上限或下限,具体金额由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但应参照上述因素综合考量。
五、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则
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 996 条确立了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这一规定打破了"违约责任不赔偿精神损害"的传统教义
- 适用条件: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人格权 +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 与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定期金给付方式不同
- 一次性给付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精神抚慰
受害人过错对数额的影响
各地法院普遍确立了过错相抵规则: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其过错比例作相应减少。
六、常见争议
"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争议
核心问题:何种程度的精神痛苦构成"严重"?
裁判规则:
- 仅有一般性精神不适、短暂情绪低落的,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 致人伤残的,通常直接认定存在严重精神损害
- 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未造成身体伤害的,需综合判断社会影响、传播范围等因素
- 部分法院要求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
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关系
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是两种并行不悖的请求权: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可以并行主张
-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残疾/死亡赔偿金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二者计算依据不同,不可互相替代
死者人格利益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死者名誉、隐私、肖像等人格利益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近亲属的范围和顺位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 1091 条(原《婚姻法》第 46 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各地对此数额有不同基准,温州中院参照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执行。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典评注与法条
- 《民法典》第 1183 条(精神损害赔偿)
- 《民法典》第 996 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 《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原规范基础,已废止)
司法解释与理解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
审判指导
- 温州中院:关于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意见(2014年)
- 姜堰市人民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裁判规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