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股权转让
核心法条
| 法律依据 | 核心内容 |
|---|---|
| 《公司法》第84条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
| 《公司法》第85条 |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期限: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
| 《公司法》第86条 |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公司法》第88条 |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善意的除外);未届出资期限转让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
| 《公司法》第139条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21条 |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同等条件的认定、损害赔偿等 |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5条 | 公司僵局中通过股权转让等调解方式解决分歧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5-10-27 | 公司法大幅修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体例)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
| 2013-12-28 | 确立认缴资本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比例 | 公司法修正案 |
| 2018-10-26 | 股份回购规则修订(第142条) | 公司法修正案 |
| 2023-12-29 | 全面修订:认缴改5年期限、新增横向人格否认、董监高责任强化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 |
| 2024-07-01 | 新《公司法》正式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1.1 基本规则
- 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认定,工商登记仅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上海高院处理意见(一)]
- 股权转让本质上是一份商事合同,同时受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张某某诉李某某案]
1.2 代持股权的转让
-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但实际出资人不能证明受让人明知代持关系的,不得主张转让行为无效。[上海高院处理意见(二)]
- 新《公司法》第140条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合同,可视同违反公序良俗认定无效。[法答网第九批]
1.3 章程限制转让的效力
-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禁止股权转让。约定"股权转让应经其他所有股东同意"属于无效条款。[山东高院解答第7题]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能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山东高院解答第7题]
- 公司章程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及基本精神相冲突,如有冲突,所制定条款无效。
1.4 特殊情形
- 以受让方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上海高院处理意见(三)]
- 股权转让合同对价约定不明时,不能以注册资本直接认定对价,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真实意思表示判断;无法确认价格的,可启动评估程序。[北京三中院意见]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
2.1 适用范围
-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上海高院优先购买权意见第1条]
- 因继承、遗赠等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北京三中院意见]
2.2 通知义务
-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应包括: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上海高院优先购买权意见第2条]
- 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出让股东购买该部分股权,购买条件与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同。
2.3 "同等条件"的认定
- 同等条件是指出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确定的主要转让条件。投资、业务合作、债务承担等条件,应认定为主要条件。[上海高院优先购买权意见第3条]
2.4 行使期限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不再享有优先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山东高院解答第8题]
2.5 行使后果
- 优先购买权行使与否不影响转让协议的效力,但影响能否实际履行。第三人可追究转让股东的违约责任。[山东高院解答第8题]
- 转让后已办理变更登记,其他股东起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未依法履行同意程序、登记不满一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除外。[上海高院优先购买权意见第5条]
- 争议股权已被处分导致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的,出让股东或公司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上海高院优先购买权意见第9条]
2.6 多个股东同时行使
- 多个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如果公司能够形成股东会决议的从其决议;没有决议的,可按各股东出资比例配售。[上海高院处理意见(三)]
- 多个股东同时要求行使的,应分案处理及判决。[上海高院优先购买权意见第8条]
2.7 转让股东的"反悔权"
- 转让股东可以放弃转让,但不能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在其他股东已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多次反复的,应认定其不得再放弃。[北京三中院意见]
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
3.1 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未履行出资义务
- 原公司法: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 新公司法(第88条第2款):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瑕疵出资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3.2 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
这是新公司法实施后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2024年7月1日起适用):
- 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 无需考虑转让人有无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
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行为(不溯及适用):
- 不适用新法第88条第1款,应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精神认定
- 关键判断标准:转让时是否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
- 判断因素: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受让人出资能力、转让对价是否合理、转让人能否预见等
- 有恶意的:转让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无恶意的:转让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参考:
- 转让时公司正常经营、债务远低于实缴出资额、受让人有出资能力的,属正常商业行为,转让人不承担责任。[汤某建案]
- 转让时公司已面临高额赔偿诉讼,受让人为低保户无出资能力的,认定有恶意,转让人承担责任。[韩某娥案]
- 转让时公司有债务但已偿还、受让人有出资能力的,不认定有恶意。[某租赁公司案]
3.3 执行程序中的追加问题
- 瑕疵股权转让后,只能追加原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不能直接追加受让股东(包括多次转让的现股东)。[最高法院最新裁判意见;法答网第三十七批]
- 债权人要求受让人承担责任的,应当通过另行诉讼解决,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
- 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的股东,同样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需通过诉讼解决。[最高法院最新裁判意见]
3.4 债权人起诉受让人的程序要求
- 债权人仅向转让人主张补充责任、未向受让人主张的,法院应释明追加受让人;坚持不追加的,可裁定驳回起诉。[广东高院解答第17题]
3.5 抽逃出资后的股权转让
- 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抽逃出资,按实际资本确定转让对价的,推定双方约定由新股东承担补足责任。
- 新股东持股100%的,应引导通过减资程序解决,减资后新老股东均无需另行付款。[法答网第九批]
四、股权变更登记
4.1 登记的法律性质
- 工商登记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上海高院处理意见(一)]
- 股东身份确认:请求判令公司就特定股东身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经审理确认股东身份后可予支持。[上海高院公司纠纷审判观点汇编]
- 出资额的工商变更:新法下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由企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4.2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后果
- 对公司外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事外观主义)
- 对公司内部: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
- 公司拒绝办理的,受让人可起诉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高院优先购买权意见第13条]
4.3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
-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股东名册
- 股东名册变更具有对内确权效力,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 公司怠于办理变更登记的,出让股东或受让人均可起诉要求公司办理
五、股权质押与冻结
5.1 质押股权的转让
- 已质押的股权原则上不得转让,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 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5.2 被冻结股权的执行
-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
- 强制执行股权应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拍卖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特殊公司股权(证券、保险、银行等)变更需经审批的,应在拍卖公告中载明竞买人资格条件[法答网第一批]
5.3 被查封股权的转让
- 股权被查封后转让的,该转让行为不得对抗执行
- 查封后催缴失权的法律适用需考虑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法律适用期刊·吴英姿文]
六、股权转让中的特殊问题
6.1 股权转让前后的债务承担
-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隐瞒债务由其承担的,受让方发现后可主张违约责任
- 违约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需综合持股比例、转让金额等因素确定,公司承担的债务金额不等于受让方的实际损失。[张某某诉李某某案]
- 未约定债务承担的,受让方需证明转让方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才能主张撤销合同
6.2 股权转让前的利润归属
- 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公司利润不再享有分配请求权(以特别约定为例外)。[湖北高院裁判指引第32题]
- 股权转让应以股权所随附的所有股东权利一并转让为常态。
6.3 国有股权的特殊规定
- 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需遵守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 国有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影响履行
6.4 公司僵局中的股权转让救济
-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
- 可通过公司回购、其他股东受让、他人受让、减资、分立等方式解决分歧[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5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院审判指导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上海高院民二庭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综述(二)
- 上海高院公司纠纷审判观点汇编
- 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广东高院关于新公司法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 广东高院法答网:未实缴出资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追加股东的最新裁判意见
- 最高法:关于完善公司股东矛盾处置司法解释的建议
- 江苏高院统一股权转让等四类案件追加当事人及适用程序问题通知
- 北京三中院股权权益基本问题探讨意见
- [湖北高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疑难问题裁判指引](../../../法院审判指导/湖北规定/2022-11-16_224542_10361_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疑难问题裁判指引(2017年).md)
案例
- 张某某诉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债务处理)
- 广州某商务服务公司诉陕西某电子工程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院,请求权基础审理)
权威问答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股权执行中优先购买权保护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股权转让抽逃出资责任、新三板代持效力
公众号文章
- 公司法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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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