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规则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1176条(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新增规则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公平责任 | 过失相抵规则 | 人身损害赔偿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现行有效,新增]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98条: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现行有效]
- 《教育法》《体育法》:关于学校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的相关规定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 2009年之前 | 我国法律无明确的自甘风险规则,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认定不一——部分法院参照过失相抵规则处理 | — |
| 2010-07-01 | 《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自甘风险规则 | 已废止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明确了"自愿参加文体活动"情形下的责任排除 | 【现行有效,重大新增】 |
立法意义
自甘风险规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重要制度创新:
- 回应社会需求:体育活动中的碰撞、对抗是常态,参与者在合理范围内应自行承担风险
- 促进文体活动开展:消除参与者和组织者的过度顾虑,鼓励全民健身
- 与公平责任的限缩相呼应:1186条限缩公平责任,1176条新增自甘风险,两者共同体现"风险自担"理念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
(一)自愿参加
核心要素:
1. 主观自愿: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仍选择参加
2. 行为自愿:受害人实际参与了活动而非旁观
3. 非被强迫:不存在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
4.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参与者应能认知活动风险;未成年人参加活动,应结合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判断
(二)文体活动
适用范围:
- 体育活动:足球、篮球、拳击、滑雪、登山、游泳等
- 文化活动:武术对练、街舞比赛等具有一定身体对抗性的文化活动
- 竞技性活动:各类体育竞赛
不适用范围:
- 非文体活动(如商业性活动、劳动活动中的风险承担不适用本规则)
- 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本规则免除
(三)一定风险
- 风险应当是文体活动固有的风险,而非超出正常范围的异常风险
-风险的"一定"程度应结合活动类型、规则设置、参与者的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 例如:足球比赛中的冲撞属于固有风险;但若一方故意用非比赛方式暴力推搡致伤,则超出固有风险范围
二、免责与例外
(一)一般免责: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满足自甘风险规则的全部构成要件时:
- 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含一般过失)导致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 免责的主体仅限于"其他参加者",不涉及活动组织者、场地提供者等
(二)例外: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可免责
但书条款: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害人仍可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情形:
- 比赛结束后故意打人
- 以非比赛方式故意伤害他人
- 恶意违反比赛规则且主观上放任伤害后果
重大过失情形:
- 严重超出体育道德和行为准则的鲁莽行为
- 明知会造成严重伤害仍不顾后果地实施危险行为
- 与活动规则和惯例完全背离的行为
三、自甘风险与其他规则的关系
(一)与过失相抵规则的区分
| 维度 | 自甘风险规则 | 过失相抵规则 |
|---|---|---|
| 适用前提 | 自愿参加文体活动 | 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 |
| 法律效果 | 完全排除其他参加者的责任 | 按过错比例减轻责任 |
| 例外 | 故意或重大过失 | 无此例外 |
| 规范基础 | 《民法典》第1176条 | 《民法典》第1173条 |
(二)与公平责任的关系
自甘风险规则是公平责任的反向补充:
- 公平责任要求双方均无过错时依法分担损失(见公平责任)
- 自甘风险规则明确特定情形下受害人自担风险,不适用公平责任下的损失分担
- 两者共同体现了《民法典》对"和稀泥"裁判理念的纠偏
(三)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
自甘风险规则仅免除其他参加者的责任,不免除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学校、体育场馆、赛事组委会等仍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 例如: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未配备必要防护设备、未进行安全提示等
四、典型适用场景
(一)足球、篮球等对抗性体育比赛
- 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抢球、争抢篮板等导致受伤→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 恶意踢人、故意肘击等→ 不适用,加害者须承担责任
- 裁判、场地管理者未尽安保义务→ 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
(二)户外探险与极限运动
- 参与攀岩、跳伞、滑翔翼等极限运动→ 固有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范围
- 但组织方未提供必要安全装备或资质不符→ 组织方责任不免除
(三)学校体育活动
- 学生在体育课或校队训练中受伤→ 结合学生年龄、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综合判断
-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注意义务标准高于一般人
(四)群众性健身活动
- 广场舞、太极拳、健身跑步等低风险活动中受伤→ 一般不适用自甘风险(风险程度较低且通常不涉及其他参加者的直接行为)
- 但如果活动中存在对抗性环节(如社区足球赛),可适用
五、司法实务要点
(一)举证责任分配
- 受害人主张赔偿时:须证明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加害方主张免责时:须证明受害人自愿参加且损害属于活动固有风险范围
- 组织者被诉时:须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过失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行为是否违反体育规则或行业惯例
2.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
3. 参加者的技术水平与经验(专业运动员的注意义务高于业余爱好者)
4. 损害的可预见性与可避免性
5. 是否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性
(三)未成年人参加活动的特殊考量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难以认定"自愿"概念,一般不适用自甘风险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应结合其年龄、认知能力和活动风险程度综合判断
- 监护人明知未成年人参加高风险活动而未制止的,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六、实务操作建议
- 参与者维权:若受伤系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应及时固定证据(视频录像、证人证言、医疗记录)
- 活动组织者:履行事前风险评估、安全告知、装备检查、现场配备急救人员和设备的义务
- 保险安排:建议体育活动参与者购买意外伤害险,组织者购买公共责任险或活动责任险
- 免责协议效力:事先签署的"免责协议"在民法上的效力有限——不能排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但可作为证明"自愿参加"的证据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
学术文章
- 石宏:建立系统完备、体例科学的民事法律规则体系(民法典编纂历程回顾)
典型案例
- 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2023年)
- 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 张某诉韦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参考
-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民事卷)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