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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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效力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证明责任分配 | 推定规则 | 质证规则 | 证明标准

现行基准声明

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法院应当以自认事实作为裁判基础,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除外。自认一经作出即产生拘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回。

核心法条

法条 内容摘要 效力状态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67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92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3-9条 自认的范围、方式、效力、撤回条件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 依据来源
2001-12-21 首部系统规定自认制度,《证据规定》第8条确立自认规则 法释[2001]33号
2015-01-30 民诉法解释第92条细化自认规则,明确例外情形 法释[2015]5号
2019-10-14 新《证据规定》第3-9条全面重构自认制度,扩大适用场景 法释[2019]19号
2024-07-01 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诉讼中自认效力适用范围扩展 新《公司法》施行

一、自认的构成要件

1.1 主体要件

自认必须由适格当事人作出:
- 当事人本人作出
- 诉讼代理人作出(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排除的,诉讼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承认)
- 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自认仅对该当事人发生效力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出

1.2 客体要件

自认的对象限于事实,不包括法律关系和权利主张:
- 可自认:法律事实、经验事实
- 不可自认:法律适用结论、纯粹法律判断、经验法则
- 对于法律效果的承认不构成自认

1.3 场合要件

  • 法庭自认: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的承认,效力最强
  • 书面自认: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承认
  • 庭前自认:证据交换、询问、调查中的承认
  • 诉讼外自认:诉讼程序之外作出的承认,仅作为证据使用,不产生免除举证责任的效果

1.4 方式要件

  • 明示自认:明确承认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
  • 默示自认(拟制自认):对对方主张的事实不否认也不承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后仍不明确表态的,视为承认

二、自认的法律效力

2.1 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自认一旦成立,当事人受其约束,不得再行争执或反悔。这是自认制度的核心效力,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反言规则。

2.2 对法院的拘束力

  • 法院应当以自认事实作为裁判基础
  • 法院原则上不得对自认事实另行调查
  • 例外: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依职权调查

2.3 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自认产生举证责任免除效果:
- 自认方无需就该事实提供证据
- 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自认而消灭
- 法院不得再要求对方就自认事实举证

2.4 对共同诉讼人的效力

  • 必要共同诉讼:部分人的自认对全体不发生效力
  • 普通共同诉讼:自认仅对作出者本人发生效力

三、自认的撤回与撤销

3.1 撤回条件

根据《证据规定》第9条,自认的撤回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 自认系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作出
3.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3.2 撤回程序

  • 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须说明撤回的理由
  • 法院应当审查撤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法院准许撤回的,自认效力消灭

3.3 撤回后的举证责任

自认被撤回后:
- 举证责任恢复到自认前的状态
- 原负举证责任的一方重新承担举证责任
- 法院应当给予合理举证期限

四、自认的限制与例外

4.1 不可自认的事项

  • 身份关系事实(婚姻、亲子、收养等)
  •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 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 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程序性事项(如管辖权)

4.2 部分自认(限制的自认)

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承认其中一部分而否认另一部分:
- 承认部分产生自认效力
- 否认部分仍由主张方举证
- 不得附加与承认内容矛盾的条件

4.3 附条件的自认

当事人以特定条件为前提作出的承认:
- 条件成就时自认生效
- 法院应审查所附条件是否合理
- 条件不合理或无法实现的,不得认定为自认

五、自认效力在特殊程序中的适用

5.1 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中自认效力与程序相同
  • 但鉴于程序简化,法院应确保当事人充分理解自认后果

5.2 二审程序

  • 一审中的自认在二审继续有效
  • 二审中新作出的自认同样发生效力
  • 二审法院应当尊重一审基于自认所作的事实认定

5.3 再审程序

  • 再审中原审自认原则上继续有效
  • 但自认事实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不受拘束
  • 当事人可以基于新证据对原审自认提出异议

5.4 仲裁程序

仲裁中自认效力参照诉讼自认规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实务要点

6.1 自认与认诺的区别

  • 自认:对事实的承认,免于举证
  • 认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导致败诉后果
  • 两者效力不同:认诺的效力强于自认

6.2 代理人自认的审查

  • 审查代理权限范围
  • 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的代理人的自认有效
  • 代理人超越权限作出的自认,当事人可否认

6.3 企业诉讼中的自认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对企业发生效力
  •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认效力受限
  • 公司诉讼中,股东代表诉讼的自认应慎重审查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标准

  •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权威解答

  • 自认规则的适用条件分析

案例分析

  • 代理人超越权限自认的效力认定
  • 二审程序中自认撤回的审查标准

书籍

  • 《民事证据法学》

引用资料: 7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