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许可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复议 | 行政处罚 | 公司设立与登记 | 政府信息公开
核心法条
- 《行政许可法》第 2 条:行政许可的定义——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现行有效]
- 《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范围 [现行有效]
- 《行政许可法》第 13 条: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例外情形 [现行有效]
- 《行政许可法》第 14-17 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设定程序 [现行有效]
- 《行政许可法》第 29-33 条: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现行有效]
- 《行政许可法》第 34-45 条: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现行有效]
- 《行政许可法》第 46-48 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现行有效]
- 《行政许可法》第 49-50 条: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现行有效]
- 《行政许可法》第 69 条:行政许可的撤销情形 [现行有效]
- 《行政许可法》第 70 条:行政许可的注销情形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5-05-01 | 行政诉讼法大幅修改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
| 2017-07-01 | 行政诉讼法修正(检察公益诉讼) | 修正案 |
| 现行 | 后续无大修 | 【现行有效】 |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2条)。
法律性质
- 依申请性:行政许可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作出
- 授益性:行政许可赋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 要式性: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一般为许可证、执照等法定证照
- 裁量性: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范围内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 附期限性:多数行政许可有明确的期限
许可的特征与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第5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依据
- 便民高效(第6条):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权利保护(第7条):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2.1 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
以下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安全控制类: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 特许开发类: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 职业资质类: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 技术审定类: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
- 主体设立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2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许可法》第 13 条)
通过以下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3 设定权限
| 设定机关 | 权限范围 |
|---|---|
| 法律 |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4条) |
| 行政法规 | 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4条) |
| 国务院决定 | 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当及时提请制定为法律或行政法规(第14条第2款) |
| 地方性法规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5条第1款) |
| 省级政府规章 |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第15条第1款) |
限制条件(第15条第2款):
-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
- 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 不得设定限制其他地区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许可
- 不得设定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禁止设定(第17条):除本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3.1 申请与受理
- 申请提出(第29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但依法应当由本人到场的除外;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一次性告知(第32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受理决定(第32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3.2 审查与决定
-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第34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决定期限(第42条):
- 一般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可延长十日,须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联合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十五日
- 说明理由(第38条):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
3.3 听证程序
依职权听证(第46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依申请听证(第47条):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3.4 变更与延续
- 变更(第49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 延续(第50条):
- 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与撤销
4.1 撤销的情形(《行政许可法》第 69 条)
可以撤销的情形(第69条第1款):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 其他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
应当撤销的情形(第69条第2款):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的例外(第69条第3款):
-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4.2 撤销的法律后果
- 撤销后,被许可人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因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被撤销的,不予赔偿
4.3 注销的情形(《行政许可法》第 70 条)
以下情形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 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4.4 撤销与注销的区分
| 区别项 | 撤销 | 注销 |
|---|---|---|
| 性质 | 对违法许可的纠错行为 | 消灭许可效力的管理行为 |
| 原因 | 许可作出时存在违法情形 | 许可效力归于消灭的客观事实 |
| 溯及力 | 一般自始无效 | 面向未来消灭效力 |
| 赔偿 | 可能涉及赔偿 | 不涉及赔偿 |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
- 原则不收费(第58条):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定收费(第59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六、常见争议
6.1 许可条件的增设
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在上位法之外增设许可条件。实务中,以规范性文件细化许可条件的,须判断是否实质上提高了门槛、增设了条件,如是则构成违法增加许可条件。
6.2 许可与登记的关系
企业设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但并非所有的登记行为都构成行政许可。纯粹的备案性质的登记、程序性的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
6.3 "先照后证"改革
国务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大量许可事项从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当事人方可从事须经许可的经营活动。
6.4 许可撤销中的信赖保护
对于当事人善意取得的行政许可,即使存在可撤销事由,也应当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进行衡量。撤销须谨慎。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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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桂花诉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行政许可案
- 成都金牌天使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市科技局科技项目资助行政许可案
- 周某春等36人诉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行政许可案
专业书籍
- 行政审判实务(2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