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核心法条
- 《行政诉讼法》第 34 条: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35-36 条:法院调取证据与原告/第三人举证权利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37 条:原告在特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详细规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 2015-05-01 | 2014年修法对举证责任制度进行微调,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核心原则未变 |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
| 现行 | 后续无重大修订 | — |
一、被告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
1.1 法律依据与理论基础(第 34 条)
《行政诉讼法》第 34 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理论基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因):
- 先取证后裁决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已经取得充分证据
- 行政权力的不对等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处于强势地位,掌握信息资源
- 举证能力的不对等:行政机关收集和保存证据的能力明显优于相对人
- 法治政府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证据可依"
1.2 被告举证的范围
| 证明对象 | 被告应当证明的内容 |
|---|---|
| 事实依据 |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 法律依据 | 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 程序合法 | 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 |
| 职权范围 | 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该行政行为 |
| 目的合法 | 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是否滥用职权 |
二、被告举证的期限与后果
2.1 举证期限
-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2 逾期举证的后果
| 情形 | 法律后果 |
|---|---|
| 被告不提交证据材料 | 视为没有证据、依据,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
| 被告未经法定事由逾期提交 | 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
| 被告在诉讼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 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禁止"事后补证"原则) |
"事后补证"禁止(第 35 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3 正当延期举证
被告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举证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延期举证。但延长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原告与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3.1 原告的一般举证责任
虽然行政诉讼实行"被告举证"原则,但原告在以下特定情形中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 情形 | 原告的举证内容 |
|---|---|
| 起诉条件 | 证明符合起诉条件(如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 |
| 行政不作为 | 证明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被告称未收到的除外) |
| 行政赔偿/补偿 | 证明因被诉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损失金额 |
| 证明被告证据虚假 | 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或不合法 |
3.2 原告的举证权与协助
- 原告有权提供证据反驳被告的证据
- 原告提供的证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采信
-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因此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 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3.3 第三人的举证
- 第三人有权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予采信
-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承担
四、人民法院的证据调取与审查
4.1 法院调取证据(第 40 条)
依申请调取:
- 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 申请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依职权调取:
-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主动调取
- 包括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4.2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应当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
| 审查要素 | 说明 |
|---|---|
| 真实性 | 证据是否为客观存在,是否被篡改、伪造 |
| 合法性 | 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关联性 | 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4.3 非法证据排除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特殊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
5.1 行政不作为案件
| 举证主体 | 证明内容 |
|---|---|
| 原告 | 证明曾向被告提出过履职申请(被告收到后未答复或拒绝) |
| 被告 | 证明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有正当的不作为理由 |
5.2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 举证主体 | 证明内容 |
|---|---|
| 原告 | 证明损害事实、损失金额以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 被告 | 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或损害非因行政行为造成 |
5.3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 举证主体 | 证明内容 |
|---|---|
| 被告(行政机关) | 证明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或属于法定例外情形 |
| 原告 | 证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信息公开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