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管辖权异议 | 再审程序 | 拆迁补偿 | 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核心法条
- 《行政诉讼法》第 2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现行有效]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46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34 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现行有效]
- 主要证据不足的
-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超越职权的
- 滥用职权的
- 明显不当的
- 《行政诉讼法》第 74 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现行有效]
-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行政诉讼法》第 75 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5-05-01 | 行政诉讼法大幅修改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
| 2017-07-01 | 行政诉讼法修正(检察公益诉讼) | 修正案 |
| 现行 | 后续无大修 | 【现行有效】 |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1 可诉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
-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 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 行政强制执行: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 行政许可:包括许可、拒绝许可、不予答复等
- 自然资源权属决定: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 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 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 侵犯经营自主权:行政机关侵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自主权
-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 违法集资摊派: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 社会保障待遇: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 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1.2 排除事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以下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原告资格
2.1 利害关系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包括:
- 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特定对象,该对象具有起诉资格
- 间接利害关系:行政行为虽不直接针对,但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 相邻权人:因行政行为影响其相邻权益而具有利害关系
- 竞争权人:因行政行为影响其市场竞争地位而具有利害关系
- 消费者:因行政行为影响其消费权益而具有利害关系
2.2 举报人资格
举报人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除非:
- 行政行为直接针对举报人
- 举报人能够证明其与被举报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 行政行为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2.3 股东、投资人资格
公司股东、投资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行为直接侵犯股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 重大利益影响:行政行为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股东、投资人权益
三、被告确定
3.1 一般原则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具体确定规则:
- 单一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共同行政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 委托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3.2 复议案件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确定规则:
- 复议维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是被告
- 复议不作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3 特殊情形
- 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起诉期限
4.1 一般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2 特殊期限
- 不动产案件: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起诉期限的计算
- 知道时间: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
5.1 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实行被告举证责任制度:
-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证明其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
-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5.2 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 不审查合理性:一般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 全面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
- 法律适用审查:审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3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审查范围:包括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 审查结果: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处理方式:不合法的,不予以适用;认为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处理建议
5.4 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判决类型
6.1 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主要证据不足的
-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超越职权的
- 滥用职权的
- 明显不当的
6.2 履行判决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6.3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6.4 确认违法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6.5 赔偿判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6.6 无效判决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七、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7.1 复议前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7.2 复议选择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复议决定与诉讼的关系
- 复议维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是被告
- 复议不作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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