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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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罪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贪污受贿

核心法条

  • 《刑法》第389条:行贿罪定义 [现行有效]
  • 《刑法》第390条:行贿罪处罚 [现行有效]
  • 《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现行有效]
  • 《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现行有效]
  • 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行贿罪立案标准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7-10-01 现行刑法施行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2021-03-01 修正案(十一)施行:洗钱罪、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4-03-21 修正案(十二)施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加大惩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 【现行有效】

一、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行贿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

  1.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主观方面

核心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包括: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利益
-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
- 通过行贿谋取竞争优势、不确定利益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的例外
-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 不是行贿

(三)客观方面

基本行为方式

  1. 主动给予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2. 经济往来中的行贿
  3.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4.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数额认定与立案标准

根据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行贿类型 立案标准
个人行贿罪 数额在3万元以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 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地方标准参考(广东省2009年意见,已部分调整):
- 一类地区: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 二类地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 行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定罪处罚: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3人以上行贿的
3.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90条:

量刑档次 适用条件 法定刑
基本刑 犯行贿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宽情节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行贿与赠与、礼金的界限

区分行贿与正常馈赠,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区分维度 正常馈赠 行贿
双方关系 亲属、朋友、师生等私人关系,具有长期性特征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员,具有临时性特征
主观心态 基于亲情、友情,不要求回报 以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为目的,要求得到报偿
客观行为 逢年过节、乔迁婚嫁等时间公开进行,数额合乎礼节常规,有来有往 在谋取利益前后秘密进行,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常规
利益性质 无具体请托事项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心照不宣型受贿的认定
-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
-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即使未明确表达,也可认定具有行受贿故意


五、经济行贿

(一)回扣、手续费

合法回扣与违法行贿的区分

回扣类型 处理方式
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折扣 不以商业贿赂犯罪论处
帐外暗中给予回扣 以行贿论处
以个人名义暗中收受回扣 以受贿论处
以单位名义收受后私自占为己有 以贪污论处

(二)商业贿赂的特殊领域

  1.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根据主体性质分别定罪
  2. 政府采购和国有工程建设招标:受委托参与评标的评委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 中介组织:承担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六、单位行贿罪

(一)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93条:

  • 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行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 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与个人行贿的区分

区分维度 个人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主体 自然人 单位
意志 个人意志 单位意志(集体决定、负责人决定)
利益归属 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资金来源 个人财物 单位资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罪的规定处罚


七、行贿与受贿的数罪并罚

(一)基本原则

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

(二)受贿与渎职的并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 帮助逃避处罚的 → 食品监管渎职罪
- 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 → 食品监管渎职罪 + 受贿罪
- 实行数罪并罚


八、"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背景

(一)政策依据

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二)重点查处情形

  1. 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
  2.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3. 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4. 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
  5. 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三)联合惩戒机制

  • 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非财产性利益: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 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四)政策把握原则

受贿行贿一起查,不等于同等处理
- 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
- 综合施策,分类处理
- 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
- 考虑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


九、从宽情节的适用

(一)法定从宽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
- 或者免除处罚

(二)酌定从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1. 自动投案
2. 真诚悔罪悔过
3.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4. 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
5. 积极退赃,减少损失
6. 重大立功表现
7. 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十、常见实务问题

(一)行贿与合法支出的界限

贪污、受贿赃款用于公务或捐赠不影响定罪
- 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
- 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
- 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
- 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二)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

情形 认定结果
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 不是受贿
因自身或关联人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 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受贿后上交钱款 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三)借贷形式掩盖行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认定因素
1. 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 款项的去向
3. 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 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 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 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 未归还的原因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文本

  • 《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第391条、第393条
  •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政策文件

  •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解读
  • 受贿行贿一起查,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审判指导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典型案例

  • 胡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案

学术研究

  • 贪污贿赂犯罪10大认识误区

关联概念

引用资料: 7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