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第67-87条 + 《民事证据规定》(2019年修订)+ 《民诉法解释》第90-124条
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证明责任分配 | 证据认证规则 | 质证规则 | 举证时限 | 证明妨碍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68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1-04-09 | 《民事诉讼法》确立"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 |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4条 |
| 2001-12-21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构建证据规则体系 | 法释〔2001〕33号(已废止) |
| 2012-08-31 | 增设逾期举证制裁条款,新增证据类型的法定规定 | 201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 |
| 2015-02-04 | 《民诉法解释》细化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第91条要件分类说) | 法释〔2015〕5号 [现行有效] |
| 2019-12-01 | 新《证据规定》全面重构证据规则体系 | 法释〔2019〕19号 [现行有效] |
| 2022-04-01 | 修正不涉核心证据规则体系 | 法释〔2022〕11号 [现行有效] |
一、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
1.1 民事诉讼证据体系的全貌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以《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为核心,形成以下规则体系:
《民事诉讼法》证据编
├── 证据种类与分类(第66-80条)
├── 举证责任(第67-69条)
├── 证据调查收集与保全(第67、84条)
├── 质证与认证(第71条及司法解释)
└── 证据规则体系补充(民诉法解释、证据规定)
1.2 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 原则 | 内容 | 法律依据 |
|---|---|---|
| 客观真实原则 | 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民事诉讼法》第67条 |
| 当事人举证为主 |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 《民事诉讼法》第67条 |
| 法院调查补充 | 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依职权或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民诉法解释》第96条 |
| 证据裁判原则 | 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裁判 | 《证据规定》第85条 |
| 非法证据排除 | 严重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根据 |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 |
二、证据的分类与种类
2.1 法定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八种证据形式:
| 序号 | 证据种类 | 说明 |
|---|---|---|
| 1 | 当事人的陈述 |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 |
| 2 | 书证 |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内容证明事实的材料 |
| 3 | 物证 | 以物品的形态、特征、属性等证明事实的客观存在物 |
| 4 | 视听资料 | 以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的声音和影像资料 |
| 5 | 电子数据 | 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 6 | 证人证言 | 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对事实的陈述 |
| 7 | 鉴定意见 | 鉴定人就专门性问题出具的专业意见 |
| 8 | 勘验笔录 | 法院对勘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
2.2 证据的理论分类
| 分类标准 | 类别 | 说明 |
|---|---|---|
| 证据来源 |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传来证据经过间接途径 |
| 证明方向 |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 直接证据能独立证明待证事实,间接证据需相互印证 |
| 证明作用 | 本证/反证 | 本证用于支持己方主张,反证用于反驳对方主张 |
| 证明方式 | 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 区分口头陈述和客观物质载体 |
三、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规则
3.1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主观/行为意义举证责任: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 起诉人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 被告答辩或抗辩时应当对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
- 举证不能时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2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客观/结果意义举证责任:当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 要件类型 | 举证主体 | 说明 |
|---|---|---|
| 权利发生要件 | 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 | 证明权利产生的事实基础 |
| 权利消灭要件 | 主张权利已消灭的一方 | 证明权利消灭的事实 |
| 权利妨碍要件 | 主张权利受妨碍的一方 | 证明权利受妨碍的情形 |
| 权利排除要件 | 主张权利受排除的一方 | 证明权利被排除的情形 |
3.3 举证责任的转换
在以下情形中,举证责任可能发生转换:
- 被告提出抗辩事实(如诉讼时效届满、不可抗力等)
- 法律特别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见证明责任分配专文)
- 一方完成初步证明后,对方须提出反驳证据
四、证据规则的系统衔接
4.1 证据规则体系全景
| 规则模块 | 核心内容 | 关联文件 |
|---|---|---|
| 举证责任 | 谁来举证、证明什么 | 本概念文 |
| 证明责任分配 | 具体分配标准与倒置规则 | 证明责任分配 |
| 举证时限 | 举证的期限限制及逾期后果 | 举证时限 |
| 证据交换 | 庭前交换证据的程序 | 证据交换规则 |
| 质证 | 庭审质证程序与规则 | 质证规则 |
| 认证 | 证据采信与排除规则 | 证据认证规则 |
| 证明标准 | 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 | 证明标准 |
| 证明妨碍 | 对妨碍举证行为的制裁 | 证明妨碍 |
4.2 规则衔接的逻辑顺序
诉前/起诉 → 举证责任分配 → 举证期限内举证 → 证据交换
↓
庭前准备完成 → 庭审质证 → 证据认证 → 事实认定
↓
(若存在证明妨碍 → 不利推定)
↓
判断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 作出裁判
五、证据收集与调查
5.1 当事人自行收集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方式包括: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 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律师调查令
- 公证保全证据
- 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5.2 法院调查收集
依职权调查(《民诉法解释》第96条):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限于:
-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 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
- 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公益诉讼事实
-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事实
-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依申请调查: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法院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六、实务要点
- 证据规则的系统运用:证据规则不是孤立的,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质证、认证构成完整链条,须在诉讼中统筹运用。
- 证据清单的编制:起诉或答辩时应当编制详细的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增强说服力。
- 证据保全的及时性: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及时申请证据保全。
- 举证时刚性:逾期举证的后果从训诫到证据失权,须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或及时申请延期。
- 间接证据的运用:缺乏直接证据时,多个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同样可以达到证明标准。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典与司法解释
- 《民事诉讼法》第66-87条
- 《民诉法解释》第90-124条
-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册)
学术文章与实务指南
-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30个裁判观点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