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民诉法现行规则编译
关联概念:简易程序 | 小额诉讼程序 | 诉讼时效制度 | 诉的合并与分离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现行有效]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条(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22年修正)〔现行有效〕: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执行,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现行有效]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2007年起施行、2022年修正)〔现行有效〕: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现行有效]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2007年起施行、2022年修正)〔现行有效〕: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非财产案件按件收取。 [现行有效]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现行有效)〔现行有效〕: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195条、第196条(法释〔2022〕11号,2022年修正)〔现行有效〕:诉讼费用的退还、预交与补交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07-04-01 | —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国务院第481号令),统一民事案件收费标准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 2022-03-01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部分标准 | 标准提高,国务院修订办法,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上调 | 国务院令第747号 |
| 2024-01-01 | 民诉法条文序号 | 条文序号调整(原第118条→第121条) | 民诉法(2023修正) |
一、诉讼费用的范围与分类
1.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基本费用,分为:
- 财产案件受理费: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采用分段累进比例计算。2022年修正后的收费标准为:
-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
(后续分段依此类推)
-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根据不同案件类型有所差异,如离婚案件、人格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各有明确收费标准。
2. 申请费
申请费适用于以下情形:
- 申请保全措施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决
- 申请破产
-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3. 其他诉讼费用
包括:
-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等实际支出
- 复制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实际支出
二、诉讼费用的预交与补交
1. 预交规则
-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 申请费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 预交期限:自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
2. 简易程序减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 未预交的法律后果
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撤回申请处理。
4. 反诉与追加
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的,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
1. 基本原则:败诉方负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这是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
2.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 按比例分担:按各自胜败诉比例分配
- 按过错分担:考虑双方诉讼行为中的过错程度
3. 特殊案件的费用负担
- 调解结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承担方式;协商不成的,法院决定。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 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由法院根据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和诉讼行为决定各自负担的数额。
- 执行费用:申请费和其他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诉讼费用的减免缓
1. 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
-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 其他应当减交的情形
减交比例不低于30%。
2. 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
- 其他确实需要免交的情形
3. 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 其他确实需要缓交的情形
五、诉讼费用异议与救济
1. 对费用决定的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的计算和负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2. 复核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影响已决定的执行。
六、实务要点
1. 诉讼费与诉讼标的额的策略考量
- 诉讼请求金额直接影响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谨慎确定请求金额,避免过高请求导致诉讼费负担过重。
- 被告如提出反诉,也应综合考虑反诉金额与费用的关系。
2. 调解结案的费用优势
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且可以通过调解书约定诉讼费用的不同分担方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经济性。
3. 诉讼费用保全
在财产保全申请中,申请费的交纳标准根据保全金额或保全标的额的价额计算。财产保全申请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七、诉讼费用与诉讼时效
交纳诉讼费用与诉讼时效的中断存在关联:
- 提起诉讼即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不论是否最终交纳了案件受理费
- 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时间要求不影响时效中断的效果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诉法修改条文公布
书籍
- 宁波市律师执业规范文件补充汇编(一)202110
- 宁波律师志
案例分析
- 前夫再婚再育要求降低大儿子的抚养费 二审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