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调解与先行调解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人民调解 | 执行异议之诉 | 仲裁协议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9 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125 条(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01 条(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调解:法院调解的原则、程序和效力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131-151 条: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诉前调解、调解书效力等作出详细规定 [现行有效]
- 《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和效力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 号):法院调解工作的规范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7-06-27 |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21-12-24 | 扩大涉外编内容 | 修正案 |
| 2023-09-01 | 第四次修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完善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
| 2024-01-01 |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调解的制度定位
调解的定义与功能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具有以下功能:
- 化解纠纷: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减少对抗性
- 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可减少审判、上诉、执行等环节
- 维护关系:调解不伤和气,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持续关系
- 灵活高效:调解程序和结果较判决更灵活,可突破严格的法律适用
调解的分类
| 类型 | 阶段 | 主持人 | 法律效果 |
|---|---|---|---|
| 诉前调解 | 起诉前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特邀调解组织 | 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
| 先行调解 | 立案后、开庭前 | 法官 / 特邀调解员 |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
| 诉讼调解 | 诉讼过程中 | 合议庭 / 独任法官 | 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
| 执行和解 | 执行过程中 |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履行可恢复执行原依据 |
| 人民调解 | 诉讼外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可申请司法确认 |
二、先行调解制度
概念与法律依据
先行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在正式进入审理前,由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意愿,引导或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25 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021 年修正的民诉法新增了"先行调解"的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的重视。
适用条件
- 适宜调解的案件类型:
-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 劳务、劳动争议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 小额债务纠纷
- 物业纠纷
- 消费者权益纠纷
-
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
-
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法院不得强制调解
-
不属于不适宜调解的情形:
- 涉及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
先行调解的程序
- 引导调解:立案庭或速裁庭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
- 委托调解:法院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等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 调解期限:一般为30 日,双方同意延长的可适当延长
- 调解结果:
- 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送达当事人
- 调解不成功的:转入正常审理程序
先行调解与诉前调解的衔接
先行调解与诉前调解在实践中经常衔接适用:
- 诉前调解在立案前进行,由特邀调解组织主持
- 先行调解在立案后进行,可由法官或特邀调解员主持
- 两种调解达成的协议均可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
三、法院调解
调解的基本原则
- 自愿原则:调解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
- 合法原则: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 及时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调解的适用范围
可以调解的案件: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不得调解的情形:
-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
调解的程序
- 调解的启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 调解的主持: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 调解的方式:可以不开庭进行,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辩论权
- 调解协议的达成: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的制作与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0-102 条:
调解书的内容: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的效力与生效判决同等:
-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不履行,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具有既判力:就同一纠纷不得再次提起诉讼
- 具有终局性:调解书不得上诉
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 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生效
-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调解协议中约定延期履行或附条件的,按约定处理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 201 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司法确认的程序:
1. 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2. 法院在 15 日内审查
3.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4.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司法确认的法律效果: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就该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履行。
人民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特邀调解组织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五、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的性质
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不属于法院调解的范畴,但与调解制度紧密相关。
特点
-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本身不可直接作为执行依据
- 不履行后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履行完毕后果: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程序终结,不得恢复执行
六、调解实务要点
律师操作建议
- 主动评估调解可行性:在立案阶段即应评估案件是否适宜调解,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愿
- 善用先行调解程序:对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当事人关系需要维护的,优先考虑先行调解
- 调解协议的条款设计:协议应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歧义;涉及担保的,应约定担保方式和范围
- 司法确认的时效管理:申请司法确认须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逾期将丧失权利
- 保留调解不成的证据:调解过程中形成的陈述和让步在后续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调解与诉讼衔接中的注意事项
- "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不得以"久调"拖延审判
- 调解笔录的证据效力:调解过程中的陈述不得在诉讼中作为对己方不利证据(民诉法解释第 107 条)
- 调解协议的变更: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的除外
七、常见争议
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
一方当事人主张调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而请求撤销的,应当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确有法定撤销事由的,法院可以依法撤销调解书。
虚假调解的识别与规制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方式转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对此:
- 法院应加强调解协议的实质审查
- 案外人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构成虚假诉讼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调解与管辖的关系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如符合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可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司法解释与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院审判指导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问题的讨论纪要(2012年)](../../../法院审判指导/江苏规定/2013-01-26_002452_5653_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问题的讨论纪要(2012年).md)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法院审判指导/江苏规定/2011-02-25_225652_5719_江苏省《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md)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学术研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