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现行基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公平责任 | 共同侵权 | 产品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66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规则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74条:受害人故意免责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75条:第三人过错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78条:其他法律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5〕4号,2025年4月1日施行):过错认定、举证责任等实务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 2010-07-01 | 原《侵权责任法》施行(第6-7条确立归责原则) | 已废止 |
| 2021-01-01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施行(第1165-1166条),体系更完善,新增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免责事由 | 【现行有效】 |
| 2024-12-30 | 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 2025-02-25 | 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5〕4号),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 法释〔2025〕4号 |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一)三元归责体系
《民法典》确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以公平责任为调节的三元归责体系。其中:
-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未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案件,是归责体系的基石
- 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类型,体现风险分配和弱者保护
- 公平责任:作为兜底性调节机制,适用于双方均无过错但损害确需分担的情形(详见公平责任)
(二)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归责原则的差异直接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 过错责任:被侵权人需证明侵权人的过错
- 过错推定责任:侵权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举证责任倒置)
- 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无需证明过错,但需证明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确立了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四要件说):
- 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 损害事实:被侵权人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 主观过错: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二)过错的分类与认定
故意: 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的认定标准(《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相关规定):
- 一般过失:以"理性人"标准为参照,即具有同等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人在同等情况下应有的注意程度
- 重大过失:以"最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参照,即一般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但因严重疏忽未能避免
- 过失程度在损害赔偿中的作用: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时具有实质意义
(三)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态,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推定情形包括:
- 监护人责任(第1188条)—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第1222条)— 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伪造病历资料的
- 动物园动物致害(第1248条)
- 建筑物物件损害(第1253条、第1254-1255条)
- 林木折断坠落(第1257条)
- 地下设施致害(第1258条第二款)
- 堆放物倒塌(第1255条)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特征:
- 法定性: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类推适用
- 不以过错为要件:被侵权人无需证明侵权人的过错
- 可免责: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
(二)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类型
| 类型 | 条文 | 免责/减责事由 |
|---|---|---|
| 产品责任 | 第1202条 |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 |
| 环境污染 | 第1229条 | 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 |
| 高度危险作业 | 第1236-1244条 |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部分情形) |
| 饲养动物致害 | 第1245条 |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 用人单位责任 | 第1191条 | 无一般免责事由 |
| 监护责任 | 第1188条 |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 |
| 机动车交通事故 | 第1208条(无过错方承担不超过10%) | 受害人故意 |
(三)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识别标准
区分两者的关键标志:
- 法条是否以"有过错"为责任承担条件:如果是,为过错责任
- 法条是否规定"推定有过错"或"不能证明无过错":如果是,为过错推定责任
- 法条是否直接规定造成损害即应承担责任:如果是,为无过错责任
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一)法定免责事由
- 受害人故意(第1174条)—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第三人过错(第1175条)—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不可抗力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正当防卫(第181条)— 超过必要限度的,承担适当责任
- 紧急避险(第182条)— 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承担适当责任
- 自甘风险(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的,不得请求承担侵权责任(重大过失除外)
- 自助行为(第1177条)—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利采取合理措施
(二)过失相抵规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适用要点:
- 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 法院在确定减轻幅度时,应比较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
- 在无过错责任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更为严格
五、实务要点与裁判规则
(一)归责原则的98种适用情形
根据上海二中院的系统梳理,《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侵权责任归责情形达98种,其中:
- 一般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未特别规定的大多数侵权情形
- 过错推定责任:约20余种,集中在物件损害、监护责任、医疗损害领域
- 无过错责任:约30余种,集中在产品责任、高度危险、环境污染等领域
- 公平责任:作为兜底适用
(二)归责原则选择的裁判方法
- 先确定侵权类型:识别属于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 检索特别规定: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归责原则
- 确定举证责任:根据归责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 审查免责/减责事由:综合判断责任承担范围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关联规定对照表
学术文章
- 袁蓥、李志刚:公平责任的立法变迁与现实境遇——从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到民法典第1186条
- 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立法与司法
类案裁判
- 98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形
- 一文汇总:民法典后98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形
书籍
- 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三版)序言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