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违约金与定金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合同解除 | 买卖合同 | 保证合同 | 商品房买卖合同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585 条:违约金的约定、调整方法与迟延履行违约金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86 条:定金合同的成立与定金数额限制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87 条:定金罚则的适用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88 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及定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现行有效]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4 条: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与举证责任 [现行有效]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5 条:违约金的司法酌减 [现行有效]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6 条:违约金调整的释明与改判 [现行有效]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7 条:定金规则 [现行有效]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8 条: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9-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 2020-05-28 | 《民法典》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废止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原合同法废止 | 【现行有效】 |
| 2023-12-05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 | 法释[2023]5号 【现行有效】 |
一、违约金的性质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违约责任具有财产责任性、补偿性和惩罚性。我国民法上的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 赔偿性违约金:实质是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
- 惩罚性违约金: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在债务不履行时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
违约金酌减规则主要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应适用于赔偿性违约金。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
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的区别
- 约定的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系不同责任方式
- 约定损失赔偿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条款,其效力高于法定损失赔偿
- 在举证责任方面,约定损失赔偿有利于守约方绕开举证责任风险
二、违约金的调整(民法典第 585 条第 2 款)
调整的触发条件
| 情形 | 条件 | 效果 |
|---|---|---|
| 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 | 守约方请求增加 | 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增加 |
|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 | 违约方请求减少 | 法院/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减少 |
"过分高于"的一般认定标准: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请求调整的方式与举证责任(司法解释第 64 条)
举证责任分配:
-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并请求调整的,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 但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不能绝对化——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要提供相应证据
- 实质上是要求非违约方就自己所受损失提供证据
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 当事人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该约定无效
- 违约金的调整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属于司法调整范畴,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
- 目的:防止出现"天价违约金",维护立法本意
司法酌减的考量因素(司法解释第 65 条)
法院酌减违约金时,以《民法典》第 584 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综合考虑:
- 合同的履行情况——已基本完成履行的,让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金有失公平
-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补偿性与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
- 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
- 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
- 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条款
- 合同主体——商事主体的违约风险预见和控制能力更强,酌减应更严格
- 交易类型
- 履约背景——涵盖面广于"宏观经济形势",有利于引导法官综合裁量
恶意违约不酌减:恶意违约的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金调整的释明与改判(司法解释第 66 条)
释明规则:
- 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 一审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的,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二审调整:
- 被告因客观原因在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二审到庭并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可以在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改判
- 如果一审法院已向当事人明确释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调整,二审又以上诉请求调整的,二审法院可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 指导案例 166 号:债务清偿和解协议中,违约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 指导案例 189 号:网络主播违反排他性合作条款,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法院可综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违约金
- 入库案例(2024-07-2-483-001):违约方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不能仅因一审未答辩、未出庭而视为放弃权利
三、定金罚则(第 586-588 条)
定金合同的成立(第 586 条)
-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实际交付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罚则的适用(第 587 条)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罚则的触发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要件,而非一般的违约行为。
定金的类型(司法解释第 67 条)
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未约定类型或约定不明的,可按一方当事人主张确定为违约定金:
| 类型 | 适用情形 |
|---|---|
| 违约定金 | 约定不明时的默认类型 |
| 立约定金 | 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拒绝订立合同或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的 |
| 证约定金 | 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 |
| 解约定金 | 交付定金方可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方可双倍返还为代价解除合同 |
证约定金的特殊规则: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生效。
非定金款项的处理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罚则的适用限制(司法解释第 68 条)
| 情形 | 处理 |
|---|---|
| 双方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 | 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 |
| 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轻微违约方主张定金罚则的,对方以轻微违约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
| 一方已部分履行,对方接受 | 应按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但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 |
|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 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 |
四、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第 588 条)
选择权规则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的补充赔偿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九民纪要第 49 条)。
五、迟延履行违约金
迟延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并存
《民法典》第 585 条第 3 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迟延履行违约金可以和实际履行请求并用
- 如果继续履行因对债权人无意义而被拒绝,或在迟延后陷于履行不能,债权人可转而要求替代给付的赔偿
- 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担方式与违约损失赔偿具有同质性,因此守约方可以同时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非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标准
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九民纪要第 50 条)。
六、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损失赔偿的范围
《民法典》第 584 条规定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 差额法:比照受害人在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确定
- 约定法: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类比法:比照守约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单位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
- 估算法: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 综合衡量法:综合获利情况、当事人过错及经济形势等因素判断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限制规则
可得利益的法定损失赔偿数额 = 可得利益损失总额 - 不可预见的损失 - 扩大的损失 - 受害方因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 - 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 - 必要的成本
可预见性规则的四个判断要素:
1. 预见主体:违约方
2. 预见时间:订立合同时
3. 预见内容:仅需预见到损害的类型,不需预见到具体数额
4. 判断标准: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客观标准,特定情形下考虑违约方的特殊预见能力(由守约方举证)
举证责任
- 守约方应当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违约方应对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可预见性规则等抗辩承担举证责任
七、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关系
原则:不可并用
违约金与法定的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原则上不可并用,应遵循填平原则,避免双重获利。
关键判断:指向的利益损失是否相同
- 当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责任所指向的利益损失相同时 → 不能同时主张
- 当指向的利益损失不同时 → 可以同时主张(如迟延履行违约金指向履行利益损失,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指向信赖利益损失,二者不同)
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时的处理
守约方有三种选择:
1. 依据第 584 条请求法定的损失赔偿责任,不主张违约金
2. 主张违约金后,对损失超出违约金的部分再请求损失赔偿补足差额
3. 在证明损失的情况下请求违约金的司法酌增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司法解释与理解适用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2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全文
法院审判指导
- 九民纪要
-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 广东高院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 江苏高院:当前民事审判中30个热点难点问题
指导案例与典型案例
- 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诉北京城建重工合同纠纷案(恶意违约不调整违约金)
- 指导案例189号:熊猫互娱诉李岑等合同纠纷案(违约金酌定因素)
- 入库案例: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调整)
- 入库案例:汪某军诉汪某荣定金合同纠纷案(定金罚则适用)
学术文章
- 起草工作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解读
- 杨立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完善我国合同法规则的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