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2021-06-01施行)第四章 邻接权
邻接权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著作权合理使用 | 著作权许可使用 | 网络版权保护
核心法条
- 《著作权法》第 39-48 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邻接权规则 [现行有效]
- 《著作权法》第 2 条: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分 [现行有效]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3-40 条:邻接权的具体保护规则 [现行有效]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11-15 条:网络环境下邻接权的保护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21-06-01 | 新《专利法》施行(第四次修正) | 现行有效 |
| 2021-06-01 | 新《著作权法》施行(第三次修正) | 现行有效 |
| 2019-11-01 | 《商标法》修正(恶意注册规制) | 第四次修正 【现行有效】 |
一、邻接权的概念与特征
1.1 定义
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又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对其传播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与著作权的区别:
| 维度 | 著作权 | 邻接权 |
|---|---|---|
| 权利主体 | 作品创作者 | 作品传播者(表演者、录制者、广播组织) |
| 保护客体 | 独创性表达 | 传播过程中的劳动投入(固定化、传播投入) |
| 权利性质 | 原始创作权利 | 派生传播权利 |
| 保护水平 | 较高(完整人身权+财产权) | 相对较低(以财产权为主) |
1.2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是依附于著作权的权利:
- 邻接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邻接权人对作品的利用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 邻接权与著作权可以同时存在、各自独立行使
二、邻接权的类型与主体
2.1 出版者权
《著作权法》第 31-36 条:
-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 专有出版权的内容、地域范围、期限由出版合同约定
- 专有出版权期限不得超过10年
- 报刊、期刊出版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的,须经作者同意
2.2 表演者权
《著作权法》第 39-41 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
1. 人身权: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2. 财产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音录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
| 权利 | 说明 |
|---|---|
| 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 在录制品/播出中标明表演者姓名/名称 |
| 保护表演形象权 | 禁止歪曲、表演形象被恶意利用 |
| 现场直播权 |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其表演 |
| 录音录像权 | 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 |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 |
限制: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3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著作权法》第 42-44 条:
-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 权利保护期: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他人使用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表演者和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2020年修法重大变化:增加了声音录制权和获酬权——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法定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2.4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 45-48 条:
-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或录制
- 权利保护期: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广播组织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分别适用不同的许可和付费规则
三、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 邻接权类型 | 保护期限 | 起算点 |
|---|---|---|
| 出版者专有出版权 | 合同约定,不超过 10 年 | 首次出版日 |
| 表演者的人身权 | 不受限制 | 永久 |
| 表演者的财产权 | 50 年 | 表演发生当年12月31日 |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 50 年 | 首次制作完成当年12月31日 |
| 广播组织权 | 50 年 | 首次播放当年12月31日 |
四、侵权认定与抗辩
4.1 侵犯邻接权的形态
常见侵权行为:
1.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
2. 未经许可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
3. 未经许可录制表演者的表演
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录音录像制品
4.2 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特殊形态)
邻接权适用法定许可的特殊情形:
| 情形 | 条件 | 法律后果 |
|---|---|---|
|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 他人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 | 可不经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
| 广播电台播放已发表作品 | 非专有播放权范畴 | 可不经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
| 广播电台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 | 应支付报酬 |
五、网络环境下的邻接权保护
5.1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 201修正后,邻接权的保护范围扩展至网络传播:
- 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5.2 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用户利用其服务提供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转播信号,若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 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侵权内容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六、常见争议
6.1 "深度链接"与邻接权的保护
核心问题:对表演、录音制品设置"深度链接"的行为是否侵犯邻接权?
裁判规则:
- 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且未直接传播内容的,适用避风港规则
- 对链接内容进行编排、编辑推荐等主动传播行为的,应认定构成"提供"行为
- "避风港"与"红旗标准"的适用取决于平台的主观过错程度
6.2 AI 生成音乐的邻接权归属
核心问题:利用 AI 技术生成音乐,其录音制作者权归谁?
当前争议:现行法律尚未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邻接权归属。实务中倾向于根据 AI 生成过程中人类参与的程度,将权利归属于投入劳动、资金或组织制作的自然人或法人。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与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审判指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