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重整 |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 破产重整计划批准规则 | 管理人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89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90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91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92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93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94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现行有效]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重整计划执行与监督的裁判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规则变化 | 依据来源 |
|---|---|---|
| 2007-04-12 | 《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规定重整制度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 《企业破产法》第89-94条 |
| 2012-06-11 | 法释〔2012〕20号(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细化上市公司重整执行监督 | 法释〔2012〕20号 |
| 2018-03-04 | 法〔2018〕53号补充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时的处理及执行变更规则 | 法〔2018〕53号 |
| 2019-11-08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补充"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 | 法〔2019〕254号 |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一)债务人执行(原则)
- 《企业破产法》第89条明确,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应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 这体现了"债务人自行管理"与"再生"的理念。
(二)管理人执行(例外)
- 重整计划也可规定由管理人执行,但需要法院批准并在重整计划中明确。
- 实务中这种情况较少,一般用于债务人不具备自行执行能力或存在重大管理风险的情形。
(三)执行辅助主体
-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可以聘请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辅助执行。
- 相关费用列入共益债务或重整费用。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力
-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产生强制约束力。
- 债务人必须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条件履行。
(二)对债权人的约束力
- 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 债权人不得在重整计划约定范围外另行主张权利。
(三)对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 重整计划对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不产生影响(与和解协议一致)。
- 债权人仍可向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
(四)对出资人/股东的效力
- 重整计划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如股权让渡、减资等)的内容,对全体出资人有约束力。
- 即使部分出资人投反对票,法院裁定批准后仍应执行。
三、监督机制
(一)监督主体
- 管理人是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法定监督主体。
- 监督期由重整计划规定,通常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致或略长。
(二)监督内容
- 债务人是否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
-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债务人是否发生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违法行为。
-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否合规。
(三)监督措施
- 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报告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 管理人可以查阅债务人的财务账簿和有关文件。
-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应向人民法院报告。
(四)监督报告
-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 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 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监督报告。
四、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处理
(一)终止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93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 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 法院裁定终止后,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转入清算程序。
(二)终止后的效力
-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如减免、延期等)失去效力。
-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已取得的清偿仍然有效(无需返还)。
- 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参与清算分配。
- 但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与自己所受清偿比例相同时,才能继续受偿。
(三)执行变更
法〔2018〕53号补充规定:
-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重整计划的,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
- 变更需经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
- 经重新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五、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一)债务豁免
-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94条)。
- 这是重整制度的核心激励机制,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再生机会。
(二)程序终结
-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经法院确认后,重整程序终结。
- 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执行完毕报告。
(三)信用修复
-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应逐步修复。
- 但实务中信用修复的具体机制仍在完善中。
六、实务要点
(一)执行期限的设定
-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应合理可行,不宜过短。
- 通常为1-3年,特殊情形可延长至5年。
(二)执行保障措施
- 担保条款:重大重整计划可要求债务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履约担保。
- 分期付款监控:管理人应定期核查分期还款的执行情况。
- 预警机制:发现执行困难时及时预警,为执行变更争取时间。
(三)与庭外重组的衔接
- 法〔2019〕254号(九民纪要)鼓励"庭外重组+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
- 庭外已形成的重组方案可转化为重整计划草案,提高程序效率。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
- 《企业破产法》
- 法释〔2012〕20号 上市公司重整规定
法院审判指导
- 法〔2018〕53号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法〔2019〕254号 九民纪要
学术文章
- 重整计划执行中的监督机制研究
- 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 重整计划执行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