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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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证据编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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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司法鉴定怎么申请、质证与推翻:鉴定人拒不出庭意见不得作定案依据
核心依据《民事诉讼法》 等 8 条
权威分布优先源7 · 扩展A5 · 扩展B3 · ⚠待核5(共 20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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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66 条:鉴定意见为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原称"鉴定结论",2012 年修法时更名,以避免被误解为结论性意见)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79 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80 条:鉴定人有权了解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81 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30-42 条:鉴定启动、选任、材料质证、异议、出庭费用、重新鉴定、自行委托鉴定效力、撤销限制等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6 条: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范围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21-123 条: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定义、鉴定人资格、鉴定人负责制、回避、出庭义务及法律责任 [现行有效]

现行规则(Compiled Truth)

一、鉴定意见的法律定位

定义: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受法院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或能力,借助方法和仪器,对专门性问题研究、检验、分析后给出的判断性意见(《民事诉讼法》第79条)。

与民间鉴定意见的区分:当事人自行委托,或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委托形成的意见,不属《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另案鉴定意见亦不能在本案中作为鉴定意见采信。自行委托意见(实践中称"民间鉴定意见")多准用书证规则处理:对方当事人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证据规定》第41条);对方不能提出反证或理由指出其问题的,法官通常不启动司法鉴定。

主要类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建设工程造价与质量、医疗损害、产品质量等专门性问题鉴定。

二、鉴定的启动

三要件:①须属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不属鉴定范围,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事实、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等无需举证的事实也不需要鉴定;②须属专门性问题——凭一般性事实认定或经验法则即可判断的不应启动鉴定;③须符合必要性——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应是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依法〔2020〕202号,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包括:常识、经验法则可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等。

当事人申请: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申请或不预交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出申请、不预交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鉴定证明的,应释明并指定申请期间。

法院依职权鉴定:符合《民诉法解释》第96条第1款情形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身份关系的;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法院的审查职责:即使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仍须审查:专门性问题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该问题是否能够通过鉴定解决;当事人是否存在以鉴定拖延诉讼的嫌疑。

三、鉴定程序

鉴定人选任: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依职权委托的,可在询问当事人意见后指定。法院确定鉴定人后应出具委托书,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常见协商方法:双方协商确定;申请方提出候选供对方选择;法官选定候选人供双方或"背靠背"选择。

鉴定材料质证: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包括补充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一律不得作为鉴定根据;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由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选用;持有鉴定材料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对方主张该鉴定内容不利于材料持有人、经法院释明后仍拒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回避:鉴定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47条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规会见。

鉴定人义务:鉴定开始前,法院应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作虚假鉴定承担法律责任;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依法处理。

鉴定书:法院应审查鉴定书是否载明委托法院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与要求、鉴定材料、鉴定所依据的原理与方法、鉴定过程说明、鉴定意见、承诺书;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并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三性审查:鉴定意见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运用科学原理和方法,依照科学技术规范和准则作出)、合法性(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无回避情形、经合法程序)与关联性(与案件待证事实关联)要求。依法〔2020〕202号,鉴定意见与鉴定意见书其他部分相互矛盾、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异议与出庭程序: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法院应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仍有异议的,由异议方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后法院通知出庭,不预交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必要的,鉴定人应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要求返还费用,法院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予以处罚。

专家辅助人:当事人可申请一至二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质证或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其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发表专业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五、重新鉴定与鉴定意见的撤销

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三种情形的,鉴定人已收取的鉴定费用应退还。

不予准许:瑕疵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后果与撤销: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的,法院应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可据情节处罚;法院采信后准许撤销的,亦应责令退还费用。

六、鉴定费用

构成与性质:鉴定费用包括鉴定费、鉴定人异地调查费、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费,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诉讼费用范畴。

承担原则:出庭费用按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标准计算,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有瑕疵需要出庭的,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由有关各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退还:存在重新鉴定事由(资格不符、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或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被采信意见的,鉴定人应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用。

七、特殊领域的裁判规则

  • 多份鉴定意见不一致: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确定选择适用;两份报告对同一事实存在两种结论的,以与诉讼请求更契合者为准,必要时可就该事实问题补充鉴定。
  • 鉴定周期过长: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收取的费用应退还。
  • 以鉴代审:鉴定意见仅对专门性事实问题发表意见,不能代替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和责任划分的认定;法院应独立审查判断,不得径行作为裁判依据。
  • 建设工程领域:约定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一方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不予准许(增加或减少工程量部分除外);已有结算书但双方均同意司法鉴定的可启动;工期延误责任归属由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判断,鉴定人仅可提出建议;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除发包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主体结构或基础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外,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予准许。
  • 医疗损害领域:医疗损害鉴定包括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可参照鉴定书认定医疗过错,当事人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不予准许。

证据时间线(倒序)

  • 2024-01-01 [优先源] 修正后《民事诉讼法》施行,证据规则继续适用 — 2023年修正《民事诉讼法》 [现行有效]
  • 2023-10-15 [⚠效力待核实] 海南高院发布民事审判中司法鉴定的会议纪要 — 海南高院会议纪要(2023-10-15_174741_11181)
  • 2022-10-15 [⚠效力待核实] 浙江高院出台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高院规定(2022-10-15_235043_9958)
  • 2021-04-24 [⚠效力待核实] 北京高院发布民事和行政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规定 — 北京高院规定(2021-04-24_233751_7309)
  • 2020-08-14 [⚠效力待核实] 最高法发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规定,明确不予委托鉴定情形与"视为未完成委托"情形 — 法〔2020〕202号
  • 2019-12-01 [优先源]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施行,全面重构鉴定启动、选任、质证、出庭与重新鉴定规则(第30-42条)— 法释〔2019〕13号 [现行有效]
  • 2015-12-01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2辑刊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突出问题与对策、医疗鉴定与司法裁判冲突调研 — M062(2015年12月)
  • 2015-02-04 [优先源] 《民诉法解释》施行,第96条、第121-123条规范法院依职权鉴定、鉴定人出庭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 法释〔2015〕5号 [现行有效]
  • 2015-01-11 [⚠效力待核实] 浙江高院发布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的纪要 — 浙江高院2015年纪要(2015-01-11_202826_5992)
  • 2012-08-31 [优先源] 《民事诉讼法》修正,"鉴定结论"更名"鉴定意见",确立当事人申请鉴定与鉴定人出庭规则 — 201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
  • 2007-04-01 [优先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鉴定费用纳入诉讼费用范畴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2005-12-01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3辑分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关邦仲等诉广东省人民医院案)— M023(2005年12月)
  • 2005-10-01 [优先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确立司法鉴定定义、鉴定人资格、鉴定人负责制与出庭义务 — 该决定 [现行有效]
  • 2002-04-01 [优先源] 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施行,首建民事证据规则体系(已废止,由法释〔2019〕13号替代)— 法释〔2001〕33号
  • 2002-03-01 [优先源]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发布,规范法院内部司法鉴定工作 — 最高法暂行规定(M008《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辑)

来源权威分布

本概念文章引用的原始资料按知识库权威分级分布如下。阅读时优先采信优先源,对 ⚠效力待核实 来源需交叉验证。

效力层级 数量 来源
优先源 7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5、理解与适用×2
扩展A级 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3、上海一中法院×1、法律适用×1
扩展B级 3 新则×3
⚠效力待核实 5 法院审判指导×5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读

  • [优先源] 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册)——鉴定意见的定义、启动、出庭
  • [优先源]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册)——鉴定启动、选任、材料、异议、重新鉴定

法院审判指导

  • [⚠效力待核实] 最高法二巡:鉴定人未出庭作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效力待核实] 海南高院:关于民事审判中司法鉴定的会议纪要
  • [⚠效力待核实] 浙江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 [⚠效力待核实] 北京高院:关于民事和行政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规定
  • [⚠效力待核实] 浙江高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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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扩展B级] 民事诉讼中鉴定费用是否属于诉讼费用
  • [扩展B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 24 个司法鉴定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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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

  •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辑):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运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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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

  •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1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案例分析

  •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3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法律分析——关邦仲等诉广东省人民医院案

引用资料: 1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