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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房屋征收程序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 拆迁补偿
核心法条
- 《土地管理法》第 45 条(2019 修正):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六种公共利益情形 [现行有效,2020-01-01施行] [现行有效]
- 《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2019 修正):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征收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现行有效]
- 《土地管理法》第 48 条(2019 修正):征收补偿原则 -- 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居住条件和原有生活水平 [现行有效]
- 《土地管理法》第 49 条(2019 修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安排 [现行有效]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8-32 条(2021 修订):细化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4-08-28 | 旧《土地管理法》下的征收补偿制度 -- 按原用途补偿 | 已修订 |
| 2019-08-26 | 《土地管理法》大修:重新界定公共利益范围,重构征收程序,提高补偿标准 |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
| 2020-01-01 | 新《土地管理法》施行 | 【现行有效】 |
| 2021 年修订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征收程序细节 | 国务院令第 743 号 |
核心变化: 2019 年修订前的征收程序相对简单(征地批文→公告→补偿),新法确立了"预公告→调查评估→补偿方案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签订协议→报批"的七步程序,并引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的新补偿原则。
一、征收法定条件
1.1 公共利益范围(限定性列举)
《土地管理法》第 45 条明确六类可征收情形:
- 军事和外交需要
- 基础设施需要(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
- 公共事业需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 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重要限制: 商业开发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不能通过征收方式取得集体土地。
1.2 审批权限
- 国务院审批: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35 公顷以上的耕地;70 公顷以上的其他土地
- 省级政府审批:上述范围之外的集体土地征收
- 审批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征收程序(新法七步流程)
2.1 征收预公告
-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布
- 范围: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 自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2.2 土地现状调查
- 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
- 调查结果应当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
2.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开展
- 评估内容:社会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
- 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2.4 补偿安置方案
- 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 公告时间不少于 30 日
- 征求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
2.5 听证程序
-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2.6 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
- 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
- 签订比例要求:个别确难以达成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如实说明并在申请征收时一并提交
2.7 报批与批准
- 完成上述程序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补偿内容与标准
3.1 补偿组成部分
| 补偿项目 | 说明 | 标准 |
|---|---|---|
| 土地补偿费 | 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的补偿 | 按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
| 安置补助费 |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 | 按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
|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 房屋及宅基地补偿 | 先补偿后搬迁,尊重意愿,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 |
|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青苗、果树、水井、道路等 | 按省级或市级标准执行 |
| 社会保障费用 |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 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
3.2 补偿原则
- 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
- 区片综合地价:取代过去的年产值倍数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 及时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应当及时足额到位
3.3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特殊规则
- 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
- 补偿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选择
- 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 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不得强迫
四、救济途径
4.1 行政复议与诉讼
- 对征收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对征收批复: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复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对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可申请行政协调和行政裁决
4.2 主体资格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提起诉讼
- 过半数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 抵押权人证明征收决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且权利人拒绝起诉的,可独立起诉
4.3 执行阻却
- 补偿安置未落实完毕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 行政机关责令交出土地后拒不交出的,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裁判规则与实务指引
5.1 征地公告可诉性判断
- 征地公告本身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 但征地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不一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5.2 违法拆迁赔偿规则
- 行政机关违法拆迁导致房屋灭失且无法重新评估的,应按房屋赔偿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数额
- 原审未支持被征收人按赔偿时价格确定赔偿的,应予再审
- 行政赔偿标准应不低于法定征收补偿标准
5.3 农村房屋参照城市标准补偿的特殊情形
- 征地批复下达后,超过五年未进行住房安置
- 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
- 行政机关拆除该房屋时,被征收人要求参照城市房屋征收标准补偿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院审判指导
- 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土地征收行政案件的解答
- 湖南高院:关于审查征收、补偿、安置再审申请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江西高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
-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
公众号资源
- 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司法审查规则
- 外嫁女是否应单独予以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