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劳动关系认定 | 劳务派遣 | 劳动报酬
核心法条
- 《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定义(每日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71条:双方当事人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72条: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15日 [现行有效]
- 《劳动法意见》第53条:工资的界定范围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08-04 | 《劳动法意见》首次提及非标准就业形态 | 劳部发〔1995〕309号 |
| 2008-01-01 | 《劳动合同法》第三节专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
| 现行 | 现行有效(后续无大修) | 【现行有效】 |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与特征
1.1 法定定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
- 以小时计酬为主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1.2 与全日制用工的核心区别
| 维度 | 全日制用工 | 非全日制用工 |
|---|---|---|
| 工作时间 | 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 每日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 |
| 合同形式 | 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可订立口头协议 |
| 试用期 | 可约定试用期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 多重劳动关系 | 一般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 | 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 |
| 解除方式 | 提前30日通知或协商等 | 随时通知终止 |
| 经济补偿 | 符合法定情形应支付 | 不支付经济补偿 |
| 工资结算周期 | 至少按月支付 | 最长不超过15日 |
| 最低工资 | 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 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核心规则
2.1 劳动合同
-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强制书面形式
- 但为防范争议风险,实务中建议仍采用书面形式
-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2 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70条)。这是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用人单位违法约定并实际履行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83条)。
2.3 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72条)
-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各地标准不同
- 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4 终止用工
-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第71条)
- 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第71条)
- 这是非全日制用工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体现了灵活性与用工风险的分担
三、社会保险
3.1 参保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有特殊规定:
- 养老保险: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部分地区有特别规定)
-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践中各地有不同做法
3.2 工伤认定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动关系的认定
4.1 认定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非全日制用工,核心在于工作时间是否满足法定标准:
- 每日平均不超4小时
- 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
即使双方约定为"非全日制",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上述标准的,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关系,适用全日制用工的全部劳动法规。
4.2 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 维度 |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 劳务关系 |
|---|---|---|
| 法律性质 |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 民事合同关系 |
| 从属性 | 存在人格和经济从属性 | 平等主体,无从属性 |
| 管理方式 | 接受用人单位管理 | 自主安排,只交付成果 |
| 法律后果 | 最低工资、工时限制等保护 | 仅适用合同法 |
五、用人单位合规要点
- 严格控制工作时间:确保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 不得约定试用期:该约定无效且可能产生赔偿
- 按时结算工资:最长不超过15日
-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部分地区要求用人单位缴纳
- 留存用工证据:建议采用书面协议,便于防范争议
- 避免"假非全日制真全日制":以非全日制名义用工但实际管理控制程度与全日制无异的,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
- 《劳动法意见》
- 《劳动法》
实务参考
- 劳务派遣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