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2021年1月1日施行)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高度危险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 | 共同侵权
核心法条
| 法律依据 | 核心内容 |
|---|---|
| 《民法典》第 1245 条 | 一般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免 |
| 《民法典》第 1246 条 | 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承担侵权责任;仅被侵权人故意可减轻(不能免责) |
| 《民法典》第 1247 条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免责减责事由 |
| 《民法典》第 1248 条 | 动物园动物损害:过错推定责任;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担责 |
| 《民法典》第 1249 条 | 遗弃、逃逸动物损害: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
| 《民法典》第 1250 条 | 第三人过错致动物伤人:被侵权人可向饲养人或第三人求偿,饲养人赔偿后可追偿 |
| 《民法典》第 1251 条 |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0-07-01 | 原《侵权责任法》施行 | 已废止 |
| 2021-01-01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归责体系
1.1 三种层次的责任强度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根据动物类型和管理状态分为三个层次,责任强度递增:
| 层级 | 情形 | 归责原则 | 免责/减责事由 |
|---|---|---|---|
| 一般 | 普通饲养动物 | 无过错责任 | 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可减免(第 1245 条) |
| 加重 | 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 | 加重无过错责任 | 仅被侵权人故意 → 可减轻,不可免责(第 1246 条) |
| 最严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 最严格无过错责任 | 无任何免责减责事由(第 1247 条) |
最高法在 2024 年典型案例中指出:"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
1.2 责任主体
- 饲养人:对动物具有所有权或占有权的人
- 管理人:实际控制和管理动物的人
- 二者不一致时,被侵权人可选择向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第 1250 条)
二、一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 1245 条)
2.1 构成要件
- 存在饲养的动物(非野生动物)
- 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包括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
- 动物的危险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2 因果关系认定的扩张
"无接触式伤害"亦属动物致害: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于危险之一。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追逐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后果。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典型案例:张某甲驾驶电瓶车被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致惊吓摔倒,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犬只追逐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24-07-2-380-002)
2.3 减免责任事由
- 被侵权人故意:可免除饲养人/管理人责任
- 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可减轻饲养人/管理人责任
- 饲养人/管理人须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三、违反管理规定的加重责任(第 1246 条)
3.1 适用范围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不束犬链、任由未成年人遛犬等)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加重责任。
3.2 减免规则显著收窄
- 仅被侵权人故意可减轻责任,不能免责
- 被侵权人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均不构成减免事由
典型案例:斯某让其 7 岁儿子欧某独自遛犬致不满 1 岁的婴儿洪某某被抓伤。法院认定,斯某违反相关规定让未成年人遛犬,属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2024-07-2-380-001)
3.3 常见违反管理规定情形
- 携犬出户未束犬链
- 非成年人牵领犬只
- 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
- 未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第 1247 条)
4.1 最严格无过错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 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可以援引
- 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包括逗犬行为),饲养人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即使已束犬链、已接种免疫等,亦不能免责
4.2 危险动物的认定
依据各地养犬管理规定,通常包括:
- 烈性犬:如藏獒、罗威纳等(各地名录有所差异)
- 大型犬:如阿拉斯加犬等,在部分城市属禁止饲养范围
4.3 地方名录差异注意
程啸教授指出,各地对烈性犬的认定存在差异。同一犬种在成都可能未被纳入禁止饲养名录,但在北京、上海、西安等城市则明列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但即便该犬不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若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不束犬链等),饲养人仍应承担加重无过错责任(第 1246 条)。
典型案例:刘某某在城市禁养区饲养阿拉斯加犬,7 岁儿童徐某某逗犬时被该犬抓伤面部。再审法院认定,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适用最严格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虽有逗犬过失也不能减轻饲养人责任。(2024-07-2-380-004)
五、特殊类型
5.1 动物园动物损害(第 1248 条)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须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才能免责。
5.2 遗弃、逃逸动物损害(第 1249 条)
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即便动物已脱离控制。
5.3 第三人过错致动物伤人(第 1250 条)
被侵权人可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赔偿范围
6.1 人身损害赔偿
动物致害赔偿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 1179 条),包括:
-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误工费
-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6.2 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考量
典型案例:孕妇安某被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发现怀孕后选择终止妊娠。法院认定,犬只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终止妊娠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应由饲养人赔偿。(2024-07-2-380-003)
在认定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与终止妊娠间因果关系时,除依赖鉴定和医学结论外,还应考量一般社会认知并兼顾社会伦理,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价值引导。
七、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衔接
违规养犬行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没收犬只
- 罚款
- 吊销养犬登记证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依法支持公安机关对违规养犬的行政处罚行为,体现"抓前端、治未病"的治理思路。典型如王某某无证养犬十一只且未拴牵引绳,经责令拒不整改,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的决定得到法院支持。
八、司法政策趋向
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发布 6 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呈现以下政策导向:
- 严格规制烈性犬养犬:不得饲养禁养犬种,违法者承担全部责任
- 扩张因果关系认定:"无接触式伤害"(追逐致人受惊摔伤)纳入动物致害范围
- 周延保护受害人:衍生损害(如终止妊娠手术)纳入赔偿范围
- 行政先行、司法支持:支持行政机关源头执法,避免损害发生
- 多元解纷:法庭调解与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协同配合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45-1251 条
法院审判指导
- 江苏省高院适用《侵权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0年最新).md)
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2024 年 2 月,6 个案例)
-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 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 孕妇被犬咬伤终止妊娠
- 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 禁养大型犬致孩全面赔偿
- 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 未成年人遛犬致害
- 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 犬只追逐致人受惊摔伤
学术文章
- 程啸:由"恶犬伤童"事件想到的一个不合理的司法解释 — 探讨动物致害同时构成犯罪时的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