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商标法(2019年修正)、专利法(2020年修正)
驰名商标保护
核心法条
- 《商标法》第 13 条: [现行有效]
- 第 2 款: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第 3 款: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商标法》第 14 条:驰名商标认定的考量因素(相关公众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地域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其他因素)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年)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21-06-01 | 新《专利法》施行(第四次修正) | 现行有效 |
| 2021-06-01 | 新《著作权法》施行(第三次修正) | 现行有效 |
| 2019-11-01 | 《商标法》修正(恶意注册规制) | 第四次修正 【现行有效】 |
一、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与原则
(一)保护目的
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在于适当扩张具有较高知名程度的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不是评定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二)认定原则
- 被动认定原则:依当事人请求,法院不主动认定
- 个案认定原则:仅在个案中有效认定,不产生普遍约束力
- 事实认定原则:作为案件认定事实而非授予称号
- 按需认定原则: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确有必要时才认定
- 判前审核制度: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需认定的,应在判决前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一)证明因素(第 14 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包括使用历史和持续使用情况)
-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保护的记录
-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 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 证明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众所周知的其他因素
(二)时间节点
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节点为诉争商标申请日或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提供的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证据能够证明该商标在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应予采信。
(三)一般公众广泛知晓的减轻举证责任
对于一般公众广泛知晓的驰名商标,应当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情况的举证责任。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 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该商标
- 保护标准:容易导致混淆
- 即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相关公众容易误认商品来源
(二)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 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该商标
- 保护标准:误导公众,致使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 不仅限于避免商品来源的混淆,还应扩大保护至避免对驰名商标的"淡化"
(三)保护强度与知名度的对应关系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 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驰名商标,给予更宽的跨类保护范围和更强的保护力度
- 不应要求驰名商标具有等同划一的知名程度
四、跨类保护的具体适用
(一)商品关联性的考量
在跨类保护中,应考虑:
-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 是否具有较强关联性的商品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 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不当利用或损害驰名商标的商誉
(二)淡化理论的引入
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应仅以混淆为判断标准,还应引入淡化理论:
- 弱化:削弱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的唯一联系
- 丑化:将驰名商标用于不适当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其商誉
- 不当利用:搭便车利用驰名商标的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程序规范
(一)管辖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发现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判前审核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需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在判决前以请示案件的形式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请示报告应包括基本案情、主要证据、审查意见等。
(三)判后备案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报送裁判文书原件和电子文档,并由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防止虚假诉讼
严格执行判前审核制度,防止当事人为骗取驰名商标的认定而进行虚假诉讼。
六、驰名商标保护在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的适用
(一)行政裁决中的驰名商标保护
在商标评审行政案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司法解释确定,尤其是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应仅限于避免混淆,而应扩大至避免"淡化"。诉争商标行政裁决如仅以混淆标准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驰名商标与相对事由
驰名商标权利人可在诉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院审判指导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判前审核及判后备案程序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的意见》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4年)](../../../法院审判指导/北京规定/2014-02-14_200646_5339_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4年).md)
- 四川高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