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强制许可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专利侵权
现行基准: 2020年修正《专利法》第六章(第53-62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核心法条
- 《专利法》第5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54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55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56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可以给予交叉强制许可。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57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58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法》第5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59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21-06-01 | 新《专利法》施行,强制许可制度条文序号调整(原第48-57条调整为第53-62条),实质内容基本不变 | 现行有效 |
| 2012年 |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4号),完善强制许可申请和审查程序 | 现行有效 |
| 2008年 | 《专利法》第三次修正,增加公共健康出口强制许可("多哈宣言"履约条款) | 2008年修正第50条 |
一、强制许可的制度性质
专利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独占性的法定例外限制。专利权虽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但出于公共利益、反垄断、公共健康等特殊考量,法律允许不经专利权人同意授权第三方实施其专利。
核心特征:
1. 强制许可的授出不以专利权人同意为前提
2. 被许可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亦无权再许可他人
3. 被许可人仍需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
4. 强制许可的授予属于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调整
二、强制许可的适用情形
2.1 未实施强制许可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3条第(一)项。
适用条件:
- 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
- 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
- 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
- 申请人具备实施条件
实务要点:这是最常见的强制许可类型,但实践中极少适用。因专利权人的"实施"包括自行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只要专利权人已授权他人实施即不构成"未实施"。
2.2 反垄断强制许可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3条第(二)项。
适用条件:专利权人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前置程序:需要先行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垄断行为认定。
2.3 公共利益/紧急状态强制许可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4条。
适用条件: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典型案例:公共卫生事件(如新冠疫情期间)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即是典型情形。
2.4 公共健康出口强制许可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5条。
适用条件: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给予制造并出口到符合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强制许可。
国际法基础:WTO《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及WTO总理事会《实施〈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定》。
2.5 交叉(从属)强制许可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6条。
适用条件:
- 后一发明比前一发明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 后一发明的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的实施
- 可给予交叉强制许可,即前后专利权人均可获得对方专利的实施权
三、强制许可的限制
3.1 半导体技术特别限制
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仅限于公共利益目的和反垄断目的两种情形(《专利法》第58条)。
3.2 非独占性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法》第59条)。
3.3 合理使用费
被许可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法》第57条)。
四、程序与救济
申请程序:依照《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修订)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行政裁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请求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司法救济:专利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专利法》第61条)。
五、中国实务现状
我国自《专利法》实施以来,尚无实际授予强制许可的案例。主要原因包括:
1. 专利权人通常不会完全拒绝许可,多以合理条件授权
2. 强制许可涉及重大国际影响,决策极为审慎
3. TRIPS协定规定的程序复杂,涉及国际协商与通知义务
但在公共卫生危机等特殊情形下,强制许可制度具有重要的威慑功能和谈判杠杆作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