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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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 专利侵权 | 专利无效宣告 | 专利侵权抗辩与现有技术

现行基准声明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程序。专利无效宣告是专利侵权诉讼中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抗辩手段。

核心法条

法条 内容摘要 效力状态
《专利法》(2020修正,2021年6月1日施行)第45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现行有效
《专利法》第46条 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行有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2024年1月20日施行) 详细规定无效宣告的程序规则 现行有效
《专利审查指南》(2024年版) 无效宣告的审查标准和操作流程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 依据来源
2009-10-01 第三次修正后,无效宣告的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第三次修正
2021-06-01 第四次修正引入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侵权诉讼交叉处理的协调机制 第四次修正
2024-01-20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优化无效宣告审查程序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

一、无效宣告的理由

1.1 实体性无效理由

  • 缺乏新颖性:该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
  • 缺乏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缺乏实用性:不能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
  • 不属专利保护客体: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等

1.2 形式性无效理由

  •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 权利要求不清楚或不简要
  • 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
  •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1.3 其他无效理由

  • 同样的发明创造已被授予专利权(重复授权)
  • 申请主体不适格
  • 违反保密审查规定

二、无效宣告程序

2.1 请求提交

  •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
  • 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提供证据
  • 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2.2 审查程序

  • 形式审查:检查请求文件是否完备
  • 转交专利权人答复
  • 口头审理(必要时)
  • 作出审查决定

2.3 审查结果

  • 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继续有效
  • 部分无效: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 全部无效: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三、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的交叉

3.1 中止诉讼

  • 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 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一般不中止诉讼(因经过实质审查)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较多情况会中止诉讼

3.2 不中止的情形

  • 发明专利已经被实质审理
  • 被诉侵权人明知现有技术情况
  • 无效宣告请求明显缺乏依据

四、实务要点

4.1 无效宣告策略

  • 广泛检索现有技术,选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 结合多个无效理由进行攻击
  • 必要时提交专家意见和实验数据

4.2 侵权诉讼中的应对

  • 作为被告,尽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 在答辩期内提出,争取中止诉讼
  • 作为原告,提前评估专利稳定性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标准

  • 《专利法》(2020修正)
  •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

案例分析

  • 专利无效宣告典型案例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