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专利侵权 | 专利无效宣告 | 专利侵权抗辩与现有技术
现行基准: 2020年修正《专利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核心法条
- 《专利法》第35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36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性"要求)。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26条: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公开充分性)。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现行有效]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实质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现行有效]
- 《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修订):规定了实质审查的审查基准、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21-06-01 | 新《专利法》施行,实质审查制度基本框架不变,新增优先审查相关规定 | 现行有效 |
| 2024-01-20 | 新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细化审查程序与答复期限规则 | 国务院令第769号,现行有效 |
| 2023-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专利审查指南》,调整审查标准和操作规程 | 国知局公告,现行有效 |
一、实质审查的申请与启动
1.1 实质审查的范围
实质审查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这是三类专利审查制度的核心区别。
1.2 启动方式
实质审查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
- 依请求启动: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这是通常的主要方式。
- 依职权启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较少使用。
1.3 逾期不请求的后果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依法请求恢复权利。
1.4 优先审查制度
2020年《专利法》增加了优先审查制度(第35条第2款),对于涉及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各地重点发展产业或者准备实施的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专利局应当在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首次审查。
二、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
2.1 新颖性审查
新颖性是专利授权的第一道门槛。《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关键要点:
- 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2008年修正后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 抵触申请: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申请日后公布的相同专利申请,虽不构成现有技术,但影响新颖性
- 宽限期: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在规定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同意泄露等情形下不丧失新颖性(《专利法》第24条)
2.2 创造性审查
创造性是实质审查中争议最多、难度最大的审查要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方法(《专利审查指南》确立的"三步法"):
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 判断该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简单的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次试验就能得出的。
显著的进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2.3 实用性审查
实用性相对容易审查。《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排除情形:违背自然规律的方案(如永动机)、仅提出技术构思但无法实施的技术方案、依赖个人独特技能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等不具有实用性。
2.4 公开充分性审查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要求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判断标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记载,不需要进行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施该发明,解决所提出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2.5 权利要求书审查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内容:
- 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 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 权利要求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实质审查的程序
3.1 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存在缺陷的,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缺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在答复时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33条)。
3.2 答复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规定,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四个月,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两个月。
3.3 驳回与授权
-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审查员认为申请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
- 审查员认为申请符合全部授权条件的,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予以公告
3.4 复审程序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法》第45条)。
四、实务要点
- 实质请求时机:建议尽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避免因疏忽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 审查意见答复策略:答复时应当逐条回应审查意见,必要时配合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修改时注意不得超范围原则。
- 创造性抗辩重点:应着重论证区别特征非显而易见性,以及实际取得的有益效果。
- 优先审查的利用: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利用优先审查制度,可大幅缩短审查周期(通常从三年缩短至数个月)。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学术文章
- 专利实质审查"三性"判定标准相关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