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委托合同 | 行纪合同 | 合同效力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961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64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9-10 | 《合同法》第424-427条首次专章规定"居间合同"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961-966条将"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适用规则从"适用"调整为"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现行有效】 |
一、中介合同的概念与更名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基于通俗易懂的考虑,《民法典》将"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居间人"修改为"中介人"——名称变化,实质不变。
核心特征:
1. 双务有偿:中介人的服务为对价,委托人支付报酬。
2. 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3. 非要式性:不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
4. 以促成合同成立为目的:中介成功的,获取报酬;未成功的,不得请求报酬。
二、中介人的义务
(一)如实报告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中介合同的核心义务。
(二)损害赔偿责任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报酬请求权与费用请求权
(一)报酬请求权的条件
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二)必要费用请求权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按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委托类合同三分比较
| 维度 | 委托合同 | 行纪合同 | 中介合同 |
|---|---|---|---|
| 名义 | 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 | 行纪人自己名义 | 不涉及合同关系本身 |
| 法律地位 | 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 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 | 仅传达双方意思表示 |
| 费用承担 | 委托人负担 | 行纪人负担 | 中介人负担(未成功可请求必要费用) |
| 有偿性 | 可有偿可无偿 | 有偿 | 有偿 |
| 适用范围 | 宽: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 窄:贸易行为 | 窄:报告机会/媒介服务 |
五、技术中介合同特别规则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以及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的合同。中介人对技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没有过错,并且技术合同无效/撤销不影响中介条款继续有效的,中介人仍可请求给付报酬。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4(第6926-6936行中介合同专章;第4014-4030行技术中介合同;第5252行委托合同与中介合同区分)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1(第5220-5228行委托类合同体例编排变化与参照适用调整)
实务参考
- 企业合同管理33讲(第三版)202008 付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