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人民调解
核心法条
- 《人民调解法》第 2 条: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现行有效]
- 《人民调解法》第 31 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现行有效]
- 《人民调解法》第 33 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01 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司法确认程序的具体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53-360 条: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7-06-27 |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21-12-24 | 扩大涉外编内容 | 修正案 |
| 2023-09-01 | 第四次修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完善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
| 2024-01-01 |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人民调解的组织与范围
1.1 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设在全国各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组成要求:
- 委员由群众推举产生
- 至少有一名女性委员
- 多民族地区应当有少数民族委员
-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政策知识
1.2 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主要调解下列民间纠纷:
-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
- 邻里纠纷(相邻关系、物业纠纷、噪音扰民等)
-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工资、工伤赔偿等)
- 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民间借贷等)
- 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等)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其他民事纠纷
不予调解的案件:
- 涉及刑事犯罪的
-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
- 已向法院、公安机关、仲裁机构受理的
二、调解程序
2.1 调解启动
人民调解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启动:
1. 当事人申请: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2. 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做工作征得当事人同意
3. 法院/行政机关委托:法院、公安、行政机关在受理纠纷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2 调解原则
- 自愿原则:调解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人民调解不得继续
- 合法原则: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 公平公正原则:人民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3 调解过程
- 受理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进行登记
- 调查了解:调解员调查了解纠纷事实
- 调解协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 达成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调解协议
- 未达成协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终结,告知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司法确认程序
3.1 申请条件
- 调解协议须由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
-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提出申请
-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2 审查内容
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 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 是否违背社会公德
- 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
- 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可行
3.3 确认结果
- 确认有效: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赋予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不予确认: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重新调解、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3.4 救济途径
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确认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
- 当事人: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案外人: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衔接
4.1 诉前调解
法院立案前,经法院引导和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派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的,可申请司法确认或撤回起诉;调解不成的,转入诉讼程序。
4.2 诉讼中委托调解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 与仲裁调解的衔接
部分地区试点仲裁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赋予仲裁执行力。
五、常见争议与裁判规则
5.1 调解协议的效力
核心问题:未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裁判规则:未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只能以调解协议为依据另行提起诉讼,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5.2 虚假调解
核心问题:当事人串通达成虚假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如何处理?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查中发现调解协议内容涉及虚假诉讼的,应当裁定不予确认,并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人民调解协议的撤销
可撤销情形:
-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达成协议
- 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
- 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 调解协议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三人有权以调解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与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