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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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2021年1月1日施行)

人身损害赔偿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交通事故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 产品责任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80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0-07-01 原《侵权责任法》施行 已废止
2021-01-0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施行 【现行有效】

一、赔偿范围

基本赔偿项目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以下项目:

  1.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等
  2. 护理费: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护理人员的费用
  3. 交通费:就医、转院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4. 营养费:加强营养所需的费用
  5.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6. 误工费:因伤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

特殊赔偿项目

  1. 残疾赔偿金:造成残疾时的赔偿
  2. 残疾辅助器具费: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3. 丧葬费:造成死亡时的丧葬费用
  4. 死亡赔偿金:造成死亡时的赔偿
  5.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 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的赔偿

二、各项赔偿计算标准

医疗费

  • 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 已由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的部分,侵权人仍应赔偿(浙江高院2013年解答)
  • 赔偿义务人不能因受害人享受社保待遇而减免责任

误工费

计算公式:误工费 = 年工资额 ÷ 365 × 误工天数

计算标准(浙江高院2013年解答):
1. 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 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 不能证明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4. 无法证明行业和收入的: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误工时间
- 一般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赔偿义务人证明定残存在不合理迟延的,可参照治疗终结时间或医嘱休息时间确定

年满60周岁仍可支持:有充分证据证明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丧失劳动能力和收入的,酌情确定误工费。

护理费

住院期间:按照当地医院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计算(金华标准:150元/天)

非住院期间: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级别,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酌情确定

长期护理依赖(金华标准):
- 全部护理依赖(5项均需护理):50%
- 大部分护理依赖(3项):40%
- 部分护理依赖(1项):30%
- 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残疾赔偿金

计算基数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 伤残赔偿指数
- 60周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伤残赔偿指数
- 一级伤残:100%
- 二级:90%
- 三级:80%
- 四级:70%
- 五级:60%
- 六级:50%
- 七级:40%
- 八级:30%
- 九级:20%
- 十级:10%

多处伤残附加指数(浙江高院2013年解答):
- 以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
- 二至五级:每增加一处增加4%
- 六至十级:每增加一处增加2%
- 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
-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特殊规定(第1180条):
-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旨在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被扶养人生活费

列支方式:不再作为独立项目,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计算条件
-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 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

计算标准
- 依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环境确定(城镇或农村标准)
- 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一人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

确定标准(浙江高院2013年解答):
- 一般以5万元为限
- 情节特别恶劣、损害特别严重的,不超过10万元

量化标准(金华中院2016年标准):
- 十级伤残:3000-5000元
- 每增一个伤残等级加3000-5000元
- 一级伤残或死亡:30000-50000元
- 不构成伤残:5000元以下酌情确定

三、城乡标准统一

基本原则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可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情形(浙江高院2013年解答)

  1. 户籍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2. 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
  3. 农村户口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消费地在城镇

金华中院具体操作标准

农民进城务工人员
- 本市农民:劳动合同+工资单(事故前一年)
- 外地农民:还需居住证明(暂住证或租房合同)

农民经商
- 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 配偶受伤需当地工商所出具夫妻共同经营证明

失地农民
- 失地农民保障手册
- 或国土局/土地征用办出具土地被征收90%以上证明

农村户籍在校生
- 注册的学生证

四、特殊问题

医疗社保与侵权责任

受害人享受医疗社保或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的,不影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此减轻。

误工费计算天数

误工费按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节假日、双休日。经测算,按日历天数和按计薪天数计算的误工费无明显差距,故采用日历天数标准化计算。

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按其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一般参照国产普及型配置标准确定。法院可咨询两家以上配置机构,综合考虑承受能力、材料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价格。

定残后生存年限届满

赔偿权利人在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生存的,能否继续请求支付残疾赔偿金?实践中存在争议,需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1179-1183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法院审判指导(浙江)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法院审判指导/浙江规定/2014-04-06_000142_6051_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4年).md) — 15个关键问题权威解答
  • 2016年最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 详细计算标准和实务操作

最高法院答复

  • 最高院工作答复: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 最高院2014年度第4867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应执行统一标准的建议及答复
  • 最高院关于取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同命不同价的建议及答复

学术文章

  • 杨立新等:自然人死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享有抚养来源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 特殊抚养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地方规定

  • 北京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

引用资料: 9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