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1128条(2021年1月1日施行,继承编重大修订)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法律知识体系编译
关联概念:转继承 | 继承 | 遗产分割 | 遗嘱继承
核心法条
| 法律依据 | 条文号 | 核心内容 | 效力状态 |
|---|---|---|---|
| 《民法典》 | 第 1128 条第1款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128 条第2款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2021年新增) | 现行有效(重大修订) |
| 《民法典》 | 第 1127 条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 现行有效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1985-10-01 | 原《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 — | 已废止 |
| 2021-01-01 | 原规则仅限"子女的晚辈"代位 | 新增: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代位继承 |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 |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1.1 定义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当某一顺序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特定近亲属依法代为承继其继承份额的制度。
1.2 核心特征
| 特征 | 说明 |
|---|---|
| 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
| 前提条件 | 被代位人(原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 继承份额 |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 |
| 人数不限 | 代位继承人有数人的,共同分配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 |
| 代位限制 | 第一代位: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二代位:兄弟姐妹的子女 |
二、代位继承的类型
2.1 第一顺位代位(传统代位)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代位人 | 与被代位人的关系 | 代位层级 |
|---|---|---|
| 孙子女、外孙子女 | 被代位人(死者)的子女 | 第一代位 |
| 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 被代位人的孙子女 | 可以代位 |
| 曾曾孙子女 | 依此类推 | 可以代位 |
注意:代位不受辈数限制,但只限直系晚辈血亲(不包括配偶和旁系血亲)。
2.2 第二顺位代位(2021年新增)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新增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继承。
意义:在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的情况下,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减少了遗产收归国有的可能。
2.3 两种代位的适用顺序
| 适用条件 | 代位类型 | 说明 |
|---|---|---|
| 被继承人有子女 | 第一顺位代位 |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子女代位继承 |
| 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由兄弟姐妹继承 | 第二顺位代位 | 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代位继承 |
三、丧失继承权对代位继承的影响
3.1 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
被代位人(父/母或兄弟姐妹)因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代位人)仍可代位继承,除非代位人自身也丧失继承权。但如被代位人自己放弃继承的,不产生代位继承。
3.2 代位人丧失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本身有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该代位人丧失代位继承权。其他共同代位人的代位权不受影响。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分
| 对比维度 | 代位继承 | 转继承 |
|---|---|---|
| 死亡时间 |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
| 权利来源 | 法律直接规定的代位权 | 继承人生前已取得的继承权 |
| 适用范围 | 仅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
| 主体范围 | 限定的代位继承人 | 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1128条
学术参考
- 民法典继承编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