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6-70 条
仲裁裁决书制作与效力规则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仲裁一裁终局制度 | 仲裁裁决的补正 | 仲裁调解
核心法条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6 条:裁决的作出方式 -- 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7 条:裁决书的内容要求与签名盖章规则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8 条:先行裁决权 -- 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9 条:裁决书的补正 -- 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的补正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70 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09-01 | 原《仲裁法》第 53-57 条确立裁决书制作规则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
| 2025-09-12 | 条文序号统一调整(第 66-70 条),实质基本不变 | 主席令第54号 |
| 2026-03-01 | 新修订《仲裁法》施行 | 现行基准规则 |
一、裁决的作出
1.1 表决规则
| 情形 | 裁决方式 |
|---|---|
| 多数意见 | 裁决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 |
| 无法形成多数意见 | 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
| 独任仲裁庭 | 由独任仲裁员作出 |
1.2 不同意见的处理
-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第 67 条)
二、裁决书的内容
2.1 法定必备内容
裁决书应当写明:
1. 仲裁请求
2. 争议事实
3. 裁决理由
2.2 可省略的内容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2.3 形式要件
- 签名:仲裁员签名(不同意见者可不签)
- 盖章:加盖仲裁机构印章
三、裁决的特殊形态
3.1 先行裁决(第 68 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与最终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 情形 | 示例 |
|---|---|
| 责任认定已清楚 | 损失金额尚需鉴定,可先行确认责任 |
| 部分请求已确定 | 部分请求有明确依据可先行裁决 |
| 防止损失扩大 | 部分事项需要尽早执行以止损 |
3.2 调解书与裁决书的等价性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 64 条)。
四、裁决的补正与解释(第 69 条)
4.1 补正范围
| 补正类型 | 说明 | 期限 |
|---|---|---|
| 文字错误 | 错别字、漏字、多字 |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 |
| 计算错误 | 数计算错误 |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 |
| 遗漏事项 | 仲裁庭已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 |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 |
4.2 补正的主体
- 仲裁庭可依职权补正:发现错误后主动补正
- 当事人可请求补正: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
- 补正构成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五、实务要点
- 裁决书是终局文件,一旦作出即生效,无上诉机制
- 注意补正期限:30 日内可请求补正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
- 先行裁决灵活运用:可在部分请求或问题明确时先行裁决
- 不同意见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影响裁决效力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与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 修订) — 第 66-7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