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92 条 + 各仲裁机构收费规则
仲裁费用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仲裁庭组成与仲裁程序 | 仲裁调解
核心法条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92 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67 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原第 76 条(2017 修正):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已被第 92 条取代] [现行有效]
-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仲裁收费的基本框架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09-01 | 原《仲裁法》确立仲裁费用交纳原则,授权国务院制定收费办法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
| 1995-07-28 | 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发布 | 国务院办公厅 |
| 2025-09-12 | 《仲裁法》修订,条文序号由第 76 条变更为第 92 条,内容不变 | 主席令第54号 |
| 2026-03-01 | 新修订《仲裁法》施行 | 现行基准规则 |
一、仲裁费用的构成
1.1 费用类型
仲裁费用通常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 费用类型 | 内容 | 承担方式 |
|---|---|---|
| 案件受理费 | 仲裁机构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费用 | 按争议金额比例收取,申请人预缴 |
| 案件处理费 | 包括常规处理费和特殊处理费 | 据实收取,申请方预缴 |
1.2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累进计算。以宁波仲裁委员会为例:
| 争议金额 | 收费标准 |
|---|---|
| 1,000 元以下 | 50 元 |
| 1,001 至 50,000 元 | 4% |
| 50,001 至 100,000 元 | 3% |
| 100,001 至 200,000 元 | 2% |
| 200,001 至 500,000 元 | 1.5% |
| 500,001 至 1,000,000 元 | 1% |
| 1,000,001 至 40,000,000 元 | 0.5% |
| 40,000,001 至 200,000,000 元 | 0.4% |
| 200,000,001 元以上 | 0.3% |
1.3 案件处理费
常规处理费
| 争议金额 | 常规处理费 |
|---|---|
| 50 万元以下 | 1,000 元 |
| 50-100 万元 | 2,000 元 |
| 100-500 万元 | 3,000 元 |
| 500-1,000 万元 | 4,000 元 |
| 1,000 万元以上 | 5,000 元 |
常规处理费包括:仲裁员出差差旅费、复制和送达材料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特殊处理费
由申请方预付或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 咨询、鉴定、评估、审计、检测、翻译、公告、异地调查等费用
二、仲裁费用的交纳与退还
2.1 预缴义务
| 情形 | 预缴义务人 | 缴纳期限 |
|---|---|---|
| 仲裁申请 | 申请人 | 收到《预缴仲裁费用通知书》后 7 日内 |
| 增加仲裁请求 | 请求方 | 接到通知后 5 日内补交 |
| 仲裁反请求 | 反请求方 |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按通知缴纳 |
逾期不缴费的后果: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
2.2 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缓、减、免交仲裁费用,需提交申请书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适用情形包括: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救济对象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的情形
2.3 退费规则
以宁波仲裁委员会为例:
| 退费情形 | 退费比例 |
|---|---|
| 仲裁庭组成前撤回仲裁申请 | 退还 100% 案件受理费 |
| 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撤回 | 退还 70% 案件受理费 |
| 首次开庭后至裁决作出前撤回 | 退还 50% 案件受理费 |
| 裁决作出后 | 不予退还 |
三、仲裁费用的最终负担
3.1 一般原则
仲裁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仲裁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
3.2 具体分担规则
| 案件结果 | 仲裁费用分担 |
|---|---|
| 败诉 | 败诉方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 | 按胜诉和败诉的比例分担 |
| 双方和解 | 按和解协议约定分担;无约定的,由双方协商或仲裁庭决定 |
| 调解结案 | 由双方协商决定分担比例 |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申请人承担 |
3.3 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仲裁费用的分担进行适当调整:
- 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 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 考虑是否存在滥用仲裁程序的情形
四、仲裁费用与律师费的关系
4.1 律师费仲裁支持的原则
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可以支持当事人的合理律师费请求,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当事人在仲裁请求中明确提出律师费主张
- 提供充分的律师费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 律师费数额在合理范围内
4.2 律师费承担的比例
仲裁庭通常根据以下因素决定律师费的分担:
- 案件的复杂程度
- 律师工作的实际成果
- 当地律师收费的一般标准
- 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 败诉的比例
五、国际商事仲裁费用分配
5.1 "loser pays" 原则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普遍遵循"败诉方承担全部费用"(costs follow the event)原则:
- 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
- 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合理律师费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按胜败比例分配
5.2 国际仲裁成本的考量
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通常较高,涉及:
- 多法域律师团队的代理费
- 跨境证人和专家的差旅费
- 翻译费用
- 境外仲裁庭的场地费用
- 国际仲裁机构的机构管理费(如 ICC、HKIAC 费用显著高于国内机构)
六、实务要点
6.1 申请人的策略
- 准确计算争议金额: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累进计算,过高或过低估算都不利于费用管理
- 及时缴费:收到通知后 7 日内缴费,避免因逾期被撤回
- 经济困难申请减免费用:符合条件者应主动申请
- 合理主张律师费:在仲裁请求中一并提出,并提供完整凭证
6.2 被申请人的策略
- 核实费用预缴:申请人未按时缴费的,可据此主张撤回申请
- 反请求也需缴费: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同样需要预缴仲裁费用
- 关注费用异常:对超标的收取的费用可提出异议
- 经济困难时申请减交:符合条件者及时申请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与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 修订) — 第 67、92 条
- 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办法(2025 修订)
学术文章
- 高昂的律师费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何分配
关联概念
- 仲裁调解 — 调解结案时的费用分担由当事人协商
- 仲裁庭组成与仲裁程序 — 仲裁程序中的费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