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税务合规体系
核心法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132条: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具体办法,以及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汇算清缴的程序、期限、资料要求、退税补税规则 [现行有效]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8-01-01 |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 |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
| 2009-04-16 | 国税发[2009]79号重新制定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生效 | 国税发[2009]79号 |
| 2021-01-01 | 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实行简化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
| 2026-01-01 | 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同步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配套规定 |
一、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与法律性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国税发[2009]79号第2条)。
汇算清缴是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计算、自行结清"的法定行为,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1.2 适用主体与排除范围
应当进行汇算清缴的主体:
-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
- 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 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进行汇算清缴
排除主体:
-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国税发[2009]79号第3条)
二、汇算清缴期限
2.1 一般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国税发[2009]79号第4条)。
2.2 特殊期限
经营终止情形:
-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
-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汇算清缴(国税发[2009]79号第4条)
2.3 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特殊困难不能补缴税款的,应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2.4 预缴申报衔接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税发[2009]79号第5条)。
三、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 序号 | 资料类型 | 说明 |
|---|---|---|
| 一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 主表及全部附表 |
| 二 | 财务报表 | 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 三 | 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 税收优惠备案、特殊事项备案等 |
| 四 | 分支机构情况资料 |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征税方式、预缴税情况 |
| 五 | 中介机构代理报告(如委托) | 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 |
| 六 |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如涉及) | 关联企业交易往来报告 |
| 七 | 其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 | 依具体要求确定 |
四、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
4.1 收入类调整
-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调整(视同销售、递延收入等)
-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确认
- 免税收入不得对应分摊扣除(国税发[2009]79号相关规定)
4.2 扣除类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可扣除的支出必须满足:
- 实际发生:非预计或未发生的费用
- 与取得收入有关:属于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 合理: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不得扣除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 赞助支出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3 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
$$
应补(退)税额 = 应纳所得税额 - 已预缴税额 - 已核定预缴税额
$$
五、退税与补税
5.1 退税
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应纳所得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国税发[2009]79号第11条)。
5.2 补税
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应纳所得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有特殊困难不能补缴的,应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国税发[2009]79号第11、12条)。
5.3 汇算期内纠错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国税发[2009]79号第10条)。
六、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6.1 汇算清缴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汇算清缴属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行为,不等同于税务稽查。但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有权要求补正。
6.2 汇算清缴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汇算清缴期届满后,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以通过更正申报的方式予以补正。但滞纳金从原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6.3 关联交易申报
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这是同期资料准备和转让定价管理的基础要求。
6.4 核定征收企业注意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但若年度中间征收方式发生变更(核定改查账),变更后的期间应进行汇算清缴。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