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诈骗罪 | 电信网络诈骗
现行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4)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53 条之一第 3 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现行有效]
- 2017 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9-02-28 | 刑法修正案(七)首次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 |
| 2015-11-01 | 刑法修正案(九)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主体范围,提高法定刑 | 刑法修正案(九)第 17 条 |
| 2017-06-01 |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 法释〔2017〕10号 【现行有效】 |
一、构成要件
1.1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行为方式之一:
-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
-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
1.2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对于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或提供的(如银行工作人员、快递员、电信从业者等),从重处罚。
1.3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法释〔2017〕10号第五条,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 信息类型 | 入罪标准 |
|---|---|
| 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信息 | 50 条以上 |
| 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交易信息 | 500 条以上 |
| 其他公民个人信息 | 5,000 条以上 |
| 违法所得 | 5,000 元以上 |
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的,数量或数额标准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计算。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数量或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 500 条以上
- 住宿通信等信息 5,000 条以上
- 其他信息 50,000 条以上
- 违法所得 50,000 元以上
四、与相关罪名的关系
4.1 与诈骗罪的关联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犯罪:
- 通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实施诈骗提供精准目标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
- 仅出售、提供个人信息,未参与诈骗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
- 同时构成两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4.2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交叉
出售他人信用卡、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择一重罪处罚。
4.3 公民信息合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衔接:
-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规则,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本罪
- 敏感个人信息(生物识别、宗教信仰、医疗健康、金融账户等)受到更严格保护
五、量刑要点
5.1 法定刑
| 档次 | 条件 | 刑罚 |
|---|---|---|
| 基本刑 | 情节严重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 加重 | 情节特别严重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从重 | 履职/服务过程中获取后出售或提供 | 基本刑内从重处罚 |
5.2 禁止令
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本罪的,可以依法宣告从业禁止令。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之一
学术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
学术著作
- 刑法全厚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务指引
- 刑法一本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条文汇编
- 刑法释解与适用 第2版 下册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