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制度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证券发行注册制 |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 | 证券欺诈民事赔偿
现行基准: 以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为基准
核心法条
- 《证券法》第10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85条: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推定)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163条: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等的责任 [现行有效]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2020年修订):保荐业务具体规则 [现行有效]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全面注册制下保荐制度的配套修订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6-01-01 | 证券法大幅修订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
| 2020-03-01 | 全面修订:注册制、信息披露强化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 |
| 现行 | 注册制全面推广 | 【现行有效】 |
一、保荐人的法律地位
角色定位
保荐人是证券发行的核心中介机构,在注册制下承担"看门人"职责,对发行人进行全面核查和持续督导。
保荐人资格
| 条件 | 说明 |
|---|---|
| 主体资格 | 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
| 保荐代表人 | 必须配备通过保荐代表人考试的人员 |
| 业务资格 | 取得保荐业务资格 |
| 独立性 | 与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公正履职的利益关系 |
二、保荐人的法定职责
发行阶段职责
- 尽职调查:对发行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出具保荐书
- 辅导工作: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
- 文件核查: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
- 信息披露:确保发行文件和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持续督导职责
| 证券类别 | 持续督导期限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
| 创业板、科创板IPO |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
| 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
| 北交所公开发行 |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
持续督导内容
-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 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关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
- 关注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变动
三、保荐人的责任体系
民事责任
- 连带赔偿责任:保荐人出具的保荐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法》第85条)
-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
| 违法情形 | 处罚措施 |
|---|---|
| 出具虚假保荐文件 | 没收业务收入,并处1-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保荐资格 |
| 未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
| 未勤勉尽责 |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 |
刑事责任
- 欺诈发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保荐人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失实,致使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先行赔付制度
《证券法》第93条规定:
-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
- 先行赔付后,可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实务案例:2020年万福生科案中,保荐人平安证券设立3亿元专项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
五、律师实务建议
- 保荐人选聘:优先选择项目经验丰富、行业匹配度高的保荐机构
- 配合尽调:全面、真实地向保荐人提供企业信息,不隐瞒重大事实
- 合规整改:在保荐人指导下做好上市前合规整改工作
- 持续督导:上市期间积极配合保荐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 风险隔离:保荐人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隔离制度,避免利益冲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部门规章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案例
- 平安证券万福生科先行赔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