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纠纷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信托法》《九民纪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适当性义务 | 信托法 | 明股实债的法律定性 | 私募投资基金
核心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第 2 条:信托定义——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15-17 条: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25-32 条: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22 条:委托人撤销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 [现行有效]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第 88-94 条: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劣后级受益人责任、增信文件性质、保底或刚兑条款无效、通道业务效力、受托人举证责任 [现行有效/司法指导性文件]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 2007 年第 2 号):信托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罚则等 [现行有效]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2018 年):打破刚性兑付、禁止通道业务、实行净值化管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旧观点 | 新规则/新观点 | 依据来源 |
|---|---|---|---|
| 2001-10-01 | — | 《信托法》施行,确立信托基本法律制度(信托定义、财产独立、受托人义务) | 《信托法》 |
| 2007-03-01 | 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2) | 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施行(银监会 2007 年第 2 号令),全面规范信托公司业务运作与监管 | 银监会令 2007 年第 2 号 |
| 2018-04-27 | — | 资管新规施行,统一规范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明确禁止刚性兑付、限制通道业务 | 银发[2018]106 号 |
| 2019-11-08 | 营业信托纠纷缺乏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 《九民纪要》第六部分(第 88-94 条)确立营业信托纠纷的审理规则,包括刚兑无效、通道业务效力认定、受托人举证责任倒置等核心规则 | 法[2019]254 号 |
| 2020-12-31 | 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 2021 年底 | 通道业务过渡期延长后于 2021 年底届满,通道业务全面规范 | 央行等部委通知 |
一、信托的概念与分类
1.1 信托的法律定义
《信托法》第 2 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五大核心要素:
1. 委托人:设立信托的主体,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主体,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3.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
4. 信托财产:信托的客体,须确定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
5. 信托目的:须合法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三大分类:民事信托、营业信托与公益信托
《信托法》第 3 条将信托分为三类:
| 分类 | 定义 | 法律依据 | 纠纷类型 |
|---|---|---|---|
| 民事信托 | 自然人之间基于个人财产管理、传承等目的设立的信托 | 《信托法》第 3 条("民事信托活动") | 家族信托纠纷、遗嘱信托纠纷、遗产管理信托 |
| 营业信托(商事信托) | 信托公司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从事的信托业务 | 九民纪要第 88 条 | 资金信托纠纷、证券投资信托纠纷、房地产信托纠纷、通道业务纠纷 |
| 公益信托 | 为公共利益目的设立的信托 | 《信托法》第 60-73 条 | 公益信托管理纠纷、信托监察人纠纷 |
1.3 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区分标准
区分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核心意义在于确定裁判规则和监管标准的不同:
| 区别维度 | 民事信托 | 营业信托(商事信托) |
|---|---|---|
| 受托人 | 自然人或一般法人 | 持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等) |
| 目的 | 财产管理、传承、保护 | 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
| 监管 | 一般民事法律规范 | 信托监管规定 + 资管新规等 |
| 纠纷管辖 | 普通民事审判庭 | 金融商事审判庭 |
| 信义义务标准 | 一般诚信义务 | 更高的专业标准和勤勉义务 |
| 刚兑禁止 | 不适用 | 适用(九民纪要第 92 条) |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2.1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基础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支柱,也是信托纠纷中最常涉及的法律问题。《信托法》通过第 15-18 条构建了完整的独立性规则体系。
| 独立性维度 | 条款 | 规则内容 |
|---|---|---|
| 独立于委托人财产 | 第 15 条 | 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
| 独立于受托人财产 | 第 16 条 | 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
| 独立于强制执行 | 第 17 条 | 除四种法定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
| 禁止抵销 | 第 18 条 | 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务抵销;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债权债务也不得互相抵销 |
2.2 例外:允许强制执行的四类情形(第 17 条)
| 序号 | 例外情形 | 说明 |
|---|---|---|
| (一) |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享有优先受偿权 | 信托财产上已有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 |
| (二) |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 | 因管理信托而产生的合法债务 |
| (三) |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 信托财产应缴纳的税款 |
| (四)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兜底条款 |
2.3 九民纪要对诉讼保全的特别规定
《九民纪要》第 95-96 条对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作了细化规定:
第 95 条(信托财产的保全):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当事人因纠纷申请对信托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 17 条情形外,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信托公司能够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
第 96 条(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保全):除信托公司作为被告外,对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账户不应当准许采取保全措施。信托公司作为被告时,应采取善意执行措施,尽可能"活封""活扣"。
三、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忠实义务 + 勤勉义务)
3.1 忠实义务
《信托法》第 25 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的核心):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忠实义务的具体禁止性规定:
| 禁止行为 | 条款 | 法律后果 |
|---|---|---|
| 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 | 第 26 条 | 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
| 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 | 第 27 条 | 恢复原状 + 赔偿责任 |
| 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交易 | 第 28 条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相互交易 | 第 28 条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3.2 勤勉义务
《信托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
| 要求内容 | 条款 | 说明 |
|---|---|---|
|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 第 29 条 | 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不同委托人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
| 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 第 30 条 | 原则上应亲自处理,委托他人代处理须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
| 完整记录与报告 | 第 33 条 | 保存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 |
| 保密义务 | 第 33 条 | 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处理信托事务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
3.3 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
| 责任类型 | 触发条件 | 救济方式 |
|---|---|---|
| 撤销处分行为 |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 委托人/受益人申请法院撤销(第 22 条,1 年除斥期间) |
| 损害赔偿 | 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损 | 委托人/受益人请求赔偿 |
| 报酬丧失 | 违反信托目的或重大过失致损 | 在恢复原状或赔偿前不得请求报酬(第 36 条) |
| 解任 | 重大过失或违反信托目的 | 委托人/受益人解任(第 23 条) |
| 共同受托人连带责任 |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规 | 连带责任(第 32 条第 2 款) |
3.4 九民纪要对勤勉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
《九民纪要》在第七部分的开头明确了信义义务在营业信托纠纷中的审查标准:
在主动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受托人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财产管理过程中,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这确立了行为导向的勤勉义务审查路径,而非单纯的结果导向——受托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非仅仅因为投资亏损。
四、刚性兑付的破除
4.1 刚兑的概念与历史背景
刚性兑付(简称"刚兑"),是指在信托产品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中,受托人(如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即保证投资者本金和固定收益不受损失,即使底层资产亏损也由受托人或关联方填补差额。
刚兑在中国信托行业长期存在,主要原因包括:
- 行业声誉压力(担心"暴雷"影响后续募资)
- 监管考核导向(要求信托公司维护稳定)
- 投资者预期(历史经验形成"信托=刚性"的认知惯性)
4.2 刚兑条款无效规则
《九民纪要》第 92 条确立了刚兑条款无效的裁判规则:
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4.3 刚兑无效的深层法理
| 维度 | 说明 |
|---|---|
| 法理基础 | 资管业务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受托人仅收取管理费,不承担投资风险 |
| 监管意图 | 资管新规明确"打破刚兑",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
| 风险隔离 | 受托人不能无限承担底层资产风险,否则将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
| 公平性 | 刚兑实际上是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补贴部分投资者,对其他投资者不公平 |
4.4 刚兑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 后果 | 说明 |
|---|---|
| 刚兑条款本身无效 | 无论以何种形式约定(显性条款、抽屉协议、补充协议) |
| 不影响信托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 部分无效,其余继续有效 |
| 受托人的过错赔偿 | 受益人可主张受托人因过错(如未尽适当性义务、未尽勤勉义务)导致损失的部分赔偿 |
| 赔偿范围 | 不包括预期收益,仅赔偿实际损失,且与受托人过错程度相适应 |
五、通道类信托的责任
5.1 通道业务的概念
《九民纪要》第 93 条首次对"通道业务"作出司法认定:
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
5.2 通道业务的特征
| 特征维度 | 主动管理信托 | 通道业务(事务管理信托) |
|---|---|---|
| 决策权 | 受托人(信托公司) | 委托人自主决定 |
| 信托财产运用 | 受托人主动管理 | 委托人指定运用对象和方式 |
| 管理费 | 较高(主动管理费) | 较低(通道费/服务费等) |
| 风险承担 | 受托人承担管理责任 | 委托人自行承担风险 |
| 勤勉义务标准 | 较高(全面审查、调查义务) | 较低(仅就约定事项履行协助义务) |
5.3 通道业务的效力与责任承担
九民纪要第 93 条的核心规则:
-
过渡期内(至 2020 年底)的通道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即按合同约定判断。
-
通道业务的监管合规:资管新规第 22 条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但这是监管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司法上不宜据此直接否定合同效力。
事务管理信托纠纷的审理要点:
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与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先以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九民纪要第七部分)
5.4 通道信托中受托人的责任边界
在通道信托中,信托公司虽为"通道",但并非完全免责,仍须承担以下最低限度义务:
| 义务类型 | 范围 | 说明 |
|---|---|---|
| 基本合规审查 | 审查委托人指令是否符合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约定 | 不要求实质审查底层资产质量 |
| 信息披露 | 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 按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 |
| 忠实义务 |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 | 忠实义务是最低要求,不因通道而豁免 |
| 协助义务 | 按委托人指令执行、协助办理手续等 | 依合同约定范围 |
实务要点:如果通道信托中的受托人超越了"事务管理"范围,实质性参与了信托财产的投资决策,则可能被认定为主动管理信托,承担更高的勤勉义务。
六、信托公司尽职调查义务
6.1 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义务(Due Diligence)是其勤勉义务的核心体现,法律依据包括:
| 规范来源 | 相关规定 |
|---|---|
| 《信托法》第 25 条 | 受托人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 | 第 27-29 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
| 《九民纪要》第 94 条 | 受托人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己尽勤勉尽责义务 |
| 资管新规(2018) | 金融机构应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仅充当通道 |
6.2 尽职调查的范围
主动管理信托中,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义务范围广泛:
| 调查内容 | 具体要求 |
|---|---|
| 委托人/融资方资质 | 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行业背景 |
| 项目/标的审查 | 底层资产真实性、权属清晰性、估值合理性 |
| 交易结构设计 | 法律合规性、风险隔离措施、退出机制可行 |
| 担保措施 | 担保物价值、担保人资信、担保法律效力 |
| 风险揭示 | 向投资者充分、真实、准确披露风险因素 |
6.3 违反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责任类型 | 触发情形 | 说明 |
|---|---|---|
| 损害赔偿责任 | 未履行或未尽到合理尽职调查义务,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 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 |
| 举证不能责任 | 无法举证证明己尽勤勉尽责义务(九民纪要第 94 条) | 推定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 |
| 行政责任 | 违反监管规定(如未建立尽职调查制度) | 行政处罚、业务限制 |
6.4 举证责任倒置(九民纪要第 94 条)
《九民纪要》第 94 条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是信托纠纷中最有利于投资者的程序性规则之一。委托人/受益人只需主张损失和因果关系,转而由受托人证明自己已履行义务。
七、受益人权利保护
7.1 受益权的内容
《信托法》规定受益人的权利包括:
| 权利类型 | 条款 | 内容 |
|---|---|---|
| 信托受益权 | 第 43 条 | 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
| 知情权 | 第 49 条(参照第 20 条) | 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查阅信托账目 |
| 撤销权 | 第 49 条(参照第 22 条) |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时,申请法院撤销 |
| 请求赔偿权 | 第 49 条(参照第 22 条) | 请求受托人对因违规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 解任受托人权 | 第 49 条(参照第 23 条) | 依信托文件规定或申请法院解任受托人 |
| 调整管理方法权 | 第 49 条(参照第 21 条) | 因特别事由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
| 转让、继承受益权 | 第 47-48 条 | 受益权可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
| 放弃受益权 | 第 46 条 | 可放弃受益权,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均等比例 |
7.2 受益权的限制与例外
| 限制情形 | 依据 | 说明 |
|---|---|---|
| 受益人不具有清偿能力 | 《信托法》第 47 条 | 受益权可用于清偿债务(信托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
| 保全措施 | 九民纪要第 95 条 | 可申请对受益权保全,但须依第 47 条审查 |
| 优先级/劣后级分层 | 九民纪要第 90 条 | 不同类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可不同约定 |
7.3 优先级与劣后级受益人安排
《九民纪要》第 90 条确认了结构化信托中优先级/劣后级安排的有效性:
信托文件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需注意:此等补足安排约束的是优先/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不构成受托人(信托公司)对优先级受益人的刚兑承诺。
7.4 增信文件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 91 条)
信托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增信措施(差额补足、回购承诺、流动性支持等):
| 增信措施类型 | 法律定性 | 说明 |
|---|---|---|
| 差额补足承诺 | 符合条件时构成保证 | 须符合《民法典》关于保证的规定 |
| 到期回购义务 | 构成债务承担或保证责任 | 按承诺文件内容确定 |
| 流动性支持 | 视具体内容确定 | 不构成保证的,依承诺内容和案件事实确定责任 |
| 信托公司自身的保底/刚兑承诺 | 一律无效 | 九民纪要第 92 条,无论何种形式 |
八、信托纠纷实务要点
8.1 营业信托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九民纪要》第 88 条确立了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标准,核心要素包括:
| 认定要素 | 营业信托 | 民事信托 |
|---|---|---|
| 受托人身份 | 持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 | 自然人/一般法人 |
| 业务目的 | 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 个人财产管理、传承 |
| 信托类型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 | 家族信托、遗嘱信托 |
扩展适用:根据资管新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8.2 常见纠纷类型与裁判规则
| 纠纷类型 | 核心争议 | 裁判规则 |
|---|---|---|
| 信托合同违约纠纷 | 受托人未尽勤勉义务 | 举证责任倒置,受托人须自证清白(九民纪要第 94 条) |
| 刚兑承诺纠纷 | 信托公司以抽屉协议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 无论形式如何一律无效(九民纪要第 92 条) |
| 通道业务纠纷 | 信托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 按信托文件约定确定权利义务(九民纪要第 93 条) |
| 信托财产保全纠纷 | 法院是否可以冻结信托账户 | 除《信托法》第 17 条情形外不得保全(九民纪要第 95 条) |
| 资产收益权纠纷 | 信托资金受让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关系 | 按合同约定处理,不构成单独的营业信托纠纷(九民纪要第 89 条) |
| 适当性义务纠纷 | 信托产品推介中未尽告知义务 | 适用适当性义务规则(九民纪要第 72-78 条) |
8.3 投资者维权路径
| 维权路径 | 适用情形 | 要点 |
|---|---|---|
| 主张受托人未尽勤勉义务 | 信托亏损但无法证明受托人已尽责 | 利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受托人自证已尽义务 |
| 主张刚兑条款无效后的过错赔偿 | 信托公司存在保底/刚兑安排 | 赔偿与过错程度相适应,不赔预期收益 |
| 申请撤销违规处分行为 | 受托人超越权限处分信托财产 | 须在 1 年除斥期间内提出 |
| 申请解任受托人 | 受托人重大过失或违反信托目的 | 须有充分证据 |
| 诉讼保全异议 | 信托账户被不当冻结 | 依据信托财产独立性提出异议(信托公司可证明账户性质后立即解除) |
8.4 信托公司的合规要点
| 合规要点 | 具体措施 |
|---|---|
| 勤勉义务留痕 | 全程记录投资决策过程、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
| 适当性义务履行 | 充分揭示风险、投资者风险适配、销售过程录音录像 |
| 禁止任何形式的刚兑 | 不在合同、补充协议或口头承诺中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 |
| 分别管理 | 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严格隔离,不同信托计划之间严格隔离 |
| 信息披露 | 按约定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
| 通道业务审慎 | 明确区分主动管理与通道业务,避免"通道"之名行"主动管理"之实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 九民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
学术文章
- 信托法中受益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 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功能诠释与规范塑造
- 保底信托效力认定的类型化
- 资管领域刚兑承诺效力评价研究
- 通道信托中受托人的信托终止权
- 资管纠纷"穿透式审判"的适用路径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