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减刑 | 累犯 |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 | 缓刑
现行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86条 + 刑法修正案(八)+ 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81 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现行有效]
- 《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现行有效]
- 《刑法》第 82 条:假释的程序 -- 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减刑程序: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现行有效]
- 《刑法》第 83 条:假释考验期限 --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现行有效]
- 《刑法》第 84 条:假释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同缓刑期间义务)。[现行有效]
- 《刑法》第 85 条: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现行有效]
- 《刑法》第 86 条:假释的撤销 -- 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或严重违规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或执行剩余刑期。[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79年 | 首次确立假释制度 | 1979年《刑法》第71-73条 |
| 1997年 | 扩大假释适用范围(纳入无期徒刑),确立不得假释的两类人员 | 1997年《刑法》第81-86条 |
| 2011年 | 修正案(八)第15条:无期徒刑最低实际执行期从10年提高至13年;扩大不得假释的范围(增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 《刑法修正案(八)》 |
| 2012年 | 最高法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2〕2号 |
| 2016年 | 最高法修订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法释〔2016〕23号) | 法释〔2016〕23号 |
| 2021年 | 最高法进一步修订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 法释〔2021〕17号 |
一、假释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
- 假释是对正在服刑的罪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
- 与缓刑的区别:缓刑是判决后不执行,假释是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提前释放
- 与减刑的区别:减刑缩短刑期但不改变监禁状态,假释直接释放但附有考验期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1. 时间条件
| 原判刑种 | 最低执行期限 |
|---|---|
| 有期徒刑 | 执行原判刑期的 二分之一 以上 |
| 无期徒刑 | 实际执行 十三年 以上 |
特殊核准: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可不受上述最低执行期限限制。
2. 实质条件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 确有悔改表现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 禁止性条件(不得假释的两类人员)
第一类:累犯(一律不得假释)
第二类:因下列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
- 故意杀人
- 强奸
- 抢劫
- 绑架
- 放火
- 爆炸
- 投放危险物质
-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注意:第二类须同时满足"特定罪名"+"十年以上"两个条件。若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可假释。
三、假释考验期
期限
- 有期徒刑假释:剩余刑期(原判刑期 - 已执行刑期)
- 无期徒刑假释:10年
法律后果
- 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 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新构成累犯的还应从重处罚
四、假释的程序
提请主体
由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等)提出假释建议书。
裁定机关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审理方式
- 一般应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 对职务犯罪、黑恶犯罪、金融犯罪等案件从严把握
- 应公示假释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假释的撤销
撤销事由
| 事由 | 法律依据 | 法律后果 |
|---|---|---|
|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 | 第86条第1款 | 撤销假释 + 新罪判决 + 数罪并罚 |
| 发现宣判前有其他罪未判决 | 第86条第2款 | 撤销假释 + 漏罪判决 + 数罪并罚 |
|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督管理规定 | 第86条第3款 |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假释被撤销后,原假释考验期间不计算为已执行刑期,须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六、假释与相关制度比较
假释 vs 减刑
| 对比项 | 假释 | 减刑 |
|---|---|---|
| 性质 | 提前释放 + 考验期 | 缩短刑期 |
| 适用前提 | 已执行法定最低期限 | 执行期间有悔改/立功表现 |
| 法律后果 | 执行完毕 | 刑期缩短但仍须服刑 |
| 可逆性 | 可撤销(考验期内犯新罪/违规) | 不可逆(已减刑期不再恢复) |
| 禁止适用 | 累犯及特定暴力犯罪不得假释 | 减刑不受罪名限制 |
假释 vs 缓刑
| 对比项 | 假释 | 缓刑 |
|---|---|---|
| 适用阶段 | 刑罚执行期间 | 判决宣告时 |
| 适用对象 | 服刑一定时间的罪犯 | 初犯、罪行轻微的被告人 |
| 法律后果 | 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 期满原判刑不再执行 |
七、实务关注要点
"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须同时具备:
1. 认罪悔罪
2.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特殊案件的从严把握
对以下类型案件的假释,法院通常从严审查:
- 职务犯罪案件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金融犯罪
- 涉毒犯罪
- 重大暴力犯罪
假释适用率
实务中假释适用率远低于减刑,主要原因在于:
- 假释的实质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难以把握
- 假释被撤销后存在社会风险
- 对司法人员存在"宁严勿宽"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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