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数据安全法(2021)+ "数据二十条"(2022)+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
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数据要素市场化 | 数据处理者义务与责任 | 数据交易法律框架
核心法条
- 《数据安全法》第 41—43 条:国家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数据开放义务,以及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2019 年修订,2019 年 5 月 15 日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规则 [现行有效]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2022 年 12 月)——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机制 [政策基准] [现行有效]
-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共数据利用的最新政策指引 [最新政策] [现行有效]
-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数据局,2025 年施行)——公共数据登记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2008-05-01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 |
现行有效(2019 修订) |
| 2021-09-01 |
《数据安全法》第 41—43 条确立公共数据开放制度 |
现行有效 |
| 2022-12-19 |
"数据二十条"提出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
政策基准 |
| 2024-10-09 |
两办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
最新政策 |
| 2025 |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公共数据的概念与范围
法律定义
根据《数据安全法》第 41 条及相关政策文件:
公共数据包括两类:
| 数据类别 |
来源主体 |
主要类型 |
| 政务数据 |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行政登记、许可、处罚、统计数据等 |
| 公共服务数据 |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
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数据 |
与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的关系
公共数据中可能同时包含:
- 个人信息——如社会保障数据中的个人身份信息
- 重要数据——如国家经济运行数据
此类数据在开放前应进行脱敏处理和安全评估。
二、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框架
基本法律原则
| 原则 |
内容 |
| 依法开放 |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数据安全法》 |
| 分级分类开放 |
根据数据安全等级分类确定开放条件 |
| 安全可控 |
涉及个人信息的须脱敏、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审查 |
| 便民利用 |
促进数据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
三级分类开放制度
| 开放类型 |
定义 |
适用场景 |
| 无条件开放(开放型) |
任何人可自由获取和使用 |
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统计数据 |
| 有条件开放(共享型) |
需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
需脱敏处理或有限授权使用的数据 |
| 不予开放(受限型) |
不对外开放 |
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例外事项 |
三、公共数据利用模式
利用方式分类
| 模式 |
特征 |
法律依据 |
| 无偿获取 |
公众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免费获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授权运营 |
授权主体在特定范围内运营公共数据资源 |
"数据二十条" |
| 有偿使用 |
以合理费用获取数据产品或服务 |
"数据二十条"——有条件有偿使用 |
| 合作开发 |
政企合作进行数据开发利用 |
相关政策文件 |
"数据二十条"对公共数据利用的制度创新
| 制度创新 |
内容 |
| 授权运营机制 |
允许符合条件的主体在安全保护下运营公共数据 |
| 有条件有偿使用 |
对部分高价值公共数据探索有偿使用 |
| 收益共享 |
公共数据利用产生的收益应服务于公共利益 |
| 开放标准 |
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标准和接口规范 |
四、公共数据开放的合规约束
个人信息保护约束
公共数据中包含个人信息的,开放前应:
- 进行去标识化处理——无法识别到特定个人
- 无法完全去标识化的——应取得个人同意或适用法定例外
- 建立使用追踪机制——确保数据使用符合授权范围
数据安全约束
| 数据类型 |
约束条件 |
| 涉及国家安全的 |
不予开放 |
| 涉及重要数据的 |
经安全评估后有条件开放 |
| 涉及商业秘密的 |
经权利人同意或脱敏后开放 |
| 一般公共数据 |
依法向社会开放 |
五、公共数据交易平台
国内主要数据交易平台
| 平台名称 |
所在地 |
特色领域 |
|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 |
北京 |
金融数据、政务数据 |
| 上海数据交易所 |
上海 |
综合型数据交易 |
| 深圳数据交易所 |
深圳 |
数字经济、跨境数据 |
|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
贵州 |
政务数据、民生数据 |
| 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 |
杭州 |
数字经济、数字政府 |
交易合规要求
- 交易前应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性审查
- 涉及个人信息的应进行脱敏处理
- 交易合同中应明确数据用途限制和安全义务
- 交易完成后应进行后续合规监督
六、实践中的争议与难点
突出问题
| 问题 |
争议焦点 |
| 开放边界不清 |
哪些公共数据应开放、哪些不应开放,标准待细化 |
| 公共数据商业化 |
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边界与收益分配 |
| 开放质量不足 |
数据格式不统一、接口不规范、更新不及时 |
| 地方立法碎片化 |
各省市标准各异,跨省获取困难 |
| 授权运营制度不完善 |
授权范围、运营期限、收益分配缺乏统一标准 |
立法趋势
- 国家正在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专门立法
- 各地公共数据开放条例正在加速制定(浙江、上海、广东等已有地方性法规)
- 授权运营机制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七、合规实务建议
- 建立公共数据利用的合规审查流程
- 参与公共数据交易时核实数据来源和授权范围
- 关注所在地区和数据源领域的开放目录和规则
- 利用公共数据形成的产品和服务,注意标注数据来源
- 在数据利用合同中充分约定用途限制和安全义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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