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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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数据安全法(2021)+ "数据二十条"(2022)+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

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数据要素市场化 | 数据处理者义务与责任 | 数据交易法律框架

核心法条

  • 《数据安全法》第 41—43 条:国家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数据开放义务,以及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2019 年修订,2019 年 5 月 15 日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规则 [现行有效]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2022 年 12 月)——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机制 [政策基准] [现行有效]
  •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共数据利用的最新政策指引 [最新政策] [现行有效]
  •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数据局,2025 年施行)——公共数据登记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8-05-0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 现行有效(2019 修订)
2021-09-01 《数据安全法》第 41—43 条确立公共数据开放制度 现行有效
2022-12-19 "数据二十条"提出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政策基准
2024-10-09 两办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最新政策
2025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现行有效

一、公共数据的概念与范围

法律定义

根据《数据安全法》第 41 条及相关政策文件:

公共数据包括两类:

数据类别 来源主体 主要类型
政务数据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登记、许可、处罚、统计数据等
公共服务数据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数据

与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的关系

公共数据中可能同时包含:

  • 个人信息——如社会保障数据中的个人身份信息
  • 重要数据——如国家经济运行数据

此类数据在开放前应进行脱敏处理安全评估

二、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框架

基本法律原则

原则 内容
依法开放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数据安全法》
分级分类开放 根据数据安全等级分类确定开放条件
安全可控 涉及个人信息的须脱敏、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审查
便民利用 促进数据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级分类开放制度

开放类型 定义 适用场景
无条件开放(开放型) 任何人可自由获取和使用 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统计数据
有条件开放(共享型) 需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需脱敏处理或有限授权使用的数据
不予开放(受限型) 不对外开放 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例外事项

三、公共数据利用模式

利用方式分类

模式 特征 法律依据
无偿获取 公众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免费获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授权运营 授权主体在特定范围内运营公共数据资源 "数据二十条"
有偿使用 以合理费用获取数据产品或服务 "数据二十条"——有条件有偿使用
合作开发 政企合作进行数据开发利用 相关政策文件

"数据二十条"对公共数据利用的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 内容
授权运营机制 允许符合条件的主体在安全保护下运营公共数据
有条件有偿使用 对部分高价值公共数据探索有偿使用
收益共享 公共数据利用产生的收益应服务于公共利益
开放标准 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标准和接口规范

四、公共数据开放的合规约束

个人信息保护约束

公共数据中包含个人信息的,开放前应:

  1. 进行去标识化处理——无法识别到特定个人
  2. 无法完全去标识化的——应取得个人同意或适用法定例外
  3. 建立使用追踪机制——确保数据使用符合授权范围

数据安全约束

数据类型 约束条件
涉及国家安全的 不予开放
涉及重要数据的 经安全评估后有条件开放
涉及商业秘密的 经权利人同意或脱敏后开放
一般公共数据 依法向社会开放

五、公共数据交易平台

国内主要数据交易平台

平台名称 所在地 特色领域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 北京 金融数据、政务数据
上海数据交易所 上海 综合型数据交易
深圳数据交易所 深圳 数字经济、跨境数据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贵州 政务数据、民生数据
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 杭州 数字经济、数字政府

交易合规要求

  1. 交易前应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性审查
  2. 涉及个人信息的应进行脱敏处理
  3. 交易合同中应明确数据用途限制安全义务
  4. 交易完成后应进行后续合规监督

六、实践中的争议与难点

突出问题

问题 争议焦点
开放边界不清 哪些公共数据应开放、哪些不应开放,标准待细化
公共数据商业化 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边界与收益分配
开放质量不足 数据格式不统一、接口不规范、更新不及时
地方立法碎片化 各省市标准各异,跨省获取困难
授权运营制度不完善 授权范围、运营期限、收益分配缺乏统一标准

立法趋势

  • 国家正在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专门立法
  • 各地公共数据开放条例正在加速制定(浙江、上海、广东等已有地方性法规)
  • 授权运营机制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七、合规实务建议

  1. 建立公共数据利用的合规审查流程
  2. 参与公共数据交易时核实数据来源和授权范围
  3. 关注所在地区和数据源领域的开放目录和规则
  4. 利用公共数据形成的产品和服务,注意标注数据来源
  5. 在数据利用合同中充分约定用途限制和安全义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政策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