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2024年《公司法》第三章/第五章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
公司治理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 | 公司决议瑕疵 | 审计委员会
核心法条
- 《公司法》第 58 条:股东会职权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59 条:股东会年会与临时会的召开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67 条:董事会职权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69 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78 条:监事会职权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79 条:监事调查权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112 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120 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126 条:职工代表董事制度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130~133 条: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135 条:独立董事制度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176 条:国家出资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 [现行有效]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3 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依法依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现行有效]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38~50 条:独立董事专门机制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6-01-01 | 原《公司法》确立"三会一层"架构 | 2005年修订 |
| 2018-09-01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 证监会公告[2018]29号 |
| 2024-07-01 | 引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实控人信义义务;增设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规则 | 2023年修订,2024.7.1施行 |
| 2024-07-01 | 国家出资公司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取消监事会 | 第176条 |
一、公司治理结构总论
"三会一层"的基本架构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各机构依法、依章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治理格局。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第 58 条),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股东会通过行使表决权实现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和经营决策机关(第 67 条),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和解聘经理及其报酬的职权。董事会是连接股东会与经理层的核心枢纽。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第 78 条),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职权。
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第 74 条)。
一元制与二元制的选择
2024年《公司法》修订的重大变化之一是允许公司选择一元制治理模式。第 69 条、第 12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此前,传统平行二元制(股东会下同时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是我国基本模式,修订后引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一元制选项,使公司可以精简治理层级、提高决策效率。
二、股东会
职权与会议制度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法定职权包括(第 58 条):
-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 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修改公司章程
会议制度方面,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第 59 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表决与决议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一股份一表决权,但类别股等特殊安排可依法排除。
股东会决议可能出现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等决议瑕疵情形,详见 公司决议瑕疵。
三、董事会
职权与运作
董事会职权包括(第 67 条):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制订基本管理制度等。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第 130 条),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职工代表董事
依照《公司法》第 68 条、第 126 条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参与公司治理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监事会
职权与运作
监事会的核心职权(第 78 条)包括:
1. 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进行检查
2. 监督董监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 纠正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建议,要求其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6. 起诉权:依照本法第 189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 79 条)。
审计委员会替代
2024 年修订后,公司可选择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过半数应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要求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兼具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审查职能。
制度意义: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引入回应了监事会长期"虚置"的实务问题,同时为"走出去"企业引进一元制治理模式、便利外商投资提供了制度选项。(详见 审计委员会)
五、经理层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 74 条):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层是连接董事会决策与公司日常运营的关键环节。董事会负责战略决策,经理层负责具体执行,二者分工明确。
六、独立董事制度
制度定位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引入外部独立人士参与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强化内部监督功能。
法律规制要点
《公司法》第 135 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 进一步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
1. 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2. 专门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3. 前置审议权:重大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4. 发表独立意见权: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 履职保障: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信息获取、调查权和费用保障
独立董事的义务
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一样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详见 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判断标准与其专业背景和实际参与的决策事项相关,应综合考量其在审计、财务等专业领域内的合理注意。
七、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机制
2024 年《公司法》新增第 177 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这标志着合规管理首次被写入《公司法》法律层面。
内部控制的三大支柱
- 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运营效率效果提升、法律法规遵守
- 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机制
- 合规管理:建立合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
审计委员会的角色
审计委员会在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中扮演关键角色,具体包括:监督财务和会计信息、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外部审计监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审查、合规性与法律遵守监督等。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
2024年《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权力约束作出了实质性扩展:
- 事实董事规则(第 180 条第 3 款):虽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 影子董事规则(第 192 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变化回应了实践中"幕后控制"的问题,完善了公司治理的责任体系。
九、上市公司治理的特别要求
上市公司因涉及众多公众投资者,在公司治理方面面临更严格的规制:
- 专门委员会: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独立董事:必须设置独立董事制度
- 董事会秘书:必须设置,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 独立性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上市公司保持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 信息披露:必须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十、常见治理争议
董事会与股东会权限冲突
- 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作了法定划分,公司章程不得将法定专属职权让渡
- 股东会的决议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可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详见 公司决议瑕疵)
监事会"虚置"与审计委员会替代
- 传统监事会因专业能力不足、独立性欠缺而常形同虚设
- 2024年修订后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公司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
- 公司应依据自身规模、治理成熟度和监管要求选择治理模式
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
- 2024年新设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规则,穿透形式审查实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支配公司时,不能以"未担任董事"为由规避信义义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下册)——审计委员会制度、董监高义务、公司治理章节
权威解读
- 深圳律师法律服务产品清单(第二版)——上市公司治理法律服务
实务研究
- 公司治理与三会运作实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分析
案例分析
- 公司治理纠纷典型案例——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