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最后更新:2026-05-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反不正当竞争 | 行政许可 | 行政垄断
核心法条
- 《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 5 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现行有效]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2024年8月1日施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系统性规范,共五章27条 [现行有效]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审查机制、程序和标准的细化规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 2016-06-01 | 国务院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国发〔2016〕34号 |
| 2017-10-01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 五部门联合发布 |
| 2021-06-01 | 修订实施细则,优化审查机制 | 市监总局等五部门 |
| 2022-08-01 | 修正《反垄断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反垄断法》修正 |
| 2024-08-01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 | 国务院令第783号 |
一、制度定位与审查范围
制度定位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竞争环境。2024年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
审查范围
《条例》将审查范围扩展至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
| 政策措施类型 | 是否纳入审查 |
|---|---|
|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纳入 |
| 其他政策性文件 | 纳入 |
| "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 纳入 |
| 法律、地方性法规 | 纳入(新增) |
审查主体与时间点
- 起草阶段: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审查
- 特定情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进行审查
二、四大审查标准
《条例》确立了四大类审查标准:
标准一:不得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第8条)
具体情形包括:
- 违法设置审批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
- 显性方式:通过规范性文件增设行政许可
- 隐性方式:在执行审批备案程序时隐性增加条件
- 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 限定经营主体: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 设置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标准二: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 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
- 限制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限制外地经营者到本地开展经营活动
标准三:不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 违法给予税收优惠
- 违法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
-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标准四:不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 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 违法干预经营者自主定价权
三、实务应用场景
政府端的合规需求
各级起草单位在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由于审查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外部律师协助。
律师业务新领域
- 协助行政机关进行政策法规的公平竞争审查
- 代表企业对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异议
- 反垄断合规咨询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实务文章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与律师业务新实践
- 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下的违规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情形